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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利(如何办理)

admin2周前811

大家好,如果您还对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利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利的知识,包括法定继承人已办理继承房产证,后来又想放弃,如何办理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儿子去世,遗产会给儿媳妇继承吗?
  2. 奶奶临终指定房屋留给孙子,遇继承人阻挠,遗嘱与法定继承该谁在先呢?
  3. 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剥夺其继承权吗?
  4. 继承权可以剥夺吗?
  5. 爷爷,父亲,奶奶按次序先后过世,请问母亲有权继承吗
  6. 法定继承人已办理继承房产证,后来又想放弃,如何办理

儿子去世,遗产会给儿媳妇继承吗?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儿子去世,儿媳能继续遗产吗?

第一种情况:儿子生前有遗嘱,且遗嘱有效的情况下,按照遗嘱来确定遗产处理。当然了,如果遗嘱中没有儿媳的继承,但是儿媳有没有其他生活来源,则必须从遗产中为儿媳留下必要的份额。

第二种情况:如果儿子生前没有留下遗嘱,则按法定继承。这样的话,死者的父母、配偶、子女都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都有继承权。

另外,儿子死亡后,儿子和儿媳的家庭共有财产,其中一半份额是儿媳的,另一半以及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属于遗产范围。

遗产继承

奶奶临终指定房屋留给孙子,遇继承人阻挠,遗嘱与法定继承该谁在先呢?

【事件】

王军(化名)和王郡(化名)是兄妹,他们的父母王国庆(化名)和张玉兰(化名)分别于2008年和2015年去世。

王国庆去世时口头将一套夫妻共有的房产留给老伴王玉兰,王玉兰去世时口头将该房产留给了自己的孙子----王军的儿子王猛(化名)。

上述事实王军、王郡及王猛三人用协议的形式约定下来,并由王军和王郡放弃继承的权利,按照两位老人的意思将房子留给王猛。

但是近日,王猛看到了一份判决书,内容如下:王郡起诉王军法定继承纠纷,要求分割上述房屋,诉讼中王军放弃继承权,房子通过判决的形式确认归王郡所有,且该判决书已经生效。

王猛咨询律师,这个房子自己是否能够要回来?

【分析】

该案中王国庆和王玉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是王军和王郡兄妹二人,王猛仅为第二顺位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王猛无权继承涉案房屋。

但涉案房屋涉及到王国庆的份额留给老伴王玉兰,王玉兰又将涉案房屋留给王猛,这种处分生前合法财产的行为经由王军、王郡和王猛三人的确认,可以认定为口头遗嘱。

其次王军、王郡二人在协议中明确放弃了继承涉案房屋的权利,因此从口头遗嘱及放弃继承权的角度而言,王猛应得到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针对王军和王郡通过判决书的形式使得王郡取得涉案房屋的行为,王猛可通过第三人撤销之诉进行维权,要求作出判决的法院撤销上述判决,并将涉案房屋确认归王猛个人所有。

继承人未尽赡养义务,可以剥夺其继承权吗?

未尽义务,自然不该享有权利。但要看具体情况貝体原因?并不是天天喊着赡养反而日曰啃老(拿回的比付出的多)就叫尽了赡养义务

继承权可以剥夺吗?

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是绝对的,是可以被剥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分为依被继承人意思表示丧失继承权、和依法定情形丧失继承权两种。

第一种比较简单,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示,使得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例如明确说某位继承人不得继承自己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这些都规定在了《继承法》第七条中,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⑴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⑵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⑶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⑷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并且,在前两种情况中,不需要区分既遂和未遂,只要是实施了杀害行为,无论其杀人目的是否达成,都将丧失其继承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五种情况下,继承人都会丧失继承权。

爷爷,父亲,奶奶按次序先后过世,请问母亲有权继承吗

没有。爷爷或奶奶的遗产,有遗嘱的,遵循遗嘱;没有遗嘱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

儿媳不是法定继承人,没有公、婆遗产的继承权。父亲先于爷爷死亡的,由父亲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定继承人已办理继承房产证,后来又想放弃,如何办理

继承人不放弃继承权的,部分继承人不能办理房产(遗产)过户。

继承开始后,法定继承人未放弃继承权的,该继承人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其他继承人不得将遗产占为已有。

如果没有全部继承人同意,不能确定遗产的归属,房屋过户手续无法办理。

《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

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扩展资料房产继承应先到公证处办理房产继承公证手续,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手续。一、关于如何办理房产继承公证的问题关于房产继承有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如果死者生前没有留有遗嘱就要按照法定继承来办理。到公证处开据公证书需要带两个证明和两个证件:

1、要到派出所开死者的死亡证明。

2、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要到死者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开法定继承人证明。

内容主要包括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的姓名和死者的父母是否已经过世等。

4、如果法定继承人不只一个,而房产只过户给其中一人的话,需要其他人的书面同意,表示放弃对房产的继承。

5、继承人的身份证件.二、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房产继承的程序及收费标准(一)房产继承需提交的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书;

2、继承公证;

3、继承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登记申请书(收件窗口领取)。注:

A、若房改房、经济适用房继承,还需提供《房改售房价格审查书》、《已购住房上市交易申请审批表》(收件窗口领取);

B、若继承人不能亲自办理,需提交委托书或公证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C、法院判决的需提交法院判决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D、若继承人未成年,需提交监护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办事程序流程示意图:房产交易中心收件窗口领表——收费窗口交费—收件窗口交件—发证窗口领证。

(三)收费标准1、交易手续费:1元/平方米。

2、登记费:住宅80元/套。

3、房屋所有权证书工本费:一本免费,每增加一本收10元。

4、印花税:5元/本。

(四)领取房产证需携带证件1、已交费的发票;

2、继承人身份证;

3、收件清单。

关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权利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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