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遗产继承权丧失条件有哪些,以及继承权可以剥夺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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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明点法的规定谁不享有继承权
子女长期打骂虐待自己的父母,生病了也不给看医生,导致父母去世的,这样的子女的继承权会被"拿走"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值得注意的是,此条款新增两项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一是隐匿遗嘱,情节严重,二是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遗产继承的份额要如何分配
您好,我国《继承法》规定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遗产继承顺序是什么样的
《继承法》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被继承人死亡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只要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
如果第一顺序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已经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由其直系晚辈代为继承,代位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范围仅限于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儿媳、女婿本没有继承权,但是丧偶的儿媳、女婿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公积金遗产继承最新规定
个人住房公积金是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可以继承
民法典住房公积金是否可以遗产继承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自然人可以通过立遗嘱的方式来处分个人的所有财产,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所以属于继承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继承人什么情况下丧失继承权
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6、继承人有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7、受遗赠人有第一项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民典法对遗产继承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千一百四十九条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第一千一百五十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者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者终止;
(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七条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再婚的,有权处分所继承的财产,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者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二条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条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由法定继承人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法定继承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
打遗产继承官司需要哪些证据
您好!
遗产继承官司问题比较麻烦,毕竟是属于“家事”,而且很多东西并非是有特别明确的评价标准。需要什么证据,跟产生纠纷的原因有关。
产生纠纷的原因很多。因为题主问题太笼统,在这里,只就两类情况,做一个简单说明。
其中,有两个前提:
1.以下证据并非全部,建议越全越好。
2.不涉及到证据的优先级问题。因纠纷起因不同,有些可以作为主要证据、有些仅作为辅助证据,以下不区分重要程度。
遗嘱继承的纠纷遗嘱继承的证据主要在于“遗嘱”,核心证据是有关遗嘱有效性的证明。
1.遗嘱本身。遗嘱作为最重要的证据之一,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保持原件,不能有任何篡改。涉及到具体内容是否有效,因不同遗嘱形式,判断内容形式合法有效性的标准不同。
这里反过来说,无效的情况有哪些,常见的罗列一些:
处置了不该处置的财产。例如,不全部属于自己的房产。
没有保留“必要份额”。例如,针对双无人员,没有为其保留份额。
没有签名日期。遗嘱必须要有相应的订立人的签名、并且明确写明日期。
内容表达模糊、不唯一。例如,我的房子给老大,这就是典型的模糊的表述方式。
2.遗嘱订立过程证据。
这是遗嘱继承纠纷最主要的一个争议点,也是第二类关键证据!注意,在遗嘱继承过程中,大家往往集中在遗嘱本身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要求,但是,确保订立过程合法有效,才是最关键的!
过程证据主要包括:
订立人的行为能力证明。遗嘱订立人要求在订立期间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那么证明订立人的行为能力评估证明,最好是医院、或者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视听类证据。包括订立遗嘱全过程的录音录像(原件)。
人证。遗嘱订立过程中、两个及以上无利害关系见证人。
书证。订立人的笔迹样本、指纹等。
3.遗赠的接受遗赠证明。
这种情况主要针对的是,遗嘱指定继承人为非法定继承人。这种情况下属于“遗赠”的范畴。遗赠要求受遗赠人在得知之日起两个月内必须要接受,否则视同放弃。
现实中出现过孙子跟叔伯打官司的情况,就是因为孙子过期没做接受。从接受的形式上,一般要有一个“接受遗赠的声明”或者公证,要求纸质的。
因赡养引起的继承纠纷赡养义务尽的不同造成的继承纠纷是最麻烦的,因为赡养本身不是太好界定。这里也罗列一些比较常见的证据类型:
为赡养老人必要的出资证明。例如,为老人买菜、买药、支付医疗费用、支付养老院费用等的出资证明。
去世人生前留下的、涉及到赡养方面的遗物。例如,老人写的日记抱怨过谁、老人口头表达过什么同时留下过实物证据等。
时间类证明。例如,因为照顾老人,某些继承人在某年月日放弃自己工作的辞职证明等。
聊天记录。例如,与老人沟通聊天的记录。
其他证据其实应该说“证明”更为合适。包括:
不良行为证明。例如,某些继承人对老人是否有虐待之类的行为。
财产类证明。例如,房产证、银行卡。以及可能涉及到的、购房过程的出资证明。有些时候会存在一个子女出资给老人买房、最后房子被其他人分的情况。
“人”的证明。关于争议人的合法身份,是否属于合法继承人。包括婚姻关系证明、个人身份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等。
以上内容,仅作为一个提示,不作为最终结论。真正涉及到家庭遗产继承纠纷过程中,更多的其实还是“理”,证据在某种程度上反而会弱化。真正比较好的解决办法,是相互之间的协商。
继承权可以剥夺吗
继承人的继承权并不是绝对的,是可以被剥夺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原因分为依被继承人意思表示丧失继承权、和依法定情形丧失继承权两种。
第一种比较简单,是指被继承人通过遗嘱明示,使得继承人丧失继承资格,例如明确说某位继承人不得继承自己的财产。
第二种情况是法律规定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这些都规定在了《继承法》第七条中,主要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⑴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⑵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⑶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⑷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并且,在前两种情况中,不需要区分既遂和未遂,只要是实施了杀害行为,无论其杀人目的是否达成,都将丧失其继承权。
也就是说,在上面的五种情况下,继承人都会丧失继承权。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