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无辜方的损害赔偿
离婚时,没有过错可以向错误的一方要求损害赔偿。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一、《婚姻法》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1)重婚;
(二)配偶一方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二.《婚姻法》司法解释规定(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辜一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离婚的,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一方不起诉离婚,又依照本条规定另行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在适用《婚姻法》第46条时,应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依据本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与离婚诉讼同时提起。
(二)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被告不同意离婚,又不依据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提起诉讼。
(3)在无罪方为被告的离婚诉讼中,第一审被告未能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要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二审期间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再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