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不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有哪些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不得注册商标的情形有哪些以及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一、商标注册29类30类31类分别有哪些
1、第29类商标主要涉及肉类食品,包括肉、家禽、野味、肉汁、腌渍、冷冻、干制、熟肉等。在选择小项时,需要确保与主要类别相关性,可以选择与肉类食品相关的小类别,如“肉”、“家禽”、“野味”、“肉汁”等。
2、第30类商标主要涉及茶、咖啡、米面等方便食品。在选择小项时,可以考虑选择与该类别相关的食品,如“茶”、“咖啡”、“方便食品”等。
3、第31类商标主要涉及新鲜水果、蔬菜等农产品。在选择小项时,可以选择与该类别相关的水果、蔬菜等,如“新鲜水果”、“新鲜蔬菜”等。
4、需要注意的是,每个类别的小类别数目不同,需要深入了解和掌握每个类别的小类别的可选择性,本人建议您如何确定好了商标名字,最好找“赣协云”知识产权顾问为您解答商标事宜,以免选错小项。
二、我国法律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哪些文字、图形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八条规定,在中国注册申请的商标不得使用下列文字、图形:
2、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3、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
4、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旗帜、徽记、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5、四、同"红十字"、"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
6、六、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7、七、带有民族歧视性的;八、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九、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中国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三、民法典2023商标侵权新规
民法典不管商标侵权。商标侵权由商标法调整。侵犯商标权有两种处理方式:
一、行政处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礼商标侵权案件后,通过调查取证、在认定事实的前提下,制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侵权人违法事实和情节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
4、收邀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板或者其他作案工具;
6、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发罚款,并可以责令侵权人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
二、被侵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四、20类商标母婴类目包含哪些
5类-奶粉尿布:婴幼儿奶粉、婴幼儿奶粉、婴儿食品、营养品,尿布尿裤等;
3类-母婴日化用品:婴幼儿洗衣液、沐浴露、牙膏、母婴洗护用品等;
10类-奶嘴奶瓶:婴儿用奶嘴奶瓶、婴儿护理用器械、器具及用品、分娩用仪器、器械及用品等;
25类-婴儿衣裤:母婴服装鞋帽、儿童服、睡袋等;
29类-奶乳制品:牛奶、牛奶饮料、奶乳制品等;
20类-婴儿床枕:婴幼儿游戏围栏用垫、婴儿更换尿布用垫子、婴儿用床单、枕头等;
21类-婴儿浴盆:婴幼儿用暖水瓶、保温瓶、棉签;
28类-儿童玩具:婴幼儿玩具、游戏器械等;
12类-婴儿车:婴儿手推车、学步车等;
35类-门面招牌:母婴店铺招牌、通过在线网站提供产品信息等,母婴广告,母婴产品销售、品牌加盟等;
重要类别(与该行业强相关的类别,建议注册)
14类-婴儿饰品:婴儿小手镯、吊坠、长命锁等;
16类-幼儿读物:幼儿早教画册、画笔画册、婴幼儿专用纸巾、纸质洗脸巾、纸围涎等;
44类-婴儿护理:婴幼儿洗澡游泳服务、孕婴店、提供与育婴有关的保健信息等;
45类-照看婴儿:临时照看婴孩儿、社交陪伴、家务服务、育婴护理等;
8类-婴儿餐具:婴儿食物用剪刀、婴幼儿餐具、学具筷、幼儿刀叉等;
9类-婴儿秤:婴儿秤、母婴类手机APP,软件,互联网+时代手机软件必不可少;
18类-婴儿抱袋:婴儿背袋、包婴儿用吊带等;
24类-婴儿被罩:婴幼儿毛巾、手帕、儿童家居、家纺等;
关联类别-扩大商标使用范围,企业发展必备
38类-母婴节目:做孕婴电视、广播节目,电子公告牌服务、发布新闻等服务。
41类-儿童游乐园:儿童乐园、家教、幼儿辅导、教育培训、提供怀孕、育婴、儿童护理方面的在线电子出版物;
企业在注册商标时,应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来选择,例如生产婴儿奶粉企业,核心类是5类,重要类是29、30类,其余为关联类;如果是生产婴儿卫生用品的企业,其核心类为5、10、3等类,重要类是16、18、25、35类等,其余为关联类;而如果是一家婴儿游泳馆,核心类在41类和35类,其余为关联类。如果企业需要更完整全面的品牌保护,可以进一步选择全类保护。
五、没有经商的个人是否可以申请注册一个行业的商标
行业是没有限制的,只要没有一下规定的禁用条款外,都可以注册:1、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2、但下列标志,如未经过使用而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3、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禁止使用: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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