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承担违约责任应具备的条件有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监管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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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人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监管人在某项工作的开展过程中起到监督检查的作用,确保这项工作能够在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下稳定的运行,要确保所有的工作流程,标准化所有的工作流程都能够完全按照事先预定的轨道进行,确保不发现任何违反规定的行为。
如果最终事与愿违,责任人将受到相应的惩罚
工期索赔条件和依据有哪些
工期延误索赔依据
1.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会谈纪要.
2.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补充协议、施工现场的各类签认记录,经认可的施工进度计划书,工程图纸及技术规范等.
3.发包人或者工程师签认的签证.
4.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送停电、送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5.国家有关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
6.施工进度计划和实际施工进度记录、施工现场的有关文件及工程照片.
7.工程核算资料,财务报告,财务凭证等,各种验收报告和技术鉴定.
8.工程有关的图片片和录象,备忘录,对工程师或业主的口头指示和电话应随时书面记录,并请给予书面确认.
9.投标前发包人提供的现场资料和参考资料.
10.其他,如官方发布的物价指数,汇率,规定等.
民事责任是否包含经济责任
如果将“经济责任”理解为涉及金钱等财产赔偿的责任,那么民事责任是当然包含经济责任的。《民法总则》第179条(《民法典》第179条)明确规定了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其中的“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明显涉及金钱等财产赔偿,属于所谓的经济责任,“恢复原状”“继续履行”“惩罚性赔偿”很多情况下也会涉及金钱等财物,也或多或少会涉及经济责任。因而,可以说,此种意义上的经济责任是民事责任承担中的重要部分甚至可以说是最主要的部分。
此外,更深一步来看,从责任救济对象是财产损失还是非财产损失的角度可将民事责任方式区分为财产型、精神型、综合型。按照这一划分标准,赔偿损失、恢复原状、返还财产、支付违约金等,属于财产型责任方式;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恢复名誉等,属于精神型责任方式;而修理重作更换、继续履行、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和消除危险等则属于综合型责任方式。下面具体来看一下这几种方式:
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动产或不动产权利人在其财产被他人非法侵占时,或者合同解除、被确认无效时请求返还而适用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返还财产所指的财产,一般应理解为特定物,因此,原物存在是适用这一责任方式的前提条件。关于返还财产责任的性质,理论上存在争议。返还原物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方法,是一种物权请求权,但侵权责任法亦将返还财产作为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予以规定,从这个角度理解,似乎应认为侵害他人财产所产生的返还财产请求权属于债权请求权。我们认为,民法总则对民事责任的规定,涵盖了各种性质的民事责任,是延续民法通则对民事责任专门予以列举规定的立法模式,并不能仅据此来判断返还财产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恢复原状:权利人在财产遭受损坏的情况下,可以请求责任人予以恢复,以使被损坏的物恢复被侵害前的状态。从恢复原状的含义上看,可以将其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其中狭义的恢复原状是指采取一定的修理措施,使被侵害的财产恢复之前状态。而广义的恢复原状,则还包含了金钱赔偿在内。由于我国法律同时规定了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因此应对恢复原状作狭义上的理解。在适用恢复原状责任时,需要考量的是,恢复原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在恢复原状明显成本过高或者可以通过赔偿损失等责任方式替代时,则应当排除这一责任形式的适用。
继续履行:是指违约方不履行合同时,通过法院强制其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广义的继续履行概念包含合同正常履行状态下的“履行”和遭遇履行障碍后的“履行”两重含义。作为违约责任的继续履行与作为合同正常履行相比,在时间上具有补救性,在手段上具有强制性,在评价上具有否定性和惩戒性。合同法第107条将继续履行作为与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相并列的违约责任承担方式予以规定,在债务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原则上可以选择请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赔偿损失:责任人的侵权或违约行为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失,责任人向权利人给予损失赔偿,是适用最为广泛和普遍的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赔偿损失所针对的损失,不仅仅限于有形的财产损失,诸如精神损失等损失形态,也属于赔偿损失的范畴之内。
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其性质上看仍是对合同守约方所受损失的赔偿,因此违约金支付责任与赔偿损失责任的请求权基础相同。所不同的是,违约金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是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预先约定的,而且违约金可以具有担保合同履行以及对违约方给予惩罚的功能,因此也有观点认为支付违约金可以作为一种独立的违约责任形式。
惩罚性赔偿:惩罚性赔偿是指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除了与通常意义上的损失赔偿同样具有损失填补功能外,它还具有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的多重功能。惩罚性赔偿既可以适用于侵权责任,亦可以适用于违约责任。通过对故意或者存在重大过失的加害人施加惩罚性赔偿责任,使加害人承担高于因加害行为所获收益的加害成本,不仅对救济被害人具有现实意义,对预防同样类型损害的发生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按照本条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或者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约定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责任人承担这一加重的损失赔偿责任。
(以上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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