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丈夫和我分居了。为了孩子和面子,我不会在一两年内提出离婚。他占了房子,拒绝让我进去。我和我的孩子们住在我父母家。我们的房子是婚后购买的经济适用房。贷款合同是我们俩签的,房产证只是他的名字。昨天我去建设委员会要求增加我的名字。他们说这很麻烦。他们要求抵押权人书面同意,并要求我的丈夫站出来。他肯定不会站出来。我如何保护我的共同财产不被我的丈夫未经许可出售?
律师回答:
虽然房子只是你丈夫的名字,但在法律上它是你丈夫和妻子的共同财产。
虽然你丈夫可能会私下出售房产,但你可以索要一般房价。如果销售价格明显偏低,你可以声称销售无效。
关于婚姻财产的法律法规:
《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
(a)工资和奖金;
(二)生产经营收入。
(三)知识产权收入;
(四)继承或者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丈夫和妻子有平等的权利处置共同拥有的财产。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医疗费用、残疾人生活补助和一方因身体伤害取得的其他费用;
(3)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仅属于丈夫或妻子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属于一方的其他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