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方法有通过版权登记、商标注册等相关法律手段进行保护;通过文件加密、授权许可等技术手段进行保护;以及通过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其他保护方法,除此之外,还能通过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向有关部门举报等方式维权。
一、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的保护方法有哪些
(一)工商局查处、专利局查处、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查处:通过向工商局、专利局、版权局(文化执法大队)举报,要求侵权企业停止侵权,同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1、举报信;
2、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专利证复印件、版权登记证复印件;
4、授权委托书;
5、商品为仿冒品或侵权产品的鉴定书;
6、侵权企业详细名称、地点、产品名称、外包装,及证明侵权的初步材料、线索。
(二)公安局查处:向公安机关举报检举,请求对侵权方责任人予以刑事处罚,从而从根本上制止侵权行为再次发生。经侦大队1、1、商标案件
2、专利案件
3、版权案件。
(三)海关查处:涉及海关备案、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四)人民法院起诉通过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侵权方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二、网络侵权的界定
网络案件具有不同于其他类型案件的一些显著特征,如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非中心化等特点,这些特点无疑动摇了传统管辖的基础,使法院对网络民事侵权纠纷的管辖面临挑战。网络是技术含量极高的领域,其举证、质证、确认救济方式无一不与技术有着密切联系。因此,确认管辖权时,还要对法院能否应对技术问题加以考虑,在审级上加以限制,或由一些具备条件的法院集中受理,从而为案件的及时解决创造便利条件。
中国应加快网络立法,尽快解决传统法律不适应网络空间之处,弥补司法解释的不足,借鉴外国的司法实践,针对网络特性,制定出一套适应中国当前司法形势的管辖制度。具体可表现为坚持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对侵权行为地认定,赞成《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观点,“侵权行为地”是“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地的认定首先应坚持禁止一定因素作为确认管辖权的基础,同时应确立合乎国情的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因素,如被告对侵权结果地预知并故意希望侵权结果在该地实现,则这类侵权结果地的法院享有管辖权。
最高法院于2000年11月22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即规定了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的管辖权问题。该条规定:“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以及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该条在一般情况下明确了管辖地,但当以上两地均难以确定时,“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这等于把“侵权结果发现地”视为“侵权行为地”,即与民诉法的规定保持了基本一致。
三、网络名誉侵权如何收集证据
(一)申请公证电子证据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独立证据其书面化载体打印件等能直接充分地证明其原件内容因此当名誉侵权言论网上停留时间较长时受害人申请公证机关对侵权时间、作者、具体内容等进行公证固定和保存侵权信息内容经过公证信息被法律赋予较强证明力诉讼作法院认定侵权事实依据。
(二)向互联服务提供商查询侵权记录,网络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任何上网数据做定期间记录,同时《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还对保障名誉权问题作出了特别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网站所传输信息明显属于包括侮辱或诽谤人内违法信息内容之应当停止传输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机关报告该规定查实名誉侵权内容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受害人及时举报举报包括两方面:向所载侵权内容网站管理人员举报现多网站都设置了类似举报栏电子投诉系统方便受害人第时间向网站发出举报信息;二向公安或其负有管理、稽查职能行政部门举报通过出警或查处记录实现对侵权事实固定。
(四)除此之外必要时也申请人民法院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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