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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时效(房产公司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毁约吗)

admin7天前825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时效和房产公司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毁约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时效以及房产公司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毁约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原签30年租房合同巳满20年要收回房屋怎么办有何法律依据
  2. 房产公司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毁约吗
  3. 关于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若干规定
  4. 息诉罢访协议撤销的流程
  5. 二十年前私下交易房产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6. 不起诉决定书多长时间不能再撤销
  7. 买二手房房本到手已半年,贷款也还半年了,原房东提出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房屋,合理吗

原签30年租房合同巳满20年要收回房屋怎么办有何法律依据

您好,我是杭州张律师,让我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所以,如果您签署了一份30年的租赁合同那么只有前20年的部分是有效的,后面10年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30年的租房合同是部分无效,后10年租金返还。

我是杭州张律师,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关注我,学习更多房产法律知识~

房产公司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毁约吗

任何合同里,一方毁约当然都是不可以的,下面来说一下什么情况下房租买卖合同无效。

1、价格欺诈,显失公平

买卖城市私有房屋,双方应当本着按质论价的原则,参照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私房评价标准议定价格,经房屋所在地房管机关同意后才能成交。买卖合同生效后,双方均不得因价格高低无故翻悔,应按合同议定的价款、期限和方式交付。

2、产权主体有问题

出卖房屋的主体必须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非所有权人出卖他人房屋的,其买卖行为无效。房屋的产权为数人共有的,必须征得共有人同意才能出卖。出卖共有房屋的时候,需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书。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卖共有房屋的,其买卖行为也是无效的。

3、产权未登记过户

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以买卖双方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部门登记过户为标志,否则,房屋买卖合同不能生效,也就不能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果。所以,只要房屋没有正式办理登记过户手续,即使卖方已经收取了房价款,并将房屋交付给买方使用,当事人还是可提出合同无效的主张。

4、侵犯优先购买权

房屋所有人卖共有房屋时,在同等的条件下,共有人有优先的购买权。房屋所有人卖已出租的房屋时,需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

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是什么?

1、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致合同当然不发生效力。合同无效取决于国家对已经成立的合同的态度和评价,反映了国家对合同关系的干预,合同不成立的处理结果和合同无效的处理结果截然不同。

2、《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规定了两个条文。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述介绍了关于哪些房屋买卖合同无效这个问题,比如说价格的欺诈啊还有不公平的原则,以及产权主体有问题,或者是产权没有登记过户等都是无效合同,这些内容大家一定要留意。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是什么呢,比如说上述的这些合同无效判决的方法都是可以多了解一些,有一定的参考。

关于适用民法典诉讼时效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第二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

第三条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民法典关于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被撤销,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合同被撤销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九条权利人对同一债权中的部分债权主张权利,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及于剩余债权,但权利人明确表示放弃剩余债权的情形除外。

第十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

第十一条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支付令;

(二)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三)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五)申请强制执行;

(六)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七)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八)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二条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三条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十四条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第十五条对于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权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六条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应当认定对债权人的债权和债务人的债权均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第十七条债权转让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之日起中断。

债务承担情形下,构成原债务人对债务承认的,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从债务承担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之日起中断。

第十八条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

第十九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新的协议,债权人主张义务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能够认定借款人同意履行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的义务的,对于贷款人关于借款人放弃诉讼时效抗辩权的主张,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本规定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人民法院进行再审时,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前本院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息诉罢访协议撤销的流程

撤销息诉罢访协议的流程包括三个步骤:1.明确需要与对方达成一致共识,撤销原有的协议。2.需要告知对方你想要撤销原有协议的具体原因,以便对方更好地理解你的立场。3.最后,可以与对方重新起草条款或者是重新商议协议内容。这时,需要双方共同商讨、修改,达成新的协议。

二十年前私下交易房产协议有法律效益吗

您好,我是杭州张律师,让我来解答一下这个问题吧。

我国合同法规定,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部分无效。所以,如果您签署了一份30年的租赁合同那么只有前20年的部分是有效的,后面10年是无效的。

根据合同法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所以,30年的租房合同是部分无效,后10年租金返还。

我是杭州张律师,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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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多长时间不能再撤销

不起诉的决定确有错误,应当撤销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具体操作是: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买二手房房本到手已半年,贷款也还半年了,原房东提出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合同退还房屋,合理吗

从描述情况分析,所谓的“房本”是指不动产权证。房屋面积在产权证上有清晰记载,且系房屋的重大事项,原房主称不清楚房屋面积,与持有产权证矛盾,且不符合常理,故判断难以构成重大误解

OK,关于撤销房屋买卖合同的时效和房产公司签的房屋买卖合同可以毁约吗的内容到此结束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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