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行政诉讼法的适格被告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适格被告是什么意思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行政诉讼法的适格被告和适格被告是什么意思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行政诉讼主体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诉讼起诉的条件需要满足的有:原告需要是被具体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利害关系人。除此之外,还需要存在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诉讼适格主体
法律分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但是在实践中,由于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诉讼案情多种多样,谁是案件的适格被告也需要根据的具体情况来分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不适格范围是怎么确定的
行政诉讼中的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如果原告不同意变更的,则法院会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如果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则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行政诉讼被告主体如何确定
被告主体的确认
1、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作被告。
2、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被告。
3、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4、委托某一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5、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是被告
6、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扩展资料:
被告:defendant
刑事被告人享有辩护、最后陈述、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问题的权利,申请通知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申请回避、提起上诉、要求再审的权利,对于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侮辱其人身的行为提出控告的权利等。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充分保障被告人行使其法定诉讼权利,同时有权依法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和搜查、扣押等。
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可更换不符合当事人条件的被告,即通知符合条件的被告参加诉讼。如果被告不符合当事人条件,而原告又不同意更换,人民法院应该裁定驳回起诉。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此时被告即成为反诉的原告,本诉的原告即成为反诉的被告。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与原告法律地位平等。
是指被诉称侵犯了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了民事权益争执,而依法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被告
如何确定行政诉讼主体不适格
如果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确定行政诉讼的主体不适格:原告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不是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不是上述主体的近亲属或者权利承受人的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五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行政诉讼适格被告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应这样确定行政诉讼的适格被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般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该案的被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法律客观:《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三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行政法》---行政诉讼被告
直接起诉被告资格的确定
一、行政机关的被告资格:1.被告是有资格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对外开展行政活动,并对被诉行政行为承担实体法律责任的主体。2.意思自治,责任自负。应当由独立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行政机关作为被告,这里包括两重要素∶一得有行政职权(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能作为被告的原因就在此处);二得独立对外作出意思表示行使权力。3.行政机关即使在其越权的情况下,只要独立对外作出意思表示,依然由其作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1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二、授权与委托制度的被告资格
(一)一般规则1.行政授权基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非国家行政机关以自己的名义行使特定行政职权,并独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法律行为。2.行政委托是指行政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依法将其一部分行政职权委托给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行使的法律行为。被委托者没有独立开展行政活动并承担责任的资格,应当由委托者承担行政责任,作为行政诉讼被告。3.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
法条:1.《行政诉讼法》第2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2.《行政诉讼法》第20条露5敢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0条第S款丑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授权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攻机关为被告。4.【行政诉讼法同法解释)第2条第2款对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授权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派出机构或者其他组织,超出法定授权范围实施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实施该行为的机构或者组织为被告
三、共同行为及易混淆概念
1.《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4款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2.《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6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
3.《行政许可法》第26条第2款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四、经批准行为的被告资格: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9条当事人不服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
五、行政机关被撤销后被告资格问题:《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3条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其所属的人民政府为被告;实行垂直领导的,以垂直领导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六、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被告资格问题:1.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管理机构是最为正式化的开发区模式,完全可以将其类比作"区政府"。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所属的开发区环保局、开发区财政局等管理部门均具有被告资格。2.非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开发区(1)在取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有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2)在未取得有效授权的情况下,开发区管理机构无权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以开发区的设立者地方政府为被告经过复议再起诉被告的确立
【关联法条】《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3款☆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主要事实和证据、改变原行政行为所适用的规范依据,但未改变原行政行为处理结果的,视为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无效,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复议机关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属于改变原行政行为,但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除外。
第134条第1、2款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原告只起诉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复议机关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追加被告。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另二机关列为共同被告。行政复议决定既有维持原行政行为内容,又有改变原行政行为内容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内容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为共同被告。
适格被告是什么意思
适格被告是解决具体案件中谁当被告的问题,即在具体案件中,依照法律规定,谁能够取得或必须以被告的名义进行行政诉讼活动的资格。
适格的被告是指对特定的诉讼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被告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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