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签字后,离婚协议就成立了。
由于涉及身份关系,离婚协议不受《合同法》调整,只能根据《民法通则》民事法律行为理论进行解释。所谓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确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是真实的;(3)不违反法律或公共利益。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了终止婚姻关系,就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等问题达成的共识。符合法律,不违背社会公共道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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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应当承认,当丈夫和妻子达成共同意愿时,即当双方签字时,离婚协议成立。2.有效离婚协议的先决条件
离婚协议的成立并不意味着离婚协议会生效。离婚协议中关于如何分配财产和由谁抚养孩子的协议是以夫妻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的。如果双方都不解除婚姻关系,这些协议根本不可能达成。 《民法通则》第62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有条件,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条件满足时生效。 ”因此,离婚协议被认为是有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附带的条件是解除婚姻关系。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庭在其2003年出版的第《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号书中指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双方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男女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条件是双方同意在婚姻登记机关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