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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算不算自首(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admin1周前415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经过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算不算自首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动投案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2. 涉嫌刑事性质的案件,若嫌疑人被传唤不来警察局怎么办?
  3. 被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4. 传唤后刑拘算自首吗
  5. 被刑侦队传唤去做笔录严重吗
  6. 刑警队传唤严重吗
  7. 如何认定经传唤自动到案的自首如何认定经传

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动投案

电话通知到案是自动投案,还是被动归案,理论界争议颇多。多数人认为电话通知到案并未表现投案的“主动性”,不应认定自动投案。所谓电话通知到案,是指办案机关以打电话的方式,通知有关人员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实践中,电话通知并不向对方说明具体案情,只是笼统地告知“核实情况”“配合调查”“作证”等,有的电话通知甚至就是“诱捕”。从法律层面上看,电话通知是办案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电话既非口头传唤,也非书面传唤,更不是强制措施,但是电话通知拒不到案,随后就会是传唤、拘传等强制到案措施。并非所有的抓捕都是“警察持枪、破门而入”,电话通知虽不直接表现为暴力,但同样是以国家机器作为后盾的,电话通知对行为人具有一定威慑力,因此,电话通知属于行使国家权力的行为。从办案程序上看,电话通知只是书面传唤的前置程序。根据刑诉法的要求,讯问犯罪嫌疑人要出示工作证件,并责令其在相关文书上签名、按手印。实践中,办案机关肯定是将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然后责令其在传唤证上签名、摁手印,而约定至指定地点的方式往往采取电话通知的方式。因此,从某种意义上,电话通知是书面传唤的前置程序。从现行司法解释规定上看,主动投案无不体现投案的主动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高法意见》)中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七种应当视为主动投案的情形,体现了犯罪嫌疑人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另外《高法意见》还从反面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的,都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这两种情形并未表现犯罪嫌疑人归案的“自动性”,是典型的被动归案。

涉嫌刑事性质的案件,若嫌疑人被传唤不来警察局怎么办?

谢谢你的问题邀请,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从法律术语上讲是口头传唤。传唤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的一种,但是,也得引起高度重视,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有两种可能性,一种是公安机关已经初步掌握了涉嫌犯罪的证据,案件已经刑事立案,但是由于涉及犯罪的性质较为轻微,没有必要采取拘传等强制到案的手段;另外一种是虽然涉嫌刑事犯罪,但是是否能够立案还不确定,因此会传唤该人到案接受调查。

无论是已经立案的传唤或者是立案前的传唤,犯罪嫌疑人都必须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程序,如果被传唤的人拒不归案,那么就可能面临更为严重的后果。公安机关就可能会认为此人有脱逃的嫌疑,可能会对犯罪嫌疑人直接采取拘传、刑事拘留或者在检察院批准后直接予以逮捕。笔者曾经遇到一个案例,一个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没有当回事,最后在坐火车时被抓捕,因为当地公安机关将其列为网上在逃人员。所以,经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回避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必须积极的面对公安机关的刑事调查程序。

从另外一个方面讲,其实有时候接到传唤后主动到案对犯罪嫌疑人来讲也有积极的作用,因为如果此人犯罪证据确凿、充分,确实有罪,那么接到传唤通知后主动到案,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自首,对于后续适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以及最终量刑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而如果传唤后不到案导致被公安机关直接抓获,那么后续可能很难适用非羁押的强制措施,而且在量刑时也缺少了自首的情节。

总而言之,不要回避问题,积极应对方位上策。

被口头或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能否认定为自首

摘要:实践中,经常遇到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的举报,认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构成犯罪,但对犯罪嫌疑人尚未进行讯问,也未采取强制措施,而是用打电话或者捎口信的形式传唤犯罪嫌疑人到案,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即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是否应认定自首,存在争议。我们认为,是否认定自首,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经传唤到案是否属于自动投案。首先,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其次,经传唤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具有归案的自动性和主动性。

传唤后刑拘算自首吗

不算。

传唤是指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刑侦队传唤去做笔录严重吗

不严重

法律分析:一般不严重,笔录,是法律行业中的专业术语,就是将证人、犯罪嫌疑人、或目击证人的详细身份和话语记录的文字。

报案笔录是公安机关的办案人员在接受公民或单位代表(口头或电话)报案、控告、举报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或扭送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自首时,当场制作的反映报案、控告、举报、扭送、自首活动过程和记录相关案情的法律文书。

刑警队传唤严重吗

不严重,刑警队传唤传唤的不是属于罪犯,而是属于犯罪嫌疑人。刑警队传唤是司法机关去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而且刑警队传唤不一定说就一定是犯罪了,而只是有嫌疑,属于犯罪嫌疑人,所以不是很严重。

如何认定经传唤自动到案的自首如何认定经传

如下:

一、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无外力强制下自行到案的,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两个基本属性:

1。行为人接到传唤后,在并无外力强制/其人身处于自由状态,自行前往司法机关到案;

2。无论司法机关是否掌握证据/将其作为犯罪嫌疑人,行为人主观上均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自愿性。

二、接到传唤后自行前往到案,还必须符合自动投案的客观时机条件:

1。案发后司法机关未掌握犯罪证据,仅凭经验对行为人有所怀疑,欲对其作一般性排查询问而传唤的,行为人在此情形下接到传唤后即自动投案的:

a。投案时犯罪事实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犯罪事实虽已被发觉但司法机关未意识到行为人是该罪的犯罪嫌疑人;

b。

应视是在“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情形下的自动到案,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2。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线索或证据,已将行为人列为犯罪嫌疑人,但凭这些线索和证据又尚不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故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以接受进一步调查讯问;或者在案发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充分的证据,且足以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而以传唤形式通知其到案,一旦到案即对其进行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的:

(1)不符合“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客观时机条件;

(2)符合“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客观时机条件,应当认定为自动投案:

a。

口头传唤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传唤[传唤仅能以书面方式进行]:凡是被口头传唤后即自动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b。传唤[书面]不是讯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行为人经传唤[书面]后,在其人身自由未被司法机关实际控制前,自行归案的,均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三、经传唤后自动到案,即如实供述反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1。行为人自动投案后,必须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1)主要犯罪事实是指对犯罪嫌疑人行为性质的认定有决定意义的事实/情节[即定罪事实]以及对量刑有重大影响的事实/情节[即重大量刑事实]: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人,必须既如实供述定罪事实又如实供述重大量刑事实的,才可被认定为自首。

(2)经传唤后自动到案的行为人,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的时间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认定为自首:

a。无论司法机关是否已经掌握其主要或者全部犯罪事实,只要其在司法机关采取任何强制措施前且出示犯罪证据前,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均应当认定为自首;

b。

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尚未来得及向司法机关作供述,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只要其在初期[一般指第一次]的讯问中即如实供述了主要或全部犯罪事实的,即使司法机关已经掌握一定犯罪证据,也应当视为自首;

c。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虽然投案初期没有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但在司法机关掌握其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主动交代的,也应认定为自首;

d。

行为人经传唤自动到案后,在司法机关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前/向其出示已经掌握的证据前,一直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直到司法机关出示犯罪证据后/一审庭审中才供述,不宜认定为自首。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经过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算不算自首和电话传唤到案能否认定自动投案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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