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行政诉讼原告如何确定主体资格被告这个问题,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客体各是什么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 已立案受理的案件中,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法官应当怎样处理?求详解?
- 行政相对人指的是
- 什么是被告主体
- 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行政主体吗
- 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怎么判决
- 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客体各是什么
已立案受理的案件中,原告的主体不适格,法官应当怎样处理?求详解?
原告主体不适格,一般应当在立案审查中发现,然后裁定不予立案。
但是司法实践中,也经常有原告不适格而仍立案的情形。
这种情形下,一般由两种处理方式。
第一种做法是经审查原告主体不适格,裁定驳回起诉。
第二种做法是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
刘某将自己所有的单位集资房卖给黄某。但由于政策限制没有及时过户。后黄某又将该房卖给张某。现该房屋由被告张某居住使用并持有房产证。现刘某认为,黄某无权将房屋再次出售给张某,故张某对房屋既无所有权,亦无使用权。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房产证及房屋。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某的诉讼请求涉及物权保护,而他提供的证据既不能证明自己对争议房产拥有所有权,也不能证明与张某之间的主体法律关系,因此,刘某作为原告方起诉属诉讼主体不适格。法院依法裁定驳回起诉。行政相对人指的是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或组织。
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有时是直接的,有时影响可能是间接的,作为个人、组织,无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直接影响还是间接影响,都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相对人进入行政诉讼后,其行政相对人的身份自然丧失,成为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主体成为被告,两者在法律地位上趋于平等。
什么是被告主体
被告是因原告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犯其合法权益,而被起诉要求承担责任的行政机关或履行行政职能的授权组织。行政诉讼的被告,一般按以下情况确定: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间内不作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当事人对复议机关不作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复议机关为被告。
公司是否具备原告资格
公司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是是独立的法人,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的对外承担法律责任,具有民事主体资格。
公司作为原告主体需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其原告的诉讼权利及承担诉讼责任。
行政机关可以作为原告起诉行政主体吗
你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6条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法院会通知原告变更被告,将调整后继续行使该地方的该部分职权的机关列为被告。
原告就只要遵着法院去做就可以的,也不会让你撤销的,更不会不帮原告审理该案件的。谢谢
不具备原告主体资格怎么判决
具备原告主体的资格法院通常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我的主体资格是原告可以提起本案诉讼的基础,基础不存在的情况下事实和理由以及相应的证据都无法得到支持,法院也就没有进行实体审理的必要,这种情况下往往需要变更原告的主体资格才能重新进行起诉。
行政诉讼的主体和客体各是什么
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法院、行政诉讼参加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等)、行政诉讼的其他参与人(比如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和翻译人员等)。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制度设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应当是人民法院所审查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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