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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怎么判决(该怎么办有法律保护吗)

admin3周前179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怎么判决和国家土地征用,对房屋造成安全隐患,该怎么办有法律保护吗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非法批准征用土地罪怎么判决以及国家土地征用,对房屋造成安全隐患,该怎么办有法律保护吗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国家土地征用,对房屋造成安全隐患,该怎么办有法律保护吗
  2. 国有土地上的非公共利益房屋拆迁有什么规定要注意什么
  3. 遇到开发商强行征用农民土地该怎么维权
  4. 村民虚报土地面积骗取征地款是什么罪

国家土地征用,对房屋造成安全隐患,该怎么办有法律保护吗

如果征用土地施工或建造或其他利用对相邻房屋造成采光、噪声、出行、环境污染等不良影响,相邻权人有权请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权利。

国有土地上的非公共利益房屋***有什么规定要注意什么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仅限于规范为了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非公共利益用地需要的国有土地上房屋***与补偿活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人与被***人依法平等协商解决。不得采用行政征收方式。

二、新征收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负责本行政区域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房屋***与补偿的管理工作,严格做到“拆管分离”。

三、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出台“关于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意见”。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打击、报复、追害举报人。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征收决定

五、为了明确区分新征收条例第八条“公共利益的需要”与“非公共利益的需要”用地的情形,应当以所列六项情形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予以认定。

凡以国家划拨用地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凡以招标、拍卖等公开竟价方式购买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属“非公共利益需要”的情形。

其中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旧城区改建,不得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用于建高档住宅、别墅、富豪庄园、高档会所等建筑设施;在确保用于建设被征收***人就地安置的安置房的原则基础上,只能建设中、低档住宅。否则,市、县级人民政府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六、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之前,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范围的公民及社会公众意见,应当组织召开公开听证会,经过科学论证。

七、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防止征收分配不公、社会两极分化、突发事件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及旧城区改建的,应当广泛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征收人公开公布,允许被征收人查询,接受被征收人监督。

八、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进行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工作时,不得使用高音喇叭、不得频繁入户、不得使用不文明语言及横幅标语等影响被征收人正常生活及身体健康的方式及不和谐的行为。

九、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时,应对被征收人原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给予补偿,补偿标准按被征收范围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市场平均价格。

十、依照本条例第十四条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解决***的依据。

十一、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调查登记与被征收人有争议的,应当进行复查与复核,或者依法协商解决。

第三章补偿

十二、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房屋价值补偿费,应当不得低于征收决定之日起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其中第(一)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应当包括被征收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不得将征收补偿费用于对被征收人的补助和奖励。不得变相利用补助和奖励处罚被征收人,变相克扣被征收人征收补偿费。

十三、依照本条例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应当优先给予被征收人住房保障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未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实施之前,不得征收其个人住宅。

十四、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实施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按以下三种情形及标准。

1,低档被征收房屋包括棚户区平房、4层以下住宅楼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2倍;

2,中档被征收房屋包括4层以上住宅楼、厂房、经营性用房等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品房市场平均价格的1.5倍;

3,高档被征收房屋包括别墅、高档住宅楼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范围内商业商品房的市场平均价格。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未制定实施房屋征收评估办法之前,暂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二十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的实施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实施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十六、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要求:

1,必须能够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必须提高被征收人的居住环境;

3,旧城区改建必须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安置房。

4,不得用政府补助购房款并限制产权的商品房、二手房、经济适用房等部分产权房、限制产权房作为被征收人的安置房。

十七、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超过约定的过渡期限的,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双倍的临时安置费或者延长周转用房使用期并支付一倍的临时安置费。

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三条尽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未制定具体办法之前,不得征收经营性用房。

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分清责任,凡因行政不作为或违法行政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补偿。凡因被征收人的全部责任造成的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不予补偿。

二十、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订立补偿协议时,不得采用任何欺骗、威胁、暴力等非法手段。否则,该补偿协议无效。

二十一、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应当中止补偿决定的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征收补偿依据。

二十二、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禁止建设单位参与“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与补偿活动;禁止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参与“非公共利益需要”的***与补偿活动。

二十三、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但在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期间,中止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以最终生效的司法裁判为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强制执行征收补偿的依据。

二十四、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建立的房屋征收补偿档案不得弄虚作假,应当允许被征收人查阅;凡弄虚作假,应依法查处。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允许被征收人予以核实。

第四章法律责任

二十五、依照本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管理部门、***人在房屋***补偿安置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打击报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视其情节轻重,责令改正,通报批评,依法给予处分,取消***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严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对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申请、批准及实施行政征收***单位、个人房屋的;

2,以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名义征收补偿安置后,再变更为商业利益用地等非公共利益用地建设项目的;

3,违反本条例法定程序征收***房屋的;

4,未将征收***决定或补偿安置决定予以公告及送达,或者公告及送达内容、形式、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5,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批准、实施的;

6,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及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

7,未按照批准的房屋征收***范围实施征收***的;

8,未取得人民***生效的终审裁定或者判决而强制征收***的;

9,实施强制征收***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对被***人先予提供就地或者就近安置房的,安置房为期房,未提供过渡周转用房的;或者对被***人先予货币补偿未到位及未提供周转用房的;

10,未按规定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的;

11,违反法律、法规征收***的其他情形。

二十六、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拒绝被***人自主选择就地、就近安置的,强制货币补偿的等非法方式迫使被***人搬迁的,按本条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二十七、依法拒绝和制止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不适用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二十八、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按第三十三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向全体被征人公布查处的***、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清单及查处结果。

二十九、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第三十四条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并没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全部非法所得

遇到开发商强行征用农民土地该怎么***

遇到开发商强行征用农民土地该怎么***?

在神州广袤的大地上,能具有强行征用农民土地权力的开发商根本就不存在。既然征收主体不存在,何来***这一说?

征收土地绝对是政府行为,此外谁也不具备该权力。就是政府征用也要在土地征收相关政策框架内行政,不可乱作为。

如题主身边真有其事,也只能通过行政诉讼***,与当地主导该宗土地征用的基层政府打官司,即提起行政诉讼***。

开发商只是在当地政府指导下行事,他不具有征用农村土地的主体资格。一个连主体资格都没有的所谓开发商,显然也就没有资格充当这宗土地***的被告人。

当农民权益受到损害时,***是对的。但必须清楚,在当下的大环境下行政官司难打(必须要有几条非常硬邦的理由),要有败诉的思想准备。笔者观点:不建议提起行政诉讼,一是诉讼成本过高,一般百姓难以承受;再则是否胜诉也是未知数。基于此,建议采取协商解决的办法为首选。

(我是和天下,非专业解读,如有不足之处,欢迎针对问题参与评论)喜欢就点个关注呗???

村民虚报土地面积骗取征地款是什么罪

村书记虚报土地骗取征地款,涉嫌***罪,应当按照法律及***数额定罪量刑。《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犯***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或者***,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或者***,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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