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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什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 刑诉法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内容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是什么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是什么
法律主观:
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条是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及认罪认罚和吃从宽处理的法律规定。提问前要先问有没有犯罪行为,并听其陈述和辩解。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第一百一十四条: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刑诉法一百一十二条的内容是什么
我国的法律还是比较完善的,具体的一百一十二条中规定的法律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对于自首、报案等都应该在立案以后就迅速审查,如果认为在该犯罪嫌疑人是具备刑事负责人的的条件的应该在当天就立案追查,如对于没有具备刑事负责人的标准的应该以通知的形式告诉当事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内容
刑法的规定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具体的一百一十二条中规定的法律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机关对于自首、报案等都应该在立案以后就迅速审查,如果认为在该犯罪嫌疑人是具备刑事负责人的的条件的应该在当天就立案追查,如对于没有具备刑事负责人的标准的应该以通知的形式告诉当事人。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的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是一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基本法律之一。作用是从程序上保证刑事实体法的实施。具体规定刑事诉讼的性质、任务、基本原则、制度、案件管辖;国家专门机关在追诉犯罪中的职责及相互关系;诉讼参与人的范围及其权利义务;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的规则;强制措施的种类和适用;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的具体程序和步骤。刑事诉讼法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成文的刑事诉讼法典。广义的刑事诉讼法是有关刑事诉讼的一切法律规范,包括刑事诉讼法典和其他有关刑事诉讼的法规、法令、条例、规则、决议、决定等,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内容是什么
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本条规定。
本条共分三款。第一款是关于公安机关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及程序的规定。本款规定包括以下五个内容:
第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是在立案以后。这里的“立案”,是指根据本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这里规定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应该是该犯罪行为严重危及社会安全、危及大众民生。实践中,具体哪些犯罪属于“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需要有关部门作出进一步的规范和明确,在实际执行中不能随意扩大使用。
第三,公安机关对上述案件是否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也就是说,虽然本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上述犯罪案件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但并不意味着公安机关只要办理上述犯罪案件都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而是要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是打击犯罪的需要,同时也涉及公民、组织的基本权利。因此,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一定是在使用常规的侦查手段无法达到侦查目的时所采取的手段。这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一个重要条件。第四,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是《人民警察法》、《国家安全法》的表述。刑事诉讼法修改过程中有意见建议明确具体的审批程序,由于实际情况较为复杂,针对不同的适用对象、不同的犯罪情况采取的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是不同的,要经过的批准程序也不尽相同,所以法律上采取了目前的原则表述的方法。
主旨
本条是关于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案件范围、程序及执行主体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内容如下: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刑事诉讼法一百一十二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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