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姻损害赔偿责任是什么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确定赔偿数额,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和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后果和影响,确定其赔偿责任。根据该司法解释,离婚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的计算应当考虑加害人的过错程度、被害人的精神损害程度、具体侵权情节等因素。
1、精神损害程度。
2.加害人的过错程度。
3.具体侵权情况。
4.其他情况。比如双方都结婚很久了,无过错方在婚姻的具体生活上投入了更多,期望对方将来偿还。此时错方因婚外情离婚,造成无过错方对婚姻的长期‘投资’损失,其对未来预期收入的预期落空,离婚的痛苦增加,赔偿金额相应更高。反之,如果婚期短,赔偿可能相应减少。
二、怎么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提起离婚诉讼时,一方隐瞒或者转移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第47条:离婚时,如果一方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的财产,在分割隐瞒、转移、出售或损坏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被扣分或不加区别。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将夫妻共同财产再次归分割所有。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有哪些
1、被请求方必须有法律过错行为。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法定过错行为主要包括:
(1)重婚;
(2)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
2.请求方不能决定过错行为。所谓“未作出过错行为”,并不是指对方没有过错,而是特指请求方没有执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行为。
3、必须是由于法律过错行为给请求方造成了损害。
4.离婚必须是法定过错行为导致的。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离婚的案件,当事人不得依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支持损害赔偿请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仅依照本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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