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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小区业主委员会收费谁来监督)

admin1个月前131

这篇文章给大家聊聊关于监管业主委员会的机构设置,以及小区业主委员会收费谁来监督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哦。

一、业主委员会是个什么性质的组织,并有哪些职责

1、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根据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机构。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2、(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3、(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二、业委会的职责和权利是根据什么

1、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其权利赋予依据为来自《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

2、(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

3、(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4、(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5、(4)审议年度管理工作计划、年度费用预算;

6、(5)监督公共建设、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三、业委会的公章由谁刻制

1、成立业主委员会后到当地物业主管部门备案,持备案证明到公安部门刻制印章。文件依据:建设部《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建房[2009]274号)第三十三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2、(一)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的情况;

3、(四)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4、第三十四条业主委员会办理备案手续后,可持备案证明向公安机关申请刻制业主大会印章和业主委员会印章。

四、民法典规定业委会的章谁保管

民法典中没有有关业委会章归谁保管的规定。业委会全称是业主大会委员会,属于小区业主自治组织,业主委员会有自己的组织架构和公章,公章原则上由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集体负责保管,业委会可以指定专人负责公章的保管和使用,公章的使用必须经业委会全体委员讨论决定。

五、业委会监事会职责和权限

小区监事会职责和权限是:监督以及评价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业主监事会是指由全体业主共同推举的部分业主所组成相关监督审查的组织,小区一般通过成立业主监事会进一步提高业主委员会的办事效率。

六、业主委员会筹委会职责

第一条本会是本物业管理范围内代表全体业主对本物业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本会由业主大会选举产生,是业主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业主大会负责,接受业主大会的监督。

第二条本会接受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与指导。

第三条本章程所称业主是指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人。

第四条本会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实行业主自治与专业化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保障物业的合理与安全使用,维护本小区物业的公共利益,创造整洁、优美、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

第五条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开发建设单位或物业管理单位、业主代表组成筹委会,筹委会推荐本会候选人名单,提交第一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本会设委员9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委员6名。本会主任、副主任在全体委员会中选举产生。本会聘任执行秘书(或秘书长)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执行秘书可以是委员,也可以不是委员。本会主任、副主任、执行秘书为专职或兼职。

2.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管理服务费等费用的收取标准及使用办法;

3.与物业管理单位议定年度管理计划、年度费用概算及决算报告;

4.检查、监督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工作;

1.筹备业主大会并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情况;

3.执行并督促业主遵守物业管理及其他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对住用户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

4.保障本物业各项管理目标的实现;

5.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6.本会作出的决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政策,不得违反业主大会的决定,不得损害业主公共利益。

第九条本会召集业主大会可采取会议或书面征求意见等形式。

第十条下列人员经本会决定可获得适当津贴:

第十一条本会会议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有l/3以上委员提议或主任、副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召开特别会议。

第十二条本会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7天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可以一次性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三条本会会议由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十四条本会召开会议时,可邀请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派出所等)、物业管理单位的人员和非业主使用人代表参加会议,但上述人员没有表决权。当本物业有1/3以上为出租时,必须聘请相当于本会委员l/3以上人数的承租人代表为聘请委员,并通知其列席本会会议。

第十五条本会会议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1票表决权。若表决中出现赞成票与反对票相同时,由主任或会议主持人在自己已投过的1票外,再投1票决定票(赞成或反对票),但此规定不适用于对其本人或直系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事项。

第十六条本会执行秘书必须做好每次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物业管理的重大问题应由与会的全体委员签署。

第十七条本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人数为单数,最多不超过15人。

第十八条本会委员由道德品质好、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的成年人担任。

第十九条本会委员的撤换、增补,由本会会议通过后,提交业主大会确认。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本会委员,已担任的须停任,并由下次业主大会确认:

3因身体或精神上的疾病而丧失履行职责能力的;

4.因有违法犯罪行为被司法部门认定或正在接受调查的;

5.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本会委员的。

第二十一条任何委员停任时,必须在停任后半个月内将由其管理、保存的本会文件、资料、账目以及属于本会的所有财物移交给本会。

2.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3.参加本会组织的会议、活动的公益事业;

4.向本会的工作提供有关资料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经费由费用中支出。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开支包括:业主大会和本会会议;有关人员的津贴;必要的日常办公等费用。经费收支账目由物业管理公司负责管理,每季度向本会汇报,每年度向业主公布。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办公用房由解决。

第二十六条业主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七条本会的解散与终止,依照业主大会的决定或政府主管部门的决定解散或终止。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业主大会通过后生效,同时报当地物业管理行政部门备案。

七、业主委员会需要多少个人

1、根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业主委员会由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由5至11人单数组成。

2、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组织。

3、业主委员会是由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业主行使物业管理权力的常设机构。业主委员会委员按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中各方代表的比例选举产生,但公房业主和开发商业主所占有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1/2。

4、业主委员会根据物业管理区域的规模由5~15名委员单数组成。业主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业主委员会主任在全体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可以聘任秘书1名,负责处理本会日常事务。秘书可以是,也可以不是本会委员。

5、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督促全体业主遵守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业主公约;帮助物业管理企业实施本区域的物业管理,配合物业管理企业解决在实施管理服务中的重大问题;接受市和区县物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接受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配合社区建设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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