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 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
-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 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
-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什么
-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什么
- 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违法行为有哪些
法律分析:1、根据违法的程度,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实质性行政违法和形式性行政违法。2、根据违法的形式,行政违法可以分为作为行政违法与不作为行政违法。3、根据违法的范围,行政违法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违法与外部行政违法。
法律依据:
一、《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有哪些表现形式
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2)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
廉政准则上写得有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章程:
第一章廉洁从政行为规范
第一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接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二)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三)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四)以交易、委托理财等形式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
(六)违反规定多占住房,或者违反规定买卖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等保障性住房。
第二条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三条禁止违反公共财物管理和使用的规定,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一)用公款报销或者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二)违反规定借用公款、公物或者将公款、公物借给他人;
(三)私存私放公款;
(四)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
(五)用公款参与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和获取各种形式的俱乐部会员资格;
(六)违反规定用公款购买商业保险,缴纳住房公积金,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等;
(七)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八)挪用或者拆借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等公共资金或者其他财政资金。
第四条禁止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
(二)不按照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
(三)私自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四)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六)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
(七)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
(八)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
第五条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及身边工作人员谋取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一)要求或者指使提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
(二)用公款支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学习、培训、旅游等费用,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出国(境)定居、留学、探亲等向个人或者机构索取资助;
(三)妨碍涉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
(五)默许、纵容、授意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其他亲属以及身边工作人员以本人名义谋取私利;
(六)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党员领导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七)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八)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六条禁止讲排场、比阔气、挥霍公款、铺张浪费。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在公务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超过规定标准的接待,或者超过规定标准报销招待费、差旅费等相关费用;
(二)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和办公用品;
(三)擅自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供个人使用;
(四)违反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或者使用小汽车;
(五)违反规定决定或者批准用公款或者通过摊派方式举办各类庆典活动。
第七条禁止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承发包、土地使用权出让、政府采购、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介机构服务等市场经济活动;
(二)干预和插手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兼并、破产、产权交易、清产核资、资产评估、资产转让、重大项目投资以及其他重大经营活动等事项;
(三)干预和插手批办各类行政许可和资金借贷等事项;
(四)干预和插手经济纠纷;
(五)干预和插手农村集体资金、资产和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等事项。
第八条禁止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一)搞劳民伤财的“形象工程”和沽名钓誉的“政绩工程”;
(二)虚报工作业绩;
(三)大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借机敛财;
(四)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显失公平;
(五)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荣誉、职称、学历学位等利益;
(六)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的活动。
第二章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各级党委(党组)负责本准则的贯彻实施。主要负责同志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准则,同时抓好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贯彻实施。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党组)抓好本准则的落实,并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各级党委(党组)要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方面的教育,将本准则列为党员领导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各级党委(党组)要认真落实党内监督的各项制度,通过贯彻实施民主生活会、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巡视、谈话和诫勉、述职述廉、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以及考察考核等监督制度,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准则情况的监督检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要对照本准则进行检查,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组织实施和执行本准则的情况,应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其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准则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贯彻实施本准则,要坚持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发挥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民群众和新闻舆论的监督作用。
第三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领导人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第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可以依据本准则,结合各自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中央军委可以根据本准则,结合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规定。
第十七条本准则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7年3月发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同时废止。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直接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具体有哪些
1、违法限制或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权力过程中侵犯了公民人身自由的,均构成行政侵权行为,国家都应予赔偿。一般表现为违法行政拘留、违法采取行政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等,在实际工作中,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情形:
(1)执法主体不适合。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有实施行政拘留的职权,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根本无权限,而却实施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如税务机关因缴税人拒不缴税而将其予以行政拘留;
(2)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有权限但却违反了法律规定。如行政拘留期限超过了15天、违反了法定程序;
(3)对行政相对人强制治疗、强制戒毒、强制扣留等。缺乏法定事实根据,对错误的适用对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对公民人身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行政赔偿。
2、以暴力殴打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行为。
暴力殴打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以暴力打击公民身体造成伤残或死亡的行为。这里的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包括只要与行政职权的行使有关,无论是作为行使行政职权的一种手段,还是凭借行使行政职权的名义而实施的行为,不论施暴的行政工作人员在主观上是善意亦或恶意,在行政职权的时间或场所实施的行为。暴力殴打既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自己实施,也可以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采取劝诱、挑拨、威胁等方式唆使他人实施。无论以何种方式实施暴力殴打行为,都是明显的、严重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只要与行使职权、执行职务相关联,对公民生命健康造成损害的,国家都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但是,如果殴打等暴力行为是为了渲泄私愤,报复或个人恶意而借执行职务实施的,则应视为个人过错行为,或与公务脱离的个人行为,国家不应对此承担责任。
3、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行为。
此类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使职务时违反国家有关武器、警械使用规定而使用枪支、警棍、手铐、脚镣、警绳、催泪弹等致使公民伤亡的行为。违法使用武器、警械有多种表现形式。例如,在不应当使用武器、警械的场合使用武器、警械;使用武器、警械程度与被实施者的行为不相适应;使用武器、警械的种类选择错误;使用武器警械违反法定批准程序等等。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凡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违法使用武器、警械而导致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国家将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警察在执行任务中使用催泪弹,或受害者是拒捕对象的,国家不负赔偿责任。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什么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必须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
行政主体具有下列三个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区别所在;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这是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内部的组成机构和受行政机关委托执行某些行政管理任务的组织的区别;3、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对外承担其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行政执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如下:
1、合法性原则;
2、合理性原则;
3、正当程序原则;
4、效率原则;
5、诚实守信原则;
6、责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处理行政违法行为包括什么
法律分析:行政机关及其人员行政违法行为包括玩忽职守构成违法失职行为。违法行使职权行使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这里的赔偿责任,是指行政赔偿责任,即行政主体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由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仅指物质损害与直接损害,而不包括精神损害与间接损害。其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法律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六条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执行职务中的“违法”行为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殴打他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秘书行政司《对〈关于对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能否给予治安处罚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256号)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侵犯公民合法权益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但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承担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和机关公务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哪些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