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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民法典意外伤亡的规定)

admin4个月前768

大家好,关于宣告死亡的法律条件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民法典意外伤亡的规定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殡仪馆的人不怕死人的吗
  2. 民法典意外伤亡的规定
  3. 人在死亡之前会有哪些征兆
  4. 嫌疑人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但实际活着,作为法律上已死之人还会被审判吗
  5. 医院确认病人死亡的流程是怎样的

殡仪馆的人不怕死人的吗

我曾经在一家殡仪馆做“入殓师”。经过我手上的正常尸体少说也有四五百具,但我最怕的还是“非正常死亡”的尸体。

我曾经就读于某医科大学,在读时跟着大体老师学过很多尸体解剖,对尸体的恐惧感早已产生了免疫。

后来家人通过关系在当地一家“殡仪馆”给我找了一份“入殓师”的工作,就是给死人化妆的那种。

下面我就来说一说我们平常工作的内容,问答最后有我的真实收入哦。

我们单位“入殓师”的操作间共有2个区域:

第一个区域是给正常死亡的遗体化妆的:

工作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2:30—5:00。我们的工作很简单,上班后我和同事会拿着需要化妆尸体的名单去冷藏室找遗体,然后核对信息。信息核对后通过内部专用电梯将遗体送进操作间。

然后对遗体进行消毒,消毒完毕后我得带着手套为死者做面部按摩,因为这时遗体的面部是僵硬的。待死者面部有些松软时我就会拿出自己的工具箱里面包括(粉底,画笔,口红,)等化妆用品。化妆的程序跟我们正常人化妆师一样,女生都懂。

但我最喜欢的就是化“新娘”妆,看着一个死去的人在经过我的手笔后显现出“生命”的气息很有成就感。

对于一个活着的人来说,变美只是一个过程。但是对于一个死去的人变美那是她生命尽头时最后的尊严。所以网上都称之我们为“天堂的引路人”,“亡灵的摆渡者”。

然后我们会抽空遗体内的空气,并注入防腐剂,最后再给她(他)们换上新衣服再次推入冷藏室这样就大功告成了。

说到这里我也跟大家阐明一下,所有送到“殡仪馆”的遗体按规定我们出于人道都会为他(她)们免费化妆,这个要求只有家属提我们才做,家属不提我们也不会问。

这样的工作对于曾经见识过多次大体解剖的我来说并不觉得有多害怕,下面我来说操作间的第二个区域给“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化妆。

在第一个区域我工作了小半年,上级就找到了我。他说“小雯啊!自打刚来开始我就觉得你并非池中物,我们这里庙小容不下你,你去第二个区域吧”

我早就听说过第二个区域,我当场就反对。我的上级威胁我如果不服从安排的话就辞退我,这是事业编,不是行政编。而且第二个区域是收费的,有家属红包可以收想去的人多了,我看你有这个本事才叫你去。

最后我在他的恩威并施下去了第二个区域。

第二个区域是给非正常死亡的遗体化妆的:

带我的师傅是一名63岁的老头,我当他的助手,前一个助手辞职了。他说到他这个年龄早该退休了,但这里人手少他又被聘请了回来。

在这里工作的第一天是由他带我去的,基本程序都差不多。

当他带我去冷藏室推遗体时,我掀开白布核对遗体信息时我直接吓得一声大叫。

当时在我身边的师傅没被遗体的仪容吓着,却被我的尖叫声吓了一跳。

死者是上吊自杀的。死者是一名45岁的中年妇女,家庭贫困患上子宫癌无钱医治然后就吊死在她家大门上。

我掀开白布时见她眼睛微闭,嘴唇乌黑,舌头伸得老长,这模样很狰狞。饶是我见过多次大体解剖还是被吓得不轻,师傅用手去把舌头按回去奈何遗体已经僵硬了。

我直接就跑了,连续7天旷工。后来单位打来电话说再不来上班就要给我解除劳动合同了,我没有办法只得回去,因为家里为了我这份工作欠了太多人情了。

单位打来电话后第二天我正常上班,师傅并没有说我什么。

这次是一名因为车祸去世的遗体,这次师傅并没有让我动手,让我全程观看。

遗体肢体有残缺,脑袋扁了。首先就是清除遗体身上的血迹,残缺的遗体用钢丝缝合,脑袋有塌陷的地方用石膏补上,然后用色浆调出与遗体皮肤相近的颜色给涂上。再给遗体打粉,涂口红画眉毛什么的。

后面的过程都一样。

我对这具遗体的映像特别的深,不仅仅只是因为这是我第一次面对“非正常死亡”的遗体,而是后面发生了一个小小的插曲。

在这具遗体准备火化时,家属要求见一见给这具遗体化妆的人。在见到我时她深深的向我鞠了一躬,她说谢谢我让她女儿体面的走完最后一程。

当然这都是插曲了,后来没多久我就主动辞职了,家里也并没有过多的责怪。辞职的原因一来是我实在是见不得这众生像,二来还是因为职业的特殊原因让我不得不辞职。

记得有一次我打出租去单位:

我说明地点后出租车师傅明确的拒绝了我,在我再三要求下出租师傅才愿意带我去。

并明确要求车费要打“返程”,因为在他们行业当中认为去这个地方“单程”寓意“一去不复还”的意思很忌讳,当然我也同意了他的要求。

因为我们行业也有忌讳:

我们行业有“三不”。一不参加任何亲朋好友的婚礼,二不主动告知自己的职业,三不对访客说“再见”“一路走好”等词汇。

关于爱人:

起初在相亲的时候出于忌讳我都会说我是在一家“事业单位上班”,当时男方都会觉得我的条件还不错。但当得知我是在“殡仪馆”工作时,大都会请媒人退约,或者被拉黑。

后来我学聪明了,我就说我是名“化妆师”,当时男方都不会怀疑。但我觉得纸包不住火如实相告,他们大多回复“晦气”。

关于朋友,她们都敬而远之。

关于工资待遇,这可能是大家最关心的:

其实不高。当时我的基本工资只有3500元,加各种福利勉勉强强只能凑够5000元一个月。

这些是明面收入,还有些灰色收入。

家属给的红包“888”起步,这个是非正常死亡的家属才会给的,正常死亡的家属有会给的但很少。

像我们遇见车祸死亡的家属一般都给“1680”,有豪气的会给“16800”,不管多与少红包是必须给的。

这些灰色收入可以据为己有,由“入殓师”和助手按比列分配,初略计算每个月2万至5万不等。

当然红包虽然必须给,仅仅对于我来说我也不是特别的发死人财。

记得我接过一具遗体,他孩子是摔死的。但是家里很穷根本没有钱来整这些,我让他给我封了个“12”块的红包,我一样的做了。

关于怕与不怕:

我想说怕是肯定的,引用大学老师说的话“既然我们选择了临床医学,就不要去害怕大体解剖。害怕的话就去临床生物学,天天拿只青蛙解剖也行。我们做的是大部分人不敢去做的,但临床医学这条路总要有人去走,我们走在前辈的后面,为后来的人引路,我们敢为“天下先””

做殡葬行业也一样,总要有人去做。让死去的人最后有尊严,为家属打开心结,服务于人类,这何不是功德一件。

哦对了,偷偷告诉你们我曾经获得过单位的“行业标兵”称号。

民法典意外伤亡的规定

答:自然人有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情形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人在死亡之前会有哪些征兆

我最敬爱的爷爷离开我已经16天了,爷爷快走的时候真的好痛苦。从不能下地行走到离世就短短的半个月。爷爷有严重的肺病,肾功能也不是很好,一直是靠药物维持,表现出来的就是小腿浮肿,全身无力。到最后快离世的时候,身上都消肿了,除了脸。常听人说,三肿三消就没得救了。也许是有一定的道理。

在最后那半个月,爷爷身体越来越虚弱,基本是靠挂着氧,饭也吃的越来越少。白天基本昏睡,晚上不停的让翻身,一翻身又疼到不行,有时候能疼的叫一整夜,爷爷说他全身都疼。那会消肿以后,爷爷的腿部就越来越凉,也变得乌青,一碰就疼。一到晚上就犯迷糊,总是认错人。说胡话。总是流泪。

在最后那几天,爷爷开始交代后事了。有好几次他感觉他快不行了,让家人把他抬到椅子上坐,我也能看到爷爷的手指甲慢慢变乌,瞳孔越来越灰,爷爷还是挺过来了,因为他舍不得我们。爷爷走的那天很痛苦,药不吃,氧不吸,水爷不喝,一直疼的直叫,没有办法就给爷爷喂的曲马多,而爷爷已经咽不下去了,嘴巴里也全是痰,无力咳出,也不准人掏。不停的扯自己衣服,特别的烦躁,一直说要起,扶起来马上倒。“三儿,难啊”“幺儿,难啊”爷爷对三姨幺姨说完这几个字,流泪了。爷爷在最后说了一声“起”之后,与世长辞了!我不知道我为什么要说那么多,其实心里真的好难过。那个从小给我温暖,保护我长大的爷爷真的不在了。不敢回家,我怕我会泪流满面。希望我最爱的爷爷能在天堂安好。没有痛苦!

嫌疑人下落不明后被法院宣告死亡,但实际活着,作为法律上已死之人还会被审判吗

答:自然人有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情形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医院确认病人死亡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自然人有下落不明满四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的情形时,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十六条【宣告死亡的条件】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第四十七条【宣告死亡的优先适用】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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