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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admin7天前895

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和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以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建设施工合同旧司法解释
  2.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4. 20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5.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6.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7. 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设施工合同旧司法解释

严格意义上全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民法典实施之前,有二个司法解释。分别为:《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8〕20号。新解释和旧解释,除了名词变动外,条文合二为一。

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在实际施工人权利保护方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规定要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同时,司法解释还规定实际施工人有权对发包人提起代位权诉讼,以期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权益的保护。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损失赔偿数额的认定,司法解释规定,对于损失大小无法确定的,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关于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民事责任,司法解释规定,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司法解释规定应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将承包人应获得的利润也包括在内。为加强对农民工等建筑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司法解释还对承包人处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作了限制,规定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

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

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

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

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

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

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提供的设计有缺陷;

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

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2021年,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司法解释正式实施,该解释是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的。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

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明确的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业主与承包商之间达成的,承包商承担施工任务,业主支付相应报酬的协议。最高院在解释中规定,施工合同应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工程规模、施工工期、质量标准等内容,并加强了对合同的履行和违约责任的约束力度。此外,最高院还规定了合同的最终仲裁程序,以及工程未竣工时的解除合同的程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保障业主和承包商的权益,保证建筑工程建造的质量和工期。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

就是指对施工工程、监理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等相关的依法特殊的司法案件的解释,包含建筑业管理法施行条例有关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司法规定以及其他有关建设工程司法解释和行政处罚等。

建筑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建筑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是存在的。因为建筑合同纠纷往往涉及到很多方面的法律问题,例如合同的内容、履行方式、交付时间、违约责任、赔偿等等。因此,司法解释可以为建筑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一定的指导和依据。例如,最高人民法院曾发布过多个关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如《关于审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这些司法解释可以帮助裁判员正确地判断和解决建筑合同纠纷问题,也为建筑行业的规范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律支持。

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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