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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要判几年(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有何法律依据)

admin1周前634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要判几年的问题,以及和深陷传销的人勒死监工并逃离,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有何法律依据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人被原子弹击中后的死亡过程是怎么样的
  2. 男子侵犯女子失败,被女子逮住后用镰刀阉割,女子是否防卫过当
  3. 1刀捅死人和100刀捅死人判刑是一样的吗
  4. 深陷传销的人勒死监工并逃离,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有何法律依据
  5. 男子强奸女子,被女子一脚揣入粪坑后淹死,算防卫过当吗
  6. 被多人围殴时,如果因为反击不小心致人死亡,你觉得算不算正当防卫呢你怎么看
  7. 如果被害人在强奸犯实施犯罪时,导致其死亡,会被追责吗

人被原子弹击中后的死亡过程是怎么样的

广岛原子弹爆炸,导致14万日本人死亡!长崎原子弹爆炸,直接死亡人数7万人。原子弹的威力,主要体现在冲击波、光辐射、放射性污染三方面,至于人被核弹击中后的死亡过程,大家随便唠唠吧:

1、500米内直接汽化

咱们以在日本爆炸的原子弹为例,在今天的核弹面前,那就是两个“小朋友”。

若是在挨近核爆中心几百米的人,他所能见到的,仅仅是核弹爆炸时的那股高达3、4000度、强烈的、刺瞎人眼睛的强光,然后,在尚未感受到核弹焦灼的痛苦时,他的身体水分就会被全部蒸发、肌肤开始瓦解,核风暴此时可能会把他打翻在地、打到墙上、钢筋混泥土上,但留下的,也仅仅是一点可怜的影子而已,这一切也就发生在几秒钟内……

在人类历史上,只有日本尝过原子弹的滋味,所以日本人最清楚这家伙的厉害,据资料显示,当时距离原爆中心500米以内的人有90%以上当场死亡或当日死亡;500米至1000米以内,有60%至70%的人当场死亡或当日死亡。暂时生存下来的人有50%在6天内死亡,过了6天又有25%的人死亡。直到1945年11月,爆炸中心500米以内的人有98%至99%已经死亡,500米到1000米范围内也有90%的人死亡。

2、存活下来生不如死

咱还是以日本这次爆炸为例。核弹爆炸后的伤害,除了冲击波就是核辐射。

原子弹在爆炸发射出的大量放射线会使人患上急性辐射综合症。其症状包括恶心、呕吐、食欲不振、腹泻、发热、脱毛症、皮下出血等。核辐射会击毁人细胞中的染色体,染色体遭到破坏后再也无法生成新的细胞,起保护作用的白血球剧减,细菌病毒趁虚而入。身体的皮肤因无法产生新的细胞,会一片片的脱落,让伤者遭受浑身的剧痛和感染的危险,为保证呼吸顺畅,伤者需要人工呼吸机帮忙呼吸。

得了急性辐射综合症的人有大部分在1个月内死亡,反正死相挺难看的。

即便在核爆现场受伤后存活下来,但那个人至少在若干年内活的生不如死,核弹造成的伤害是持续性、永久性的,核爆区的母亲怀孕后要么流产,要么生下的孩子部分畸形发育。

直到今天,广岛部分区域依然为核爆污染区。

叨叨半天,我只想说的是,和平来之不易,一定要珍惜。谁若非像日本鬼子那样作死,挨这么一下也是没办法了,不过,今天的核弹可不是二战时期的几万吨当量,现在动辄是几十万、上百万,甚至几百万当量,那家伙要是爆在某个地方,后果大家可想而知……

男子侵犯女子失败,被女子逮住后用镰刀阉割,女子是否防卫过当

这不是防卫过当不过当的问题,而是犯了故意伤害罪!正当防卫前提条件是违法犯罪行为正在进行,而上面案件所述是男子已经被打昏,性侵行为已经终止,这时候女子拿起镰刀对其阉割,显然是犯了故意伤害罪!至于男子前面的行为,显然也是犯罪的,但他的行为会有法院判决,任何人不能动用私刑!所以遇到这样的情况,受害人一定要理智,不能有理变无理,有可能还会换来牢狱之灾!

1刀捅死人和100刀捅死人判刑是一样的吗

你好,谢谢邀请回答这个问题,不管任何人动刀捅死人,1刀跟100刀捅死人性质是一样的,没有区别,都是杀人,犯的同样错误,只是刀数多少,性质恶劣区分。

但是,什么也不是绝对,1刀捅死人可能有几种说法,为什么呢,若是一个人被欺负,一忍再忍,最后忍无可忍,无需再忍,仇恨冲昏头脑,失去理智。

抽刀就捅,一刀命中要害,当场把人捅死,虽是杀人,性质相同,是迫不得已才如此,只是性质没捅100刀恶劣。

另外一种情况是误伤,本来无心杀人,也无意要对方性命,只是吓唬对方一下,若是双方在不冷静的情况下,互不忍让,人在情绪失控的情况下,丧失理智,也没想拿刀捅人是犯法的,就给对方1刀,谁知命中要害,当场毙命。

看见对方死了,也惊呆了,不知所措,知道犯了天大的错误,这时候才后悔,可是悔之晚矣,本来无心插柳柳成荫,让自己背负杀人的罪名,百口莫辩,自己犯的错误自己承担,虽然只用了一刀,同样是杀人。

但是,用100刀杀人就不一样了,都是杀人,性质非常恶劣,残暴,没有人性,就是想至对方于死地,没有一点回旋余地。

人的思维很邪恶,心狠手辣,本来把别人杀死了,还不间断的用刀捅,没有深仇大恨是不可能的,把所有的怨气发泄在死人身上,为了解气,才有这样的事发生。

这种行为就是故意杀人,同归于尽,没有什么可讲的,而且杀人非常残暴,惨不忍睹,不用说就是死刑,前者一刀虽同是杀人,没有后者恶劣,这就是杀人区别所分。

但是,犯了法,不管1刀也好,100刀也好,都是杀人,性质一样,杀人的方法不一样,都会受法律制裁,这是没有道理可讲的,自己作的孽,自己承担。

个人意见,约作参考,欢迎讨论关注支持

深陷传销的人勒死监工并逃离,是故意杀人还是防卫过当有何法律依据

传销有“南派”和“北派”,南以欺骗为主,暴力成分较少使用,北则是将人骗入传销场地后被骗人不服从,即使用非法拘禁、伤害生命健康等手段迫使被骗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愿的损害财产行为。根据传销造成伤害后果记录显示,严重的致被传销人死亡。以上说明,传销是通过欺诈、胁迫及暴力等手段侵害他人财产的违法行为,被传销人在无法向公安机关等外部环境传讯危险信号,为削除自身面临伤害险情,向传销机构人员使用暴力应该符合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

男子强奸女子,被女子一脚揣入粪坑后淹死,算防卫过当吗

不算。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可以看出,强奸行为即使造成侵害人死亡的,也不需要负刑事责任。需要注意的事,正当防卫的时机必须恰当,必须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如果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伤害已经造成,此时再采取防卫行为,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犯罪。

被多人围殴时,如果因为反击不小心致人死亡,你觉得算不算正当防卫呢你怎么看

1981年,美国第40任总统里根遭遇当街暗杀,差点命丧凶手枪下。亏的特勤局特工拼死保护和医生的全力施救,年过花甲的他才侥幸捡回一条老命。

当然了,敢于在光天化日之下行刺美国总统,凶手是肯定在劫难逃的,他也确实被里根的保镖们当场抓获了。

不过,让人大跌眼镜的是,凶手却没有得到应有的惩罚。在其后对他的审判过程中,陪审团成员一致裁定,凶手无罪。

(里根遇刺时的混乱场面)

这是怎么回事呢?让我们回到当年的案发现场,去还原整个事件的经过。

1981年3月30下午,刚刚入住白宫才两个月的里根,在部下和保镖的簇拥下,前往华盛顿康涅狄格大街的希尔顿饭店,参加一个建筑行业的大会。

14时25分,做完激情演讲的里根刚刚出现在饭店的门口,就被一大群早已守候在那里的记者和拥趸者们围住,并将连珠炮的问题不停地抛给他。里根不得不停下脚步,耐心地回答着记者们的提问。

就在此时,一名身穿西装,外套雨衣的金发青年突然抽出手枪,向他连开了两枪,惊得里根呆立在原处,一脸的错愕。

还是保镖们反应迅速,一边奋不顾身地迎着横飞的子弹冲上前来,一边对着他大声疾呼:“趴下!快趴下!”

“砰、砰、砰”,枪声再次响起,一名保镖将里根奋力一推,巨大的推力让他一头栽倒在轿车旁,另一名保镖重重地把他压在身下。凶手射出的子弹大多击中了里根的新闻秘书詹姆斯·布雷迪,以及特勤局的一名特工。

但还是为时已晚,里根依然被一颗子弹击中了左胸,好在这颗子弹是在击中轿车后,反弹回来射入里根身体的,杀伤力已大大减弱。而且,这颗神奇的子弹居然堪堪避开了他的心脏,只造成他的左肺严重充血,让他的半边身体丧失了血液循环。

保镖们用最快的速度将里根送到了最近的医院,医生们经过近3小时的奋力抢救,才取出了离他心脏只有不到一英寸的子弹,保住了里根的老命。经过10多天的精心治疗,里根最终顺利康复出院。

(凶手约翰·欣克利)

刺杀里根的凶手只有一人,是一个名叫约翰·欣克利的25岁青年。被捕后,人们惊讶地发现,他刺杀里根总统的动机非常奇葩,居然是为了吸引一个名叫朱迪·福斯特女星的注意。

欣克利是一个石油富商之子,1955年出生于俄克拉荷马州。小时候的他沉默寡言、不善言辞,学习成绩平平。中学毕业后进入一所地方技术学校,但没能完成大学的相关课程。虽然欣克利学习不咋的,但他特别喜欢追星,尤其喜欢当时的一位电影明星朱迪·福斯特。

1976年夏天,欣克利一口气将福斯特主演的《出租车司机》连看了15遍,从此便疯狂地迷恋上在这部影片中,饰演雏妓的女童星朱迪·福斯特。

在其后的几年时间里,欣克利就不停地给福斯特写信,希望得到福斯特的关注。尤其是在1981年的几个月时间里,欣克利对福斯特的迷恋已到了癫狂的地步,几乎每天都要给福斯特写一封情书。

不过,让欣克利痛心的是,他的这些情书每次都如石沉大海般杳无音信,这让他内心异常痛苦。

那么,这位名叫福斯特的女星,难道有着倾国倾城的绝世容颜吗?其实她并不具有什么花容月貌,她不过是一名还在耶鲁大学上学的18岁少女,毫无脂粉之气,更没有性感华丽的打扮。

不过,这位女星在14岁时,就已经获得了奥斯卡金像奖最佳女配角提名,并以优异的成绩考入了耶鲁大学,这让欣克利对她仰慕不已。

(《出租女司机》中的朱迪·福斯特)

当福斯特听到里根遇刺的消息后,对凶手的动机异常震惊。她向特工们展示了欣克利写给她的多封情书,里面并没有任何想要行刺总统的计划。不过,福斯特同时也坦承,她对这类来信已经司空见惯了,但没想到欣克利居然会有行刺总统的打算。

那么,欣克利为什么最终又被判无罪呢?

欣克利被捕后,他腰缠万贯的父母立即赶到了华盛顿,斥重金聘请了全美最有名的几个律师,组建了豪华的律师团队,决心把儿子从死神手里夺回来。

两天后,欣克利的父亲在律师的授意下,发表了一份公开声明,声称儿子有精神疾病,是在意识模糊和神志不清的情况下,才做出这样“惊世之举”的。

随后,法院指派了精神病专家,对欣克利进行了几个小时的专业精神鉴定,得出结论:欣克利精神正常,应该接受审判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这个结论随即遭到欣克利律师团队的强烈反对。他们认为,如果要对被告进行精神鉴定,应该由被告选择相关专家来检查。

就这样,双方在口水战中将此案的审判一拖再拖,这无疑对欣克利是极为有利的。直到1982年4月,在里根遇刺案过去了整整一年后,美国联邦法院才宣布公开审理此案。

在庭审过程中,欣克利的天价律师团避重就轻,不在欣克利射杀里根的问题上和法官纠缠,而是把争论的焦点转移到了欣克利的精神问题上,向陪审团成员成功展示了一个孤独自闭、对女星有妄想症的精神病人欣克利。

在经过长达两个月的漫长听证会和陪审团审议后,法院在6月21日做出了一个惊人决定:欣克利无罪。

1982年,欣克利被送进华盛顿当地的一家医院,开始接受精神方面的治疗。在这之后近40年时间里,欣克利一直待在这家医院,偶尔会在警察的严密监视下,回家探望父母,并和父母住上几天。

据说,里根后来还亲自到欣克利的医院看望他,并鼓励他积极配合医生的治疗,争取早日出院。

(参考资料:《精神错乱辩护与欣克利案》《美国总统趣闻轶事》等)

如果被害人在强奸犯实施犯罪时,导致其死亡,会被追责吗

理论上不会被追责,但实际操作中就难说了,一则有什么证据对方强奸你?二则造成对方死亡的原因,一旦对方停止性侵,你还继续造成对方伤害甚至死亡,那就是防卫过当了,这种情况有案例的,一个老板强奸打工妹,女的将老板舌头咬掉了,老板疼的停下强奸行为,这时女子挣脱跑到厨房拿了菜刀往老板脑袋上砍了几刀,后来该女子因故意伤害罪判了几年徒刑,好在该老板没有死,而且否则就严重了……

关于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要判几年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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