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按法院执行离婚协议怎么办,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该怎么办女方张某和男方孙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就离婚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遂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后,孙某一直不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如果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该怎么办
女方张某和男方孙某婚后因感情不和,双方就离婚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遂到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但离婚后,孙某一直不按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给付张某应得的部分。为此张某咨询律师,像这种签订离婚协议,且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另一方该怎么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吗?
离婚包括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两种方式。《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这是婚姻法对协议离婚的法律规定,夫妻双方如果确实属于自愿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协商一致,并订立书面离婚协议,婚姻登记机关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申请应当受理并发给离婚证。婚姻关系自离婚登记之日即解除。但离婚协议中双方往往还有关于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的部分尚未履行。如果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在离婚后拒不履行离婚协议,另一方该怎么办呢?是否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呢?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那么,这种情况该怎么办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见,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如果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判决义务的一方仍然不履行,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韦某诉何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2民初2296号民事判决书)
韦某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何某支付房屋按揭款665165.29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0月31日,其与何某在来安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位于来安县××花园××单元××房归何某所有;位于南京市XX小区XX单元XX房归韦某所有,该房剩余按揭款(689696.60元)由何某2年内全部还清。离婚后,何某仅支付24531.31元(本金13708.31元+利息10823元),剩余房屋按揭款665165.29元(本金456291.69元+利息208873.60元)明确以无经济能力为由拒绝再付,已构成预期违约。
何某辩称,目前其没有能力还款,且离婚协议中约定的是2年内还清。2017年6月份后其确实没有给钱,但在4、5月份时给过韦某18000元钱(其中13000元是借款、5000元是替韦某偿还信用卡的钱),这18000元应当充抵按揭款。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韦某与何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书合法有效,何某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在2年内还清房屋按揭款。对于何某未付的房屋按揭款665165.29元,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2017年7月,在韦某要求何某偿还房屋按揭款时,何某明确予以拒绝;在庭审过程中,何某也明确表示不同意在离婚协议约定的期间内支付房屋按揭款,已构成预期违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规定的情形,韦某有权要求何某提前还款。何某辩称离婚后曾给过韦某18000元钱,其中13000元是借款、5000元是替韦某偿还信用卡,对此双方均予认可,本院予以确认。何某认为18000元应当充抵按揭款,鉴于双方所负的均是金钱债务,符合债务抵销的条件,故本院予以允准。双方债务抵销后,何某尚需支付韦某647165.29元(665165.29元-18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给原告韦某647165.29元;
二、驳回原告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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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后果如何
一、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
一方当事人不按离婚协议约定履行义务的,另一方应当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并依法判决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责任。因此夫妻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时,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当事人可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内容,经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后,当事人依生效法律文书再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就孩子抚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的支付、增加、减少等纠纷起诉至法院的,应列未成年子女为原告,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过判决的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费等问题,就可以申请法院的强制执行。
综上所述,离婚协议虽然有法律效力,但是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离婚协议不履行的后果就是不能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只能进行民事诉讼。
二、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后果如何
离婚协议书是男女双方关于人身关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合意,如果没有欺诈、胁迫等行为,且双方都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则离婚协议可以认定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法院强制执行是人民法院的司法行为,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哪些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也必须有法律规定。因此,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不一定有强制执行力,也就是说,虽然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但是离婚协议没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能直接根据协议内容,请求法院对不履约一方的财产采取强制措施。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履行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即是说,由于履行协议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如果法院查明协议是在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在欺诈、胁迫的情况下签订的,则会撤销离婚协议,否则,会判决另一方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以上就是有关不履行离婚协议的后果如何,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怎么办的具体情况,希望能帮您解决您的问题。对司法实践中因离婚问题引发的纠纷,如果需要走诉讼程序,建议最好是事先咨询相关的婚姻法专家律师,以少走弯路,更好地解决自己所面临的问题。
离完婚,对方不按协议履行怎么办
Q:离完婚,对方不按协议履行怎么办?
A: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
离婚协议主要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内容。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离婚,协议在民政局存档备案后是合法有效的。离婚以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一、不支付抚养费的,一方可以子女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二、不配合办理房屋车辆等财产的过户手续的,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配合办理过户,不配合的,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或车管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直接办理过户手续;三、不承担对外债务的,一方承担以后,可以向对方起诉追偿;四、不履行给付金钱,可以向对方起诉要求给付。
案情简介:
原告胡某与被告田某1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2日,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在张家界市××区民政局协议离婚。
该《离婚协议书》约定: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不和,经协商自愿离婚,就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双方婚后生育一子田某2(××××年××月××日出生)由男方监护抚养,男方自行承担小孩的一切费用。在不影响孩子生活、学习的情况下,经男方同意,女方随时有探望小孩的权利;二、在女方遵守孩子探视权条件的情况下,男方愿意补偿女方5万元。因男方经济条件有限,男方同意5年之内付完(即2020年6月之前),在办理离婚手续时男方需出示5万元欠条;三、双方婚后无共同财产,亦无财产分割;四、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双方确认无共同债权债务。因个人原因在外所欠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对方无关。
当天,被告田某1向原告胡某出具欠条一份,内容为“今借到胡某现金伍万元整(50000元),于五年内还清(2015.6.2-2020.6.2)”。双方约定的付款时间到期后,原告胡某要求被告田某1支付补偿款50000元,被告田某1认为原告胡某未遵守相关探视小孩的规定而拒绝支付。
法院说理: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与被告田某1于2015年6月2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明确婚后无共同财产分割,故被告田某1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补偿女方50000元,系对原告胡某的适当帮助。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当天,已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田某1应当按照离婚协议中的约定履行支付款项义务,被告田某1未按约定的付款时间履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现原被告约定的付款时间已届满,故原告胡某要求被告田某1履行离婚协议中约定的50000元的付款义务,理由正当,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田某1辩称原告胡某未遵守探视小孩的相关条件不应支付50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且法律规定探视子女系离婚后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法定权利,另一方还有协助的义务,被告田某1以此为由拒绝支付50000元,于法无据。
裁判结果:
被告田某1向原告胡某支付欠款人民币5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因此离婚以后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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