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铁们,大家好,相信还有很多朋友对于行政处罚后行政复议时间是多久和行政案件中允许复议几次的相关问题不太懂,没关系,今天就由我来为大家分享分享行政处罚后行政复议时间是多久以及行政案件中允许复议几次的问题,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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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案件中允许复议几次
依据规定为两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两个法律制度相衔接,是由以下两项法律原则所决定,一是司法最终解决原则,即行政复议并非终局裁决,行政相对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仍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最终对所争议的行政行为究竟如何裁决,由司法机关决定。
交通事故行政复议对对方有啥影响
没有什么影响,如果复议后加重处罚,属于违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治安案件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和解么
治安案件行政复议期间可以和解。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内进行。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期限是60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30日。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复议和解也应当在上述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达成和解协议,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交,超过期限则无法进行和解。
复议一般是几天出结果
行政复议一般是七天内出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怎样申请行政复议和撤销
这个需要写申请书的。
1、文书制作
(1)行政复议申请书的首部应写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电话等;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写明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等。有共同申请人的,应将每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分别写明。有权申请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应写明其法定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委托律师代为申请复议的,应写明代理律师的姓名及其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名称。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申请人的名称和详细地址等。
(2)复议书中应写明申请人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日期和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
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参照行政复议法有关规定中的分类写,如拘留决定、查封货物决定、不颁发卫生许可决定等。
(3)写明申请复议的目的、要求
即明确提出撤销或者变更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具体行政行为,如:撤销卫生防疫站×字第×号罚款五千元的处罚决定、变更税务局×字第×号罚款一万元的处罚决定。
(4)事实与理由是行政复议申请书的核心部分,这部分应写明三方面的内容:
①事实。应客观地陈述引起具体行政行为的全部案件事实,指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所认定的事实与客观情况不符。
②证据。为证明所陈述的事实,应列举出有关的书证、物证、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材料,有证人的应写明证人的姓名、职业和住址。
③理由。应在概括事实的基础上,授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过推理,论证复议请求的合法性。
(5)复议申请书的尾部应写明致送的复议机关名称,由申请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申请日期。
(6)附项中应写明提交的申请书副本的份数和证据的份数。
2、申请格式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被申请人: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作出的__________具体行政行为,向__________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要求__________。
事实及理由:
此致
(受理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
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附:1.申请书副本__________份;
2.证据__________份
行政处罚告知书下达多少天后下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告知书与行政处罚决定书在实际操作中,完全可以两书合用为一书;只要是处罚告知了即要进行处罚了,有处罚决定了不用先行告知。被处罚人可以凭任何一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
告知程序实际上就是通知、知悉的意思,一般先行处罚告知程序再出决定书的情况发生时,实际上前书具有通知整改的层意,如果按期整改了,则不会出具决定书了。这样的情况一般在告知书中载明了时间、期限的,逾其期限了则就会决定处罚了,同时就会有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
2021年行政处罚法实施时间
《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行政处罚法》于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21年1月2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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