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时间未到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看具体的情形进行分析。如果在公司解散时,即使没有到出资的期限,股东仍应出资。需要注意的是,股东的出资比例的计算方法是出资比例等于各股东出资额除以公司注册资本额。
一、
股东出资时间未到是否要承担责任
股东出资时间未到是否要承担责任,需要具体分析:
未到出资期限股东原则上没有出资义务,但是当公司解散时,未到期也应当缴足认缴的出资。股东的认缴出资时间,最长为20年,20年后是可以继续变更认缴期限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
股东出资比例的计算
找法网提醒您,股东出资比例的计算方法包括:
1.股东的出资比例公式等于各股东出资额除以公司注册资本额;
2.股东设立或者增加公司资本,以取得股份或者股权,依照约定和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者履行其他支付义务。
三、
股东出资未到期可否追加为被执行人
执行程序关乎被执行人重大利益,追加被执行人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追加范围,更不应当将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扩张至未参加诉讼股东。股东出资期限未届满,其具有法定的期限利益,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规定》中应当被追加为被执行人的情况,其依法不应被追加为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