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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包括(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admin2个月前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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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2.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
  3.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4.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概念

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

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环境保护法》第41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环境污染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则无需对加害人的主观过错进行证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没有过错作为抗辩。

侵权责任法归责原则有哪些?

依据现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其归责原则主要有三:

一、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的法律依据,是指只有在行为人有过错时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在这一原则下还有一个特殊的归责原则,也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但从法理上而言,这一原则并非独立的归责原则。因为从根本上说,这一原则还是以行为人存在过错为前提的,只不过在这里采取了诉讼法上的举证责任倒置,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如果其不能证明没有过错则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该条文指的是侵权行为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都应当依据法律承担侵权责任。正确理解该原则需要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无过错责任必须先由法律条文明确规定

也即如果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任何人不能随意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二是无过错责任并不当然绝对要求行为人无过错

意思是虽然法律不论行为人过错与否,但如果此时能够认定行为人的过错也无妨适用该原则,依然需要承担同样的侵权责任。

三、公平责任原则

该原则规定在《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四条,“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其实该原则是否为侵权责任法的归责原则之一在学界历来有争议,因为该原则从条文表述上来看并无责任分担的相关论述,而只有对损失分担的论述。虽是为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但也不免有了“和稀泥”之嫌。最新发布的民法典草案侵权责任编也因此而删去了此条文,可以说是顺应时代发展的。

将来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应该只是前述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两大原则了,这也是符合国际立法惯例的先进做法。

环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

在一定的情况下民事责任是可以免责的,但是可能有很多人不知道免责的规定和怎么样发生的事才是免责的,接下来让我给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1受害人故意:2第三人过错:3不可抗力:4正当防卫:5:紧急避险:、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一共包括以上五个方面。 民事法律责任主要是指我国公民违反民法当中的相关规定而要承担的法律后果,这是针对一些大多数情况下的法律规定,可同时我国法律又通过相关的法条来约定了某些特殊情形之下的免责。所谓免责,自然也就是指当事人可以不用承担民事法律后果。那么,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一、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是怎么规定的? 侵权民事责任免责事实包括以下几类: 1、受害人故意:是指受害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自己的后果,而希望或者放任此种结果的发生。 2、第三人过错:是指损害完全是由原被告之外的第三人过错造成的情形。 3、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所导致的损失。 4、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自身、他人的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采取防卫措施所造成的损害。 5、紧急避险:是指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 二、免责事由的内容有哪些? 合同责任的免责事由既包括法定的责任事由,如不可抗力,也包括约定的责任事由,如免责条款。 (一)不可抗力 1、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冰雹; (2)(2)政府行为,如征收、征用; (3)社会异常事件,如罢工、骚乱。 2、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3、不可抗力的免责效力。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有以下列外: (1)金钱债务的迟延责任不得因不可抗力而免除。 (2)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 4、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实际上,民法通则和合同法均未将意外事件作为免责条件。因此,多数学者主张意外事件不应该作为免责事由。 (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不能排除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也不能排除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责任。 一定的抗辩事由总是以一定的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为前提的。抗辩事由是由归责原则和责任构成要件所派生出来的。《若干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侵权责任认定方面采取过错推定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证明责任分配模式,意味着会计师事务所并非在任何时候都承担责任。根据《若干规定》之规定,在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出抗辩,在能够证明其抗辩事由成立的情形下,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民事赔偿责任。比如我们经常能够在生活当中见到的碰瓷的这种现象,因为受害者是属于故意碰瓷的,其实司机就完全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造成民事纠纷的原因是由于第三人介入的,又或者因为自然灾害,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而导致的损失,以及正当防卫的这些都能够满足免责的要求。 好了,看完了这些内容,你现在知道免责的要求了吗?还有什么要了解的呢,第可以私聊,或者评论问我哦。更多法律知识,我会持续更新的哦!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核心概念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归责原则从上个世纪末开始,我国的法学家们就开始了激烈的讨论,这是缘于我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相对滞后的矛盾所致。

由于在高科技给人类物质生活带来空前繁荣的同时,也不可避免地给人类的生活带来空前的灾难,例如环境污染、资源严重破坏等所引发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由于主体特殊,因果关系复杂及证据容易灭失等原因,使案件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案件的特点,环境侵权损害的后果一般具有复杂性、潜伏性、持续性、广泛性特征。因此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适用的归责、原则亦有特殊要求。

环境民事责任的概念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或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而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在环境资源法领域里,民事责任一般是指公民、法人因污染或破坏环境,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其他权益的损害而应承担的民事方面的法律后果。

民事责任可分为违约民事责任和侵权民事责任两大类。在环境与资源领域,违约构成的民事责任情况很少且缺乏特色,更多的是侵权引起的民事责任,即因污染和破坏环境导致他人财产、人身和其他权益的侵害。民法通则第124条和环境保护法第41条以及其他环境资源法规都针对环境侵权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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