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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拖车费能报销吗(交通事故拖车费用能报销吗)

admin4个月前667

大家好,交通事故拖车费能报销吗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交通事故拖车费用能报销吗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交通事故拖车费能报销吗和交通事故拖车费用能报销吗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交通事故拖车费扣车费保险公司报销吗
  2. 交通事故拖车费保险公司报销吗
  3. 交通事故的拖车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报销吗
  4. 车祸拖车费保险公司给报销吗
  5. 交通事故拖车费用能报销吗
  6. 事故拖车费保险报销吗
  7. 交通事故的拖车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给报吗

交通事故拖车费扣车费保险公司报销吗

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停车费,保险公司不予报销。发生交通事故产生的拖车费用,如果车辆购买了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拖车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车险的基本分类:1、交强险

交强险[全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2、车辆损失险

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这与第三者刚相反是顾自己的,如果您爱惜自己的车就要买。

3、第三者责任险

负责保险车辆在使用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即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的赔偿责任。撞车或撞人是开车时最害怕的,自己爱车受损失不算,还要花大笔的钱来赔偿他人的损失。因为交强险(2008版)在对第三者的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上赔偿较低,在购买了交强险仍可考虑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作为补充。

交通事故拖车费保险公司报销吗

交通事故拖车费保险公司报销吗车辆只要投保了商业险中的车损险和三者险,遭遇事故后发生的拖车费用,相关保险公司是可以赔付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对于车辆的施救费用(拖车费),如果该损失与事故有必然因果关系,且为合理支出,可要求侵权人或保险公司赔付。《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综上所述,广大车主们要注意了,只要爱车购买这两种,拖车费用一定找保险公司支付,这是车主应享有的权益。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有义务告知消费者,可以促使增加消费者购买,同时也是提高消费者对公司的信任度。有关交通事故问题,可在线咨询太平洋汽车网律师。

交通事故的拖车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报销吗

主题\x0d\x0a\x0d\x0a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付拖车费、吊机费与停车费。\x0d\x0a\x0d\x0a案例\x0d\x0a\x0d\x0a2008年9月16日,邵先生为自己的私家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09年9月14日,因天雨路滑,邵先生驾驶被保险汽车在同三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现场指挥将事故车辆拖运至同三高速公路下属的临港停车场施救,邵先生为此支付了除修车费以外的吊机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合计4239元。\x0d\x0a\x0d\x0a事后邵先生持支出相关费用的单据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却被告知,该笔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之内并拒绝赔付。邵先生对此感到不解,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车辆发生事故时产生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中也明确写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为此,邵先生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x0d\x0a\x0d\x0a解读\x0d\x0a\x0d\x0a现实生活中,很多保险公司对发生事故车辆产生的吊机费、停车费等以不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为由拒绝赔付,车主因为该笔费用数额不高,不想耗费时间和精力去较真,往往放弃了继续主张的权利。那么,该笔费用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付呢?\x0d\x0a\x0d\x0a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但是哪些属于必要的施救费用,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未作出明确的说明,这也是造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的原因。结合到这个案例来看,邵先生所支付费用到底属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要求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是争议的关键问题。\x0d\x0a\x0d\x0a首先,邵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从吊车、拖车再到车辆的停放,都是在交警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的。作为车辆驾驶人,邵先生必须要听从行使行政职能的交警指挥,其本人根本没有自主决定如何施救的权利,也不可能避免该笔费用的发生。而且,如果任由事故车辆停留在事故现场,也会造成损失的扩大。因此,拖吊与保管车辆是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x0d\x0a\x0d\x0a其次,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尤其是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汽车损失条款》中关于双方责任与义务的约定,投保人是没有权利选择或者修改的,只能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合同双方对“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产生争议而保险公司又未明确在合同中写明施救费用内容的情况下,应当作有利于邵先生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邵先生所支付的拖车费、吊机费与停车费。\x0d\x0a\x0d\x0a本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当中。在私家车与日俱增以及车主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因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施救费”作出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笔者建议,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制定方,应尽可能的对“施救费”的范围作出详细的解释与约定,以避免今后类似争议的发生,无谓消耗车主、保险公司的精力与成本,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车祸拖车费保险公司给报销吗

拖车费一般认为属于施救费,保险公司予以报销。

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对汽车的理赔范围,对交通事故中的肇事车辆以及受害者中的理赔做出了一些详细的标准,并制定了相关的规定,被分为主险和附加险。

除了最基本的保障驾驶员安全以及车上货物的,还包括驾驶人员的安全性险,汽车自然燃烧险,还有诸如汽车玻璃被刮花,新购进的汽车设备遭到破坏等,都能得到相关理赔。

如果一辆车要拿来运输的话不仅驾驶员自身的技术要比一般的汽车驾驶员技术过硬之外,还需要交一个交通强制险,为了进一步保障运输的安全性,还必须再购买更多种类的商业保险。

交通事故拖车费用能报销吗

出了交通事故拖车费保险公司赔偿。车辆只要投保了商业险中的车损险和三者险,遭遇事故后发生的拖车费用,相关保险公司是可以赔付的。拖车费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事故拖车费保险报销吗

能报销,这属于施救费,保险公司予以报销。

【法律依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交通事故的拖车费和停车费保险公司给报吗

主题\x0d\x0a\x0d\x0a保险公司应不应该赔付拖车费、吊机费与停车费。\x0d\x0a\x0d\x0a案例\x0d\x0a\x0d\x0a2008年9月16日,邵先生为自己的私家轿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保险,保险期限一年。2009年9月14日,因天雨路滑,邵先生驾驶被保险汽车在同三高速公路上发生了交通事故,造成车损。交警部门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现场指挥将事故车辆拖运至同三高速公路下属的临港停车场施救,邵先生为此支付了除修车费以外的吊机费、施救费、停车费等合计4239元。\x0d\x0a\x0d\x0a事后邵先生持支出相关费用的单据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时却被告知,该笔费用不在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之内并拒绝赔付。邵先生对此感到不解,购买保险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车辆发生事故时产生的经济损失得到弥补,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非营业用汽车损失条款》中也明确写明: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为此,邵先生已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x0d\x0a\x0d\x0a解读\x0d\x0a\x0d\x0a现实生活中,很多保险公司对发生事故车辆产生的吊机费、停车费等以不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为由拒绝赔付,车主因为该笔费用数额不高,不想耗费时间和精力去较真,往往放弃了继续主张的权利。那么,该笔费用保险公司到底应不应该赔付呢?\x0d\x0a\x0d\x0a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以及保险公司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公司应该赔付。但是哪些属于必要的施救费用,法律法规以及保险合同条款中都未作出明确的说明,这也是造成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产生争议的原因。结合到这个案例来看,邵先生所支付费用到底属不属于保险公司所要求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是争议的关键问题。\x0d\x0a\x0d\x0a首先,邵先生驾驶的车辆发生事故后,从吊车、拖车再到车辆的停放,都是在交警部门的指挥下完成的。作为车辆驾驶人,邵先生必须要听从行使行政职能的交警指挥,其本人根本没有自主决定如何施救的权利,也不可能避免该笔费用的发生。而且,如果任由事故车辆停留在事故现场,也会造成损失的扩大。因此,拖吊与保管车辆是属于“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x0d\x0a\x0d\x0a其次,保险合同是由保险公司单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尤其是作为保险合同附件的《汽车损失条款》中关于双方责任与义务的约定,投保人是没有权利选择或者修改的,只能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在合同上签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在合同双方对“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产生争议而保险公司又未明确在合同中写明施救费用内容的情况下,应当作有利于邵先生的解释,即保险公司应当赔付邵先生所支付的拖车费、吊机费与停车费。\x0d\x0a\x0d\x0a本案目前正在法院审理当中。在私家车与日俱增以及车主维权意识日益提高的今天,因目前法律法规尚未对“施救费”作出明确的法律条文进行规范,笔者建议,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合同的制定方,应尽可能的对“施救费”的范围作出详细的解释与约定,以避免今后类似争议的发生,无谓消耗车主、保险公司的精力与成本,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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