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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条用的是假名算不算诈骗
欠条用的是假名算诈骗。
用假名说明在借钱时已有不还钱的意图。属于当然的欺诈行为。应该尽快报案,防止他逃脱!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诈骗罪的量刑跟据司法解释5000元以上不满5万的认定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的认定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的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l、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怎么区分诈骗和民间借贷
一、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的区别及其法律意义
民间借贷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达成书面或口头的借贷协议,由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因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借款而产生的民事行为。其借贷关系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由民法调整。
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诈骗罪中,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使被害人产生错觉而“自愿”交出财物,从而行为人取得他人所有的财物,行使事实上的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权,具有非法永久占公私财物为己有的犯罪目的。
诈骗罪与民间借贷纠纷,罪与非罪之间的区分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之目的。
非法占有的目的,属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心理活动,具有一定的隐蔽性。考察行为人的主观目的,只能从行为人实施的具体客观行为事实方面进行综合判断。
二、区分民间借贷纠纷与诈骗罪还可从以下方面综合考虑:
1、审查行为人借款的用途是否具有非法性。
一般的正常民间借贷,借款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生活,而诈骗诈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挥霍或者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
行为人对于借款用途的非法性是判断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目的的重要依据。对于正常的民事借款,行为人一般会将款项用于正当用途,并且会在借款时主动说明,以达到使借款人相信而且愿意借款。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要将借款用于非法目的,如贩毒、非法经营、赌博以及投机行为等,审判实践中莫不如是。因此,《解释》、《纪要》均分别确定了各自的两种情形,即“挥霍集资款”、“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肆意挥霍骗取资金”、“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对于以借款方式实施的普通诈骗犯罪,也完全可以采取上述类似的审查判断方法。当然,也有少部分行为人在用于非法目的后按时归还的,但审判实践中多见之于获取了非法利益或暴利,具有偶然因素,但只要事后归还,当然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之目的。从司法实践中看,任何诈骗犯罪案件均是以最终没有归还相关款项而案发。这里所说的借款用途,应当是借款的主要用途,即款项的全部或大部分流向。而不包括行为人有可能将少量借款用于非法用途等。
2、行为人在借款时是否实施了诈骗手段?
正常的借贷关系中,借款人确实遇到了困难,一时无力解决,才向他人借贷,其借款数额一般说来都在其可承受范围。而以借贷为名实行诈骗的,则往往是编造虚假的困难事实,或以高利息利益为诱惑,隐瞒真相,骗取他人同情或信任。
如被告人邹小华、邹小均诈骗罪一案,该二人先将仿制的铜羊、铜牛等工艺品存放于被害人家中,并谎称这是很值钱的“古董”,使被害人信以为真,随后便以差钱买一张更值钱的“古画”为名找被害人借款8万元,同时许诺在十天之内还款10万元,并以身份证、存放的“古董”以及许诺将买来的“古画”交给被害人作抵押,为进一步骗得被害人的信任,又邀请被害人一同前往买“古画”,被害人将8万元借给了二被告人,二被告人出具了借条,然后与被害人来到预先约定的地点从同伙手中购得“古画”一幅交给被害人保管,随后二被告人以外出筹钱为名逃离,未再与被害人联系,并将8万元挥霍。本案中,被告人出具借条的行为显然只是为进一步骗取被害人钱财而实施的诈骗手段之一,该“借款”行为实质上是以借款为名的诈骗行为,并在此期间还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其他诈骗行为,如把仿制的工艺品谎称为很值钱的古董、与同伙演“双簧”戏购买“古画”等,其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如果认为被告人有身份证、有出具的借条而将本案作为民事借款纠纷处理,显然不能使被告人的诈骗犯罪行为受到应有的惩罚。需要说明的是,以借款方式形成的诈骗罪中的诈骗行为与民间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行为,都包含有一定的欺骗成分,但诈骗罪的欺诈行为对于行为人的借款不还的非法占有目的起着决定性的、根本性的作用:正因为有事前的诈骗行为,行为人才认为有“充足”的理由认为不予归还,也正因为有不予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才会采取各种诈骗手段,这种非法占有目的和诈骗手段之间是互为因果的。而一般的民事借款纠纷中的借款未还,因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主观目的,行为人是要通过正常的借款行为来实现自己正当利益,行为人在借款前后虽然采取了一定的欺骗手段,如夸大自己的诚信度、归还能力等,但这种欺骗行为对借款的最终归还不具有实质的影响,或者说这种欺骗行为与事后发生的不能归还的结果之间不具有诈骗罪的手段和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属于借款后的诚信瑕痴行为。
3、看危害程度的大小。
诈骗罪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直接故意,较之以民间借贷纠纷,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4、看借款人是否有偿还的能力以及不能归还的原因。
正常的民间借贷往往借款人是要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的,因为他想着这个钱到时自己是需要还的,所以会衡量一下。而诈骗的话往往诈骗人是不会考虑归还的,所以在借款是不会考虑自己的偿还能力问题。
即使不能按期归还,往往是因为遇到了不以其个人原因的客观困难,并且在积极的解决问题。而以借贷为名诈骗财物,则往往表现为携款潜逃,或是大肆挥霍或赌博,或者多次向同一人、不同人实施诈骗,根本不想归还,使自己处于无力偿还借款的状态,对相对人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持积极追求或放任态度。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还款能力,也没有任何财产和正当的职业,却以欺骗手段大量找人借款,即使借款时均出具有借条,我们仍可以判断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因为行为人不具有还款能力,该借条已无法兑现,被害人因借款而造成的损失只能自行承担,所以行为人的风险转嫁意识是非常明显的。这里所说的还款能力包括借款前和借款后,一般而言,判断有无还款能力,我们不能只简单的审查行为人在借款时的实际条件如何。如果行为人在借款前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将款项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进行正当的投资,有固定、可靠的收入来源,那么其具有还款能力是显而易见的。有的行为人在借款前具有还款能力,但在借款后因客观原因导致还款能力丧失的,因其主观上不具有不归还的非法占有目的,不能以诈骗罪定罪处罚。但如果行为人在因客观原因导致借款无法归还之后不是采取积极的补救措施以实现尽早归还借款,而是趁机逃离,对债权人避而不见,表现出不愿承担责任的消极态度,行为人的这种“趁机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已经产生了非法占有目的。这里顺便提及诈骗犯罪中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的产生时间问题。就多数诈骗犯罪而言,其非法占有目的产生于非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前,但有些诈骗犯罪案件,行为人是在合法控制他人财物之后才产生的非法占有目的,然后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使被害人基于错误的认识而“自愿”放弃对财物的收回,因此,无论何种性质的诈骗犯罪,行为人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可以产生于控制他人财物之前,也可以产生于控制他人财物之后。
5、行为人在不能归还借款后的态度?
如果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属民间借贷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因此行为人的事后态度,也是区分行为人在主观上有无诈骗故意的重要标志。进行诈骗的行为人在行为发生后,大多更换手机号、逃匿,此时则完全可以根据这一行为表现断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行为人对于借款后的还款态度,可以作为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依据。在因为自己的原因或因为客观原因导致不能归还借款时,不是积极采取有效的措施弥补和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而是表现出消极的、不负责任的态度,或者借机逃匿,或者虽然没有逃匿,但始终摆出“要钱没有、要命有一条”的无赖相,行为人的此种赖账的态度,完全可以推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实践中以借贷为名行诈骗之实的常见情形
1、抵押或者质押。
将本来没有价值的物品谎称是价值不菲,抵押给出借人,以达到骗取借款的目的。
2、高息借贷。
一般是发生在相对关系较熟的人群之间,却也是诈骗行为人较常使用的手段。以高息作为诱饵达到骗取借款的目的。
3、谎称某某项目开发。
这个不管是网络集资平台还是现实生活中都经常出现。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与诈骗犯罪虽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但只要认清诈骗犯罪的本质特征,纵然犯罪分子能言善辩、纵然案情纷繁复杂,也能拨云见日,准确认定罪与非罪,给被害人同时也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
大家如果有法律问题可以私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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