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行政诉讼超过六个月如何起诉程序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行政诉讼超过六个月如何起诉程序的知识,包括《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般说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告了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行政诉讼,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 工伤已认定,公司却故意拖延,行政复议后又起诉。作为受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般说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告了
- 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两年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法院驳回后超过两年期限
- 行政诉讼胜讼,但不执行,还能上哪里继续诉讼注意什么
- 行政诉讼中的诉求内容不同,可以重复起诉吗
- 过了行政诉讼时效,能维权吗
行政诉讼,被告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我可以提起诉讼吗
不再需要提起诉讼,向法院直接申请执行即可。
法院的生效判决对行政机关具有约束力,行政机关必须要执行。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仰壮自己也是执法机关,在法院判决后,不主动履行法院的判决,这时,你需要去原一审法院主动申请执行。
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期限是二年,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计算,只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才会保护你的权力。
顺便提醒你一句:法律不保护躺在床上的人。你明白什么意思吗?
工伤已认定,公司却故意拖延,行政复议后又起诉。作为受伤职工该如何维权
工伤案件时间太长了。如果单位故意给你拖时间,最长可以走11个程序,分别是:认定劳动关系仲裁一审二审;认定工伤,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劳动能力鉴定市级,省级;赔偿仲裁一审二审共11个程序。现在仲裁法院案子多,每一个都好几个月时间,我有一个工伤案件,马上4年了,还没有走完。关键是法律赋予单位有这些权利,必须一个一个走完。执行的时间更不确定。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一般说超过六个月就不能告了
人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最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具体可以这么理解:
1、一般情况下,行政相对人应该在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到人民法院起诉。
2、但是行政机关没有告知相对人可以在3个月内到法院起诉的,就可以适用司法解释第41条,实际41条有2层含义,一方面是相对人应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之日起3个月内进行起诉,另一方面是,如果不知道或者无从知道诉权,起诉期限则是从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2年内进行起诉,否则就过了诉讼时效。
行政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后,两年内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被法院驳回后超过两年期限
两年的时效是指未告知诉权的,对逾期不予答复的没有规定。
但根据司法解释的意图和原则,可以视为不知道诉权,应该同样适用两年的最长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行政诉讼胜讼,但不执行,还能上哪里继续诉讼注意什么
行政诉讼已经胜诉,不能再继续诉讼。因为属于重复起诉,法院不会受理,受理了也会驳回起诉。
如果被告不予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调解书。原告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必须看判决书、裁定、调解书是否有可执行内容。比如法院判决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确认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无效等,都是没有可执行内容的。
如果有可执行内容,申请强制执行后。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款额,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账户内划拨;
(二)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负责人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将行政机关拒绝履行的情况予以公告;
(四)向监察机关或者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人民法院;
(五)拒不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社会影响恶劣的,可以对该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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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诉求内容不同,可以重复起诉吗
涉及到举报投诉的行政案件一般存在的难点就是主体资格的认定。投诉人是否与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具有利害关系会直接决定投诉人是否具有原告主体资格,只有当投诉事项的处理结果与投诉人的利益之间的关联性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投诉人才会具有原告资格。不过在立案阶段,对原告资格的审查不会特别严格,只要有证据可以初步证明利害关系的存在,就可以被立案,但是如果进入正式庭审后法官认为主体不适格的也会判决驳回诉求或者裁定驳回起诉的。
除此之外,行政行为的“不成熟”也是无法提起诉讼的常见原因。最高院就曾经对投诉事项仍在处理中便提起诉讼或者对处理过程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过裁判,并维持了驳回起诉的结果。
因此,建议在向法院起诉前先提出行政复议这样可以让政府在复议过程中对上述两个事项进行一遍审查,以免浪费司法资源。
过了行政诉讼时效,能维权吗
首先要区分两个概念:诉讼时效和起诉期限。行政诉讼中适用起诉期限,而非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民法上的概念,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诉讼时效可以中断、中止。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义务人提出时效抗辩则人民法院不再保护。由此可见,民法上的诉讼时效不是权利消灭的原因,它只给予义务人一个抗辩权,即使超过诉讼时效,不必然丧失维权的机会。
但在行政诉讼中,通常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而是适用起诉期限。
起诉期限,是指法律规定的当事人不服某项行政行为时向法院请求司法救济、行使行政撤销权的时间限制。在性质上属于程序法上的法定期间,不能中断或者中止,特殊情况下才可申请延长或扣除被耽误的时间。设置起诉期限制度的目的和功能,在于维护行政行为的效力,以确保行政法律关系的尽早安定。
超期对维权的影响: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遵守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条件的一种,对于起诉条件的审查,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进行,不用等待当事人的申请,也不用基于当事人的抗辩。对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如果在立案阶段发现,人民法院可不予立案受理;如果在诉讼中发现,人民法院可裁定驳回起诉。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一般期限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
因此,如果确实超过了起诉期限,再提起诉讼进行维权是具有较大风险的,很有可能无法立案或者被驳回起诉。但起诉期限的起算要求“自知道或应当知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而很多行政行为在作出时,往往没有明确告知行政相对人具体内容,也没有告知其救济权利,此种情况下,可以在通过调查等程序明确行政行为后开始起算起诉期限,争取一定的维权时间,但同样具有较大风险。
最后要提示大家,法律保护每个人的权利,但无法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遇到侵害需要及时维权,以防超过法定期限后维权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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