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关于行政复议多长时间提起诉讼书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不过没关系,因为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不服行政复议诉讼超过15天怎么办的知识点,相信应该可以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和问题,如果碰巧可以解决您的问题,还望关注下本站哦,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 行政复议决书收到后,超过15天,不服,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几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多久提出行政复议
- 不服行政复议诉讼超过15天怎么办
- 行政复议答复超过15天不提出行政诉讼是不是没权利再诉讼
- 一审后可再申请行政复议吗
-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多少天后做决定
行政复议决书收到后,超过15天,不服,还可以进行行政诉讼吗
已生效,不行《行政诉讼法》第38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果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要满足以下条件: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因为不知道你所涉及的是何种行政行为,所以只能回答普遍情况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法上是个复杂的概念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几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2014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多久提出行政复议
一、交通事故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第二十二条当事人对交通事故判决不服的,可以在
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
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
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2、行政复议法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
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二、交通事故申请行政复议应参考的法律
交通行政复议规定经第4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交通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交通行政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交通行政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适用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本规定履行交通行政复议职责的交通行政机关是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办理交通行政复议事项,履行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责。
第四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五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派出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或者该交通主管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的交通管理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设立该管理机构的交通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七条
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交通部申请行政复议:
1、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
2、交通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
3、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4、交通部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应当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人应当在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注明,或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说明,并由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记录在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中,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依法确认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第九条
申请人申请交通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应当在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不得再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十一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决定予以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
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送达申请人;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除前款规定外,交通行政复议申请自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的,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受理。
第十三条
交通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个人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
复议人员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调查笔录。
第十四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七日内,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及交通行政复议申请受理通知书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前款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提交交通行政复议答复意见书,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并由复议机关记录在案,可以撤回。
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提交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的书面申请书或者在撤回交通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上签名或者署印。
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终止,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交通行政复议时,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提出审查申请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
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制作规范性文件转送处理函,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对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者转送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及时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七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中止审查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十八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
1、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
2、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3、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4、被申请人不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九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向当事人送达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书及其他交通行政复议文书(除邮寄、公告送达外)应当使用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署印。
第二十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的,经交通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延长交通行政复议期限通知书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第二十一条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交通行政复议决定的,交通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交通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第二十二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设置的法制工作机构发现有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制作交通行政复议违法行为处理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建议,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三条
交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交通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交通行政复议活动所需经费应当在本机关的行政经费中单独列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四条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交通部第39号令发布的交通行政复议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交通事故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使书面申请也可以是口头申请,一定要在接到责任认定书的15天之内提出复议,申请复议不用缴纳费用。每个事故只能申请一次复议,所以要妥善把握这次机会。
不服行政复议诉讼超过15天怎么办
不服行政复议,应该在一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如果超过这个期限15天,你就没有权利再提起诉讼。你已经丧失了行政诉讼的权利。只有接受行政复议的结果。法律从来不保护,躺在法律上睡大觉的人。因为是你的主观原因导致了行政复议,提起诉讼的期限过了,就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行政复议答复超过15天不提出行政诉讼是不是没权利再诉讼
可以,提起诉讼是公民的权利。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后再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受理,但是如果被告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人民法院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应当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一、《行政复议法》第十九条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后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理后,如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且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如果另一方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则视为其自动放弃该权利,法院不得依照职权主动适用诉讼时效,应当受理支持其诉讼请求。
一审后可再申请行政复议吗
一审后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了。因为进入行政诉讼程序后,就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了。一审后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应当通过上诉解决。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机关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复议机关收到申请书多少天后做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对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期限的回答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也就是说,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在六十日内要完成整个的复议工作。依照行政复议法,受理之日即指应当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接受申请人申请之日。在这六十天期限中,行政机关要完成受理、要求被申请人答复、审查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证据、查清事实和依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完成文字报告、行政首长决定或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等工作内容,并最终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和公正适当作出结论。行政复议法规定六十日这一期间的目的,在于督促行政复议机关即时履行自己的职责,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在于节省时间和人力,提高行政效率,使复议工作毫不迟延地进行,使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尽快得到解决,以维护行政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在于增强人们的法制观念,促使行政复议机关依法行政。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间的六十日,不按工作日计算,具有不间断性,所以节假日在期间中间的并不扣除。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期间的计算依照民事诉讼法关于期间的有关规定执行,没有将诸如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星期六和星期日等节假日和公休日排除于期限之外,只是规定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之后第一日为期间届满之日。 第二,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这即是说,其他单行法律中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应按该单行法律具体规定的期限办理。例如,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处罚人对公安机关的罚款、拘留不服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通过裁决机关或者直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诉,上一级公安机关自接到申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最后裁决,这种对申诉的裁决即为复议,而其期限为十五天。 第三,行政复议期限可以适当延长。由于案件本身情况复杂,如涉及的问题多,有较多实质性问题需要研究或更多的时间方能搞清,以及其他一些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又必须完成的工作,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天。 这就是说,行政复议期限如果确实需要延长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也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期限可以是五天、十天,也可以是十五天。二十五天,但不得多于三十天;而且只能延长一次,不得多次延长,防止变相延长法定的行政复议期间。凡是延长复议期限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如果列有第三人亦应予以通知。通知应说明理由、确定延长的期限。对于依法延长期限的行为,当事人不得提出质疑,因为他是复议工作中的一个具体环节,并非最终结果,如果超过延长期未作决定,才能适用本法有关逾期不作决定的规定。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好了,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