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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是(同案犯在逃和另案处理会加重刑罚吗)

admin4周前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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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夫妻一个案件定罪是一个罪名吗
  2. 两个人犯诈骗罪金额会分开吗
  3. 同案犯在逃和另案处理会加重刑罚吗
  4.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谁的责任
  5. 被骗成共同借款人能立案吗
  6. 我想问下,在同一犯罪中,什么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好是坏
  7. 在共同犯罪所中,主犯和从犯是如何划分的

夫妻一个案件定罪是一个罪名吗

夫妻一个案件定罪不一定一个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应该依据犯罪事实依法确定,夫妻如为共同犯罪罪名为一个,如共同实施盗窃,只定盗窃罪。如不是共同犯罪则罪名可能不同,如丈夫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妻子包庇丈夫构成包庇罪。

两个人犯诈骗罪金额会分开吗

不会分开。两人共同犯罪诈骗金额不可以分开,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主犯应当从重处罚,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案犯在逃和另案处理会加重刑罚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时对归案人员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具体为:“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从程序上讲,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有同案不归案,那么也可以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那么同案犯在逃的情况下对归案被告人审理时是否会有影响呢?如果严格遵循证据裁判的原则,结论是不会的,因为无论是什么样的情形,判决有罪对证据的要求都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从证据角度上看,没有归案的同案可能导致的结果只是丧失同案供述,但是如果其他证据对于归案被告人定罪的事实都足以证明,那么当然可以对其作出有罪的判决。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同案不归案往往对于定罪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对于如何量刑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共同犯罪在量刑时要考虑各个被告人在犯罪中处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主犯和从犯量刑肯定是要有所区别的。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在没有同案犯供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归案被告人的在犯罪中的主从地位。尤其对于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往往只会对主犯判处死刑,对从犯确可以刀下留人。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解决之道还是得严格依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就是如果结合现有证据,对于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实的证据如果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那么就必须做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原则。例如,在丧失同案犯供述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是主犯的证据存疑,那么在量刑过程中,就必须对其作出有保留的从轻判决。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谁的责任

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时,遗漏犯罪没有追究。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发现遗漏罪的,侦查机关应该补充立案,与已经发现的犯罪并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机关遗漏罪的,应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接待当事人申诉或检察工作中发现遗漏罪的,应责令侦查机关对遗漏的犯罪立案侦查。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阶段发现遗漏罪的,应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按照职能进行审查或退回补充侦查。如存在办案人员故意遗漏犯罪的徇私枉法行为,应追究办案人的法律责任。

被骗成共同借款人能立案吗

被骗成共同借款人可以立案。

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你是被骗成共同借款人的,应向法院提供证据,通过法庭审理,你的理由成立,法院在作出的判决中你不会让你承担偿还责任。如理由不成立,你将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我想问下,在同一犯罪中,什么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好是坏

感谢邀请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就当前而论,“另案处理”主要情况是:(一)“另案处理”在公检法三机关均广泛运用,散见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却并未对“另案处理”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工作经验;检察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工作经验,二是在司法文书改革中理论界的观点;而法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法院的“另案处理”都是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延续。(二)司法实践中,对“另案处理”没有单独的审批制度,只是办案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并写上,领导在批准法律文书的同时,也就算对“另案处理”认同了。

而办案人员根据工作经验,把应“另案处理”的人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就行,有时甚至把一时没办法处理和不好处理的人也按“另案处理”办理。(三)“另案处理”使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因一时证据较难调取或办案工作量大,而暂时搁置去干其他的工作,但这一搁就是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本案诉讼期间到了,只好对未查清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在共同犯罪所中,主犯和从犯是如何划分的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令人发指的多了去。

比如扎木合70大锅煮活人。

扎木合在著名的十三翼之战,击溃了结义兄弟铁木真。

而扎木合打仗要厉害的多,他的3万人将铁木真主力打的溃逃,捉住了不少俘虏。

然而,此战扎木合也损失了不少兵力,更气愤铁木真诡计百出的离间自己部下。

蒙古人本来就凶残,这种情况下,扎木合拿出70个行军大锅,将捉到的铁木真战俘全部活活煮死。

史称“七十锅惨案”!

这并不是把大锅烧好了热水,将人扔进去烫死。这样人不用多久就会被烫死,当然也是非常惨。

而是先将大锅的水烧到一定温度,然而强行将捆绑后的战俘丢入锅中。

此时水的温度很烫,但绝对不致命。战俘被烫的皮开肉裂,却不会死去。

随着大锅水继续加温,这些战俘在大锅中疼痛无比,惨呼狂叫,被折磨很长一段时间这才被烫死。

死的时候,每个战俘都不成人形,皮肤全部脱落,五官成为一片肉酱,比泼过硫酸的人可怕百倍。

目睹这种惨状,各部落领袖都极为不满,认为扎木合过于凶残。

为这么一个残暴的人效力,将来说不定落到同样下场。

于是,大家认为铁木真比较宽厚,赏罚分明。

所以扎木合虽然打赢了战争,他的部下却纷纷投靠铁木真。此战铁木真败而得众,使其军力得以迅速恢复和壮大。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共同犯罪定罪的客观条件是和同案犯在逃和另案处理会加重刑罚吗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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