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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夫妻一个案件定罪是一个罪名吗
- 两个人犯诈骗罪金额会分开吗
- 同案犯在逃和另案处理会加重刑罚吗
-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谁的责任
- 被骗成共同借款人能立案吗
- 我想问下,在同一犯罪中,什么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好是坏
- 在共同犯罪所中,主犯和从犯是如何划分的
夫妻一个案件定罪是一个罪名吗
夫妻一个案件定罪不一定一个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应该依据犯罪事实依法确定,夫妻如为共同犯罪罪名为一个,如共同实施盗窃,只定盗窃罪。如不是共同犯罪则罪名可能不同,如丈夫故意杀人构成故意杀人罪,妻子包庇丈夫构成包庇罪。
两个人犯诈骗罪金额会分开吗
不会分开。两人共同犯罪诈骗金额不可以分开,对共同诈骗犯罪,应当以行为人参与共同诈骗的数额认定其犯罪数额,并结合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非法所得数额等情节依法处罚。主犯应当从重处罚,从犯比照主犯从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同案犯在逃和另案处理会加重刑罚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如何处理有同案犯在逃的共同犯罪案件的通知》对于共同犯罪案件中同案犯在逃时对归案人员如何处理作出了规定,具体为:“同案犯在逃,对在押犯的犯罪事实已查清并有确实、充分证据的,应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程序,该起诉的起诉,该定罪判刑的定罪判刑。”
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从程序上讲,共同犯罪案件中即使有同案不归案,那么也可以对归案的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那么同案犯在逃的情况下对归案被告人审理时是否会有影响呢?如果严格遵循证据裁判的原则,结论是不会的,因为无论是什么样的情形,判决有罪对证据的要求都必须达到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从证据角度上看,没有归案的同案可能导致的结果只是丧失同案供述,但是如果其他证据对于归案被告人定罪的事实都足以证明,那么当然可以对其作出有罪的判决。
但是,必须指出的是,同案不归案往往对于定罪不会产生争议,但是对于如何量刑确实会产生一定的影响。因为共同犯罪在量刑时要考虑各个被告人在犯罪中处的地位和作用,也就是说主犯和从犯量刑肯定是要有所区别的。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在没有同案犯供述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归案被告人的在犯罪中的主从地位。尤其对于一些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往往只会对主犯判处死刑,对从犯确可以刀下留人。我个人认为对于这个问题,解决之道还是得严格依据证据裁判的原则,就是如果结合现有证据,对于被告人不利的量刑事实的证据如果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那么就必须做到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裁判原则。例如,在丧失同案犯供述的情况下,认定被告人是主犯的证据存疑,那么在量刑过程中,就必须对其作出有保留的从轻判决。
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谁的责任
司法机关处理刑事犯罪案件时,遗漏犯罪没有追究。公安机关侦查阶段发现遗漏罪的,侦查机关应该补充立案,与已经发现的犯罪并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发现侦查机关遗漏罪的,应该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接待当事人申诉或检察工作中发现遗漏罪的,应责令侦查机关对遗漏的犯罪立案侦查。审判机关审理刑事案件阶段发现遗漏罪的,应将案件退回检察机关,由检察机关按照职能进行审查或退回补充侦查。如存在办案人员故意遗漏犯罪的徇私枉法行为,应追究办案人的法律责任。
被骗成共同借款人能立案吗
被骗成共同借款人可以立案。
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应予受理。你是被骗成共同借款人的,应向法院提供证据,通过法庭审理,你的理由成立,法院在作出的判决中你不会让你承担偿还责任。如理由不成立,你将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我想问下,在同一犯罪中,什么是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好是坏
感谢邀请
另案处理是一个法律专业名词,多存在于共同犯罪案件,更准确、完整表述应是“另行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制定下发的《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另案处理”,是指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者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者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
就当前而论,“另案处理”主要情况是:(一)“另案处理”在公检法三机关均广泛运用,散见于公安机关的提请批准逮捕书、起诉意见书、检察院的起诉书和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法律却并未对“另案处理”作出规定。公安机关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工作经验;检察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有两个,一是工作经验,二是在司法文书改革中理论界的观点;而法院使用“另案处理”的依据就是检察院的起诉书。
一般情况下,检察院、法院的“另案处理”都是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延续。(二)司法实践中,对“另案处理”没有单独的审批制度,只是办案人在制作法律文书时一并写上,领导在批准法律文书的同时,也就算对“另案处理”认同了。
而办案人员根据工作经验,把应“另案处理”的人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就行,有时甚至把一时没办法处理和不好处理的人也按“另案处理”办理。(三)“另案处理”使用的情况主要有三种:
1、犯罪嫌疑人在逃,一直没有归案,而其他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查清,或者关押时间已到,只好在提请批准逮捕书或起诉意见书中对在逃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2、因一时证据较难调取或办案工作量大,而暂时搁置去干其他的工作,但这一搁就是几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本案诉讼期间到了,只好对未查清犯罪事实的嫌疑人使用“另案处理”。
在共同犯罪所中,主犯和从犯是如何划分的
我是萨沙,我来回答。
令人发指的多了去。
比如扎木合70大锅煮活人。
扎木合在著名的十三翼之战,击溃了结义兄弟铁木真。
而扎木合打仗要厉害的多,他的3万人将铁木真主力打的溃逃,捉住了不少俘虏。
然而,此战扎木合也损失了不少兵力,更气愤铁木真诡计百出的离间自己部下。
蒙古人本来就凶残,这种情况下,扎木合拿出70个行军大锅,将捉到的铁木真战俘全部活活煮死。
史称“七十锅惨案”!
这并不是把大锅烧好了热水,将人扔进去烫死。这样人不用多久就会被烫死,当然也是非常惨。
而是先将大锅的水烧到一定温度,然而强行将捆绑后的战俘丢入锅中。
此时水的温度很烫,但绝对不致命。战俘被烫的皮开肉裂,却不会死去。
随着大锅水继续加温,这些战俘在大锅中疼痛无比,惨呼狂叫,被折磨很长一段时间这才被烫死。
死的时候,每个战俘都不成人形,皮肤全部脱落,五官成为一片肉酱,比泼过硫酸的人可怕百倍。
目睹这种惨状,各部落领袖都极为不满,认为扎木合过于凶残。
为这么一个残暴的人效力,将来说不定落到同样下场。
于是,大家认为铁木真比较宽厚,赏罚分明。
所以扎木合虽然打赢了战争,他的部下却纷纷投靠铁木真。此战铁木真败而得众,使其军力得以迅速恢复和壮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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