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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 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 房屋居住权和使用权最新规定
- 居住权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 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无继承消灭
- 居住权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 在下列何种情况下,居住权消灭
- 居住权消灭的原因
- 居住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居住权消灭的情形
法律分析:居住权消灭的情形有:
1、居住权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自由在居住权合同中约定居住权期限,居住权期限届满的,居住权消灭;
2、居住权人死亡,当事人可以根据意思自由约定居住权期限,如果没有约定,居住权一般至居住权人死亡时消灭。
居住权是指权利人为了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或遗嘱,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住宅之上设立的占有、使用该住宅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房屋居住权和使用权最新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1、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2、住宅的位置;
3、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4、居住权期限;
5、解决争议的方法。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民法典对于使用权的规定时间: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将会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缴纳或减免,将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居住权什么时候开始实行
法律主观: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同时也有一些新的概念出现,居住权制度就是其中一项。,1、传统居住权的性质与规定,传统居住权属于人役权,一般为特定人群无偿设立,具有帮扶目的。居住权之前一般适用于婚姻家庭领域,为亲属或其他共同居住人无偿设立,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七条第三款进行了规定。此处“居住权”并无物权属性,不具公示及对抗效力,对居住权人的保护力度有限。,2、《民法典》中居住权规定的进步,在《民法典》颁布前,我国立法并未确立居住权制度,在审理涉及居住权益纠纷时,法官仅能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进行处理。但《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文的“除外”情形可视为对居住权适用范围的扩张,将“居住权”确立为用益物权后,当事人可通过合法有效的形式取得居住权,保障自身权益。,1、推进以房养老的老龄化住房保障,我国目前已经出现反向抵押等“以房养老”模式,即老年人将自有房屋抵押给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按月向老年人发放丰厚的养老金,同时老年人可以继续居住在房屋里,待老年人身故后由金融机构取得房屋产权。但反向抵押等以房养老制度在我国并未实现普及,居住权制度允许老年人在将房产提前赠与子女的同时自由行使和处置房屋居住权益,更好地从法律制度上规范老龄化住房保障。,2、保障家庭成员的居住权益,尽管现有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中的居住使用权可实现大部分居住利益,但在缺少上位法的情况下,实践中对居住权的法律性质、适用范围和效力一直存在争议,遗嘱约定或法院判决确定的居住使用权缺少法律制度保障。通过明确居住权制度,有利于明确居住权的性质、尤其是确立居住权和其他权利冲突时的裁判规范,以更好保障家庭成员间的居住权益。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期满或居住权人死亡后居住权无继承消灭
法律分析:由于居住权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保障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的需要,其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生性。但在特殊情况下,居住权也会消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七条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住宅的位置;(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四)居住权期限;(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居住权届满或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3日-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其中,物权编草案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并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草案还完善了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23日-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民法典各分编草案。
其中,物权编草案完善了居住权合同的内容,增加规定“居住权期间”,并进一步明确居住权期间的规定,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草案还完善了居住权设立制度,将“居住权无偿设立”修改为“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下列何种情况下,居住权消灭
在下列何种情况下,居住权消灭?
A.出租
B.登记
C.期限届满
D.居住权人死亡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七十条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居住权消灭的原因
消灭的情形如下:1、居住权人死亡。居住权本质上是为特定的自然人的生存利益而设定的物权,一般以居住权人的生存期限为最长存续期限,如居住权人死亡(包含宣告死亡),居住权人因失去权利这一要件,自然归于消灭。2、房屋标的物灭失。居住权的标的物是以房屋为客体,房屋又是居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一旦客观基础丧失,从而导致居住权丧失。3、居住权的存续期限已届满或解除条件已成就。当事人对居住权的存续期限有明确约定的,在该期限届满时,居住权即归于消灭,另外,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附解除条件,在该条件成就时,居住权亦归于消灭。4、居住权的自由处分。居住权是公民的基本民事权利,依照民事处分原则,也可以对居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比如,在居住权利存续期间,居住权人基于其它目的或更好地维护房屋所有人的权益,居住权人可以对其享有的居住权进行放弃处分,从而居住权归于消灭。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居住权消灭的法定情形
法律主观:
居住权的法律规定:1、居住权人享有对房屋的使用权,但此种使用权须限于居住的目的;2、居住权人享有附属于房屋使用权的各项权利,如相邻权等;3、居住权人有权为居住的目的而对房屋进行修缮和维护。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八条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九条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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