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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不予起诉(公安局不立案那报警还有用吗)

admin1周前975

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解答公安局不予起诉这个问题的一些问题点,包括公安局不立案那报警还有用吗也一样很多人还不知道,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析分析,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如果解决了您的问题,还望您关注下本站哦,谢谢~

本文目录

  1. 公安局以跨省抓捕不肯立案怎么办
  2. 公安局不予立案的案子该向哪个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3.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如何监督
  4. 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违法吗
  5. 一起案子公安局下发不予立案后可以再向检察院报案吗
  6. 公安局不立案那报警还有用吗
  7. 报案后如果公安局不立案,必须发不立案通知书吗

公安局以跨省抓捕不肯立案怎么办

公安机关以跨省抓捕为由不肯立案,那么报案人可以到检察院进行申诉,但前提条件是报案人所报的案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立案要求,例如国家法律对经济诈骗案的规定是:被骗3000元以上可以立案侦查,被骗3000元以下则不予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有案不立”则报案人有权到检察院申诉

公安局不予立案的案子该向哪个部门提出复议申请

如果当事人到公安局报案之后,公安局决定不予立案的话会给当事人一个《不予立案通知书》,在通知书上公安机关会对不予立案的原因作说明。

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服,携带《不予立案通知书》到上一级的公安机关去申请复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如何监督

可以向公安机关提起复议、复核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控告人对不予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以内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不予立案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扩展资料:

关于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时的法律监督问题?

根据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

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十五日内)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

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87条的规定,检察机关刑事立案监督的内容是:

(一)、依法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是否立案侦查。即符合《刑事诉讼法》第83条、第86条规定之情形,公安机关均应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对其所发现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或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检察机关依法对此予以审查和监督。

(二)、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是否有管辖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除了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和自诉案件,其他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机关直接受理。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发现和纠正公安机关越权立案的违法情形。

(三)、不符合法定立案条件不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的,检察机关通过立案监督予以纠正。

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违法吗

现在是立案登记制,立案了给你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给你不予立案通知书。不给书面答复找院领导反映,一告一个准。

一起案子公安局下发不予立案后可以再向检察院报案吗

“申请检察院对公安的立案监督,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

依我之见一一公权利,如果不受监督必然会滥用或不作为。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圣神使命,这种法律监督,就是指在刑事诉讼丶民事诉讼丶行政诉讼等诉讼活动的全过程的每一阶段及结果的监督。因此,如果确如本案所述“一起涉嫌强奸犯罪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应立案而回复报案人“不予立案”的,报案人(仅指受害人和法定代理人,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相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如题所述误称的“报案”)刑事“立案监督”。

因为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受害人或近亲属不服公安机关办理的侵害公民人身丶财产的案件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刑事“立案监督”。同时,该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受理公民刑事立案监督申请后,有权要承办该案件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经检察机关审查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并通知公安机关刑事立案的,公安机关必须立案。

而本案例所述“一起强奸案”,就符合法律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要求,对于经公安机关受理调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而“不予刑事立案”的决定,受害人或法定代理人(或依法受委托的律师)依法有权向该办理案件的对应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对该“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办案行为实施法律监督。如果经检察院“立案监督”,该院有权要求办案的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认为犯罪嫌疑人之行为依法己经构成强奸犯罪要求公安机关立案的,办案的公安机关必须刑事立案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回复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就此开始就此案的刑事侦查和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相应的刑事拘留丶逮捕的强制措施。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公安局不立案那报警还有用吗

公安局不立案报警还有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报案后如果公安局不立案,必须发不立案通知书吗

报案之后公安机关先决定是否受理为案件,受理之后才会考虑是否立案侦查。对于受理为案件,但决定不立案侦查的,才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只有受理后,经查案值不够、犯罪事实轻微、对象死亡或无行为能力等情况,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公安局不会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

(1)不构成案件,不受理。比如自杀、自残。

(2)不属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比如因债务纠纷报警,口头告知其到法院起诉就可以了。

(3)虽然构成案件的性质,但依法原则上不追究责任的,不受理。比如夫妻打架、“民不举官不究”类的自诉案件,当事人不告诉的。

(4)报案主体或客体要件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比如报案称朋友被诈骗,但朋友不来报案的。

(5)对于受理后需要移交的案件。一般会在报案的时候建议报案人直接去有管辖的公安机关报案,因为如果公安机关移交案件,对方为了核实案件真实性,也会要求报案人再次前往。而报案人不配合,就导致无法决定是否立案。

(6)不能提供任何证明材料的。比如声称信用卡被盗刷,但违反常识,坚称银行不给出具流水单的。

关于公安局不予起诉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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