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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是否能私自卖房子给子女(父母能卖掉儿子的车子和房子吗)

admin1周前837

大家好,关于夫妻一方是否能私自卖房子给子女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儿子犯罪关在看守所,父母能卖掉儿子的车子和房子吗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父母私自把房子给别人在法律上有效吗
  2.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如何处理
  3. 夫妻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房子买卖合同有效,还能追回房子吗该怎么办
  4. 离婚后一方将孩子擅自送养他人可以吗,需双方同意吗
  5. 儿子犯罪关在看守所,父母能卖掉儿子的车子和房子吗
  6.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7.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父母私自把房子给别人在法律上有效吗

这个问题我来给大家解答。

1、如果父母不在世,生前有遗嘱,指定某个人继承按照遗嘱继承符合法律上的继承定义。

2、如果父母在世,他把房子交给某一个人。那么必须走买卖程序。而且必须出现总价房价,在办理完过户手续之后。然后把总房款返还给你的朋友。

3、赠与手续只是针对于直系亲属非直系亲属无法办理,法律上没有定义。

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人,该如何处理

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会碰到因为婚外情,夫妻一方未经过另一方同意、擅自将金钱或者财物赠予婚外异性,此种情况屡见不鲜。

月初我们就接到了这样一个真实案例:委托人王小姐来自江苏苏州,几年前与单位一位有家室的同事周先生产生感情,后该异性同事赠予王小姐20万现金、王小姐加上自己的存款在苏州买了一套房子;今年年初由于感情出现裂痕,男子要求王小姐归还房产、并且其妻多次上门催讨,并且对王小姐进行言语、肢体上的侵害;

本案中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纠纷,我们暂且搁置后面的人身侵权纠纷,只拿前面的财产纠纷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的规定,夫妻之间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是夫妻之间性行为的忠实,即双方之间都应忠实以对方为唯一的性伴侣。我国的传统道德与民间风俗也要求夫妻之间要感情互相忠诚而专一,谴责并唾弃婚外情行为。

王小姐与周先生之间的婚外情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倡导的法定义务,违反了我国传统道德与民间善良风俗,应予谴责,周先生赠予王小姐的20万元属于周先生和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该赠予行为无效,王小姐应予返还。

但是王小姐所购房产属于其个人名下私人财产,周先生诉请返还房产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当然,有些地方法院的判例中,也会根据出轨一方的过错程度,有适当给予放还、返还一半、不予返还的判决,但是总体上还是以全部返还为原则,以便让司法起到社会行为的指引功能。

夫妻一方偷偷把房子卖了,房子买卖合同有效,还能追回房子吗该怎么办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将孩子擅自送养他人可以吗,需双方同意吗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才可以单方送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

第九条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第十条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第十一条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儿子犯罪关在看守所,父母能卖掉儿子的车子和房子吗

儿子犯罪关在看守所里,如果车主和房主都是儿子的名字,那么父母是不能擅自做主卖掉儿子名下的车和房子的。除非儿子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父母无力承担。那么可以通过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通过判决可以以拍卖的形式进行,还有一种方法就是通过律师让儿子签署一份全权委托书来卖车和房。否则是不可以的。

夫妻离婚,将双方共同财产房子约定给未成年的儿女,这样合法吗

案例: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于2001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3年9月生育一子王某。因感情不和,双方于2009年9月2日在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离婚时对于共同共有的位于北京市崇文区××路××号院××小区××号楼××单元59号房屋(以下简称59号房屋)并未予以分割,而是通过协议约定该房屋所有权在王某某付清贷款后归双方之子王某所有。2013年1月,李某某起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称:59号房屋贷款尚未还清,房屋产权亦未变更至王某名下,即还未实际赠与给王某,目前还处于李某某、王某某共有财产状态,故不计划再将该房屋属于自己的部分赠给王某,主张撤销之前的赠与行为,由法院依法分割59号房屋。

被告王某某则认为:离婚时双方已经将房屋协议赠与王某,正是因为李某某同意将房屋赠与王某,我才同意离婚协议中其他加重我义务的条款,例如在离婚后单独偿还夫妻共同债务4.5万元。我认为离婚已经对孩子造成巨大伤害,出于对未成年人的考虑,不应该支持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焦点: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一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是否有权予以撤销?

分析:

目前,审判实践中对此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夫妻将其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系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合同法中赠与合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因而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转移之前均可以主张任意撤销权。第二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对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离婚损害赔偿等问题达成的具有人身和财产双重性质的合意,不能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使任意撤销权。

我们采纳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首先,在离婚协议中双方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约定与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损害赔偿等内容构成了一个整体。通常情况下,当事人是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基础上,对于人身问题和财产问题制定一个概括的“一揽子”的解决方案。在处理财产时,往往经过不断地博弈和协商,通过某一个处分行为来解决多项财产分割问题。所以双方约定将共同财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是一个概括的合意,该合意中任何一项财产的处分都与其它财产的处分互为前提、互为结果。如果允许一方反悔,那么男女双方离婚协议的“整体性”将被破坏。同时,离婚协议各个条款的订立都是为了解除婚姻关系这一目的,具有目的上的统一性。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且不可逆的情况下如果允许当事人对于财产部分反悔将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之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诱发道德风险。

其次,原、被告双方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可以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诉争房屋是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系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二人共同共有,原、被告二人均不单独享有对诉争房屋处分的权利,处分该房屋需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原、被告双方在离婚时已经对共同财产的处分形成合意,共同表示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该意思表示真实有效,理应对双方产生拘束力。因赠与行为系原、被告双方共同作出,故在离婚后一方欲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单方撤销赠与时亦应取得双方合意,在未征得作为共同共有人的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无权单方撤销赠与。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九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

夫妻一方擅自卖房是否有效

您好,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对双方共有财产进行出卖的情况一般分以下三种情况。

即:一、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为夫妻双方时,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一方,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三、在夫妻共有房产中,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权利人仅为夫或妻一方,非登记权利人出卖房屋给第三方。

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为行为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权处分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也就是说,即使是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夫妻共有房屋的,但买家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话,夫妻另一方就不能进行追回。

情况分析

面对夫妻一方出卖房屋的情况,通常只有第二种“夫妻一方为房屋所有权证书登记的权利人。”的情况会涉及到“善意取得”这一概念。

如果夫妻一方擅自出卖共同共有房屋而造成另一方损失的,在离婚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赔偿损失。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动产善意取得"、"第三人善意取得'在动产占有人非法处分其占有的动产时,如第三人基于善意受让对该动产取得占有,则依法对其即时取得所有权或他物权的制度。

1.其主体仅限于第三人,其他非法占有人不适用这一制度;

2.其标的仅限于法律允许流转的动产,对不动产也不适用这一制度;

3.第三人取得财产须基于善意,即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

4.须有第三人对受让动产取得占有的事实。

希望以上的回答能够帮到您,祝您生活愉快

关于夫妻一方是否能私自卖房子给子女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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