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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继承中有哪些问题可以咨询(我存在败诉问题吗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谁掏)

admin1周前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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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目录

  1. 生前立过遗嘱,发生意外死亡了,身后的财产是根据法律顺序继承还是根据生前遗嘱分配?有什么依据?
  2. 遗嘱已经10多年了,还能直接凭遗嘱办理继承手续吗
  3. 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该怎么办?
  4. 遗产继承我是原告,但开庭后被告持有遗嘱,我存在败诉问题吗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谁掏
  5. 2021遗嘱新法规定
  6. 有遗嘱,但有其他继承人不配合怎么办
  7. 公证遗嘱完备法官为什么判房改房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

生前立过遗嘱,发生意外死亡了,身后的财产是根据法律顺序继承还是根据生前遗嘱分配?有什么依据?

您好!如果有遗嘱,且遗嘱是合法有效的,那么就按遗嘱执行。

第一,继承方式的优先级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所以可以从继承法可以看出,从继承方式的优先级来说是: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如果被继承人在去世时,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只有遗嘱,会按遗嘱来执行。

第二,遗嘱的有效性判断

前面提到,只有在遗嘱有效的前提下,才可以按照遗嘱执行。所以,下面将就如何判断遗嘱有效性提出一些初步判断依据。根据目前判例来说,遗嘱有效性的质疑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遗嘱人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也就是说,遗嘱人订立的时候是否存在头脑不清晰的情况。通常反面证据包括遗嘱订立前后的脑部疾病的诊断报告等。正面证据包括人证、订立当时的录像、或者正常的诊断报告。

(2)遗嘱是否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是受人哄骗、诱导的。

(3)遗嘱的形式要件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以自书遗嘱为例,是否是全文书写的、并有签名和日期等。代书遗嘱是否有两个无利害关系见证人,其中一个代书,全部人签名并写明日期。

(4)遗嘱处置的是否是个人合法财产。

第三,其他说明

(1)操作方式:如果遗嘱初步判断为有效的,且继承人对分配方式没有争议,就可以通过继承权公证的方式办理继承。如果有争议且不可调解,那么只能通过诉讼的方式办理继承。

(2)如果遗嘱仅处置了部分财产,那么对于被继承人的其他财产均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进行分配,也就是说有法定继承人平分。

希望回答对您有帮助。

遗嘱已经10多年了,还能直接凭遗嘱办理继承手续吗

按照国家法律规定,遗嘱继承的法律地位高于法定继承人的地位。尽管遗嘱已经10年了,但是如果立遗嘱的人没有再立新的遗嘱,那么依然可以凭遗嘱办理继承手续。当然,遗嘱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要件,比如公证遗嘱,要有见证人(最好有录像),见证人要签字,按手印。要证明立遗嘱时,立遗嘱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等。

遗产继承发生纠纷该怎么办?

1.自行协商,继承纠纷发生后,相关当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础上,通过互谅互让,就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协商达成一个各继承人都愿接受的协议,然后按协议分割遗产。协商虽然是在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双方之间进行,但也须遵循一定的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合法原则。(3)不损害国家、社会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有利于家庭成员之间的和睦团结,由协商解决完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自愿行为,因此处理后不会伤害彼此之间的亲情,也有利于纠纷的迅速、彻底解决。由于以协商方式处理遗产纠纷,不需经过别人的调解,更无须诉诸法院,节省了当事人的人力、财力和时间。同时,由于协议是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的,因而能够使纠纷得到彻底解决。2.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继承纠纷发生后,经协商不成时,可以不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不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也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的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3条的规定,继承纠纷不能仲裁。因此,有关当事人之间因继承发生纠纷后,不能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遗产继承我是原告,但开庭后被告持有遗嘱,我存在败诉问题吗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谁掏

补充回答:

1、关于房产分割:(1)你父亲已经去世了吗?如果还在,你没有继承权;如果不在了,你有继承权,是代位继承(你父亲先于你爷爷奶奶去世时)、或转继承(你父亲是在你爷爷奶奶之后去世的)。(2)在你有继承权的情况下:这房子在你爷爷去世后,先分一半归你奶奶,另一半做为你爷爷的遗产,由你奶奶、你、被告等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也就说,你奶奶占有大部分份额。(3)房产中属于你奶奶的部分:如果你奶奶的遗嘱有效,应按你奶奶的遗嘱处理,给被告,也就是说:被告占有大部分份额。

2、“第一次开庭时被告答应将我应该继承爷爷的那部分份额与我共同共有。那我是否可以以此为主张要求按共同共有的比例分担各项费用?”:如果你同意他的要求,这部分的诉讼费可以主张分担费用。==========1、“但开庭后被告持有遗嘱,我存在败诉问题吗?”:(1)存在,如果遗嘱是真实的、且遗嘱内容是不让你继承、而是写明由其他人继承的,你就可能败诉。(2)如果遗嘱是真实的、遗嘱确定遗产是由你和其他继承人共同继承:你就不算败诉,只是诉讼请求不能被全部支持。(3)如果遗嘱是假的:你就很可能是胜诉。2、“诉讼费和鉴定费由谁掏?”:(1)诉讼费由原籍预交,判决后由败诉方承担,如果是部分请求被支持,可能由双方分担。(2)鉴定费:由主张申请鉴定一方预交,鉴定后如果鉴定结论对主张申请鉴定的一方有利,鉴定费由对方承担;如果鉴定结论对主张鉴定一主不利,由申请鉴定方承担。

3、“要求按比例共同承担费用,如果我败诉了,费用全是我出吗?”:有可能是你全部承担,也可能按你的请求被支持情况由你们双方分担。

4、“补充:还未开始鉴定,但遗嘱是真实的可能性较大”:那样的话,建议撤销起诉、和被告协商解决吧,这样诉讼费还会少一些。

2021遗嘱新法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继承权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开始的时间及死亡先后的推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的定义】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的接受和放弃】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的丧失和恢复】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二、立遗嘱的方式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自书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打印遗嘱】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公证遗嘱】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的限制性规定】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其实关于遗产继承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很详细的,比如法定继承人之间对遗产的分割比例有争执,如果起诉处理,人民法院通常会照顾到生活比较困难的继承人,还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继承人。

有遗嘱,但有其他继承人不配合怎么办

即便被继承人留有遗嘱,但是在房产过户时,不动产登记部门还是会要求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签字,否则还是没有办法办理过户。不动产登记部门要求所有的继承人都到场只要时认为遗嘱的效力与否应当要由其他部门进行审查,若仅根据当事人自行提供的遗嘱便办理产权过户,可能损害到其他继承人的利益。

所以,若是其他继承人不配合的情况下,只能提起诉讼。通过诉讼,法院会通知其他继承人应诉,若其他继承人没有到场,则缺席审理并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将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认定并作出判决。

若法院判决房产由你继承,届时可以凭借着法院的判决书和生效证明前往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过户。一般来说,持有有法院的文书,不动产登记部门都会予以配合。若仍然不肯办理过户,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法院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协助执行函,对方也会配合执行。

公证遗嘱完备法官为什么判房改房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

您好!

正常情况下,公证遗嘱本身应该不会出什么问题(除非公证处太不细心、严谨)。

题主的问题,信息量太少。只能按照个人理解做一个揣测。题主提到三个重要信息:

公证遗嘱完备。不知道题主提到的“完备”具体指的是什么。这里假定这份公证遗嘱是合法有效的、并且是最后一份公证遗嘱,本身没什么问题。法官。说明有争议的了,换句话说,应当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与其他法定继承人之间产生继承纠纷。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这个法定继承人,如果指的是遗嘱指定之外的人,那么,这个问题没有回答的必要,正常。如果指的是遗嘱指定的继承人,那么才有探讨的可能性。

此外,题主提到的“房改房”,正常情况下,房改房是可以继承的,只是需要补缴一定的费用(看房改房的购房价格,是标准价还是成本价)。所以,假设这套房子是可以继承的。

以上条件下,产生题主问题的原因,可能有几个方面: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触发了不能继承的法律规定条件。

我们不以《民法典》来说,题主提到的这份遗嘱,订立时间还处于《继承法》时期。

在《继承法》中:

第七条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民法典》在上述法条中,还增加了一条: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所以,如果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触发上述条件,是不能继承的。

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过世了。

如果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先于遗嘱人去世,就意味着这份遗嘱中指定的继承人“没”了,那么,对应的份额,改由法定继承。

不尽义务,或者违背了遗嘱中指定的继承条件。

继承是可以约定条件的。例如,要求继承人必须为遗嘱人负责生养死葬,否则不能继承。如果遗嘱继承人没有达到条件要求,遗嘱有效,但是遗嘱继承人不能按照遗嘱继承。

此外,举个极端的例子:

老人订立遗嘱把财产给到儿子了,但是儿子从来不管老人,老人还没来得及修改遗嘱就过世了。生前全由女儿照顾。那么,遗产到底应该谁来继承合适?

这就是《继承法》、《民法典》中倡导的价值观:对老人尽到赡养义务的,可以多分;没有尽义务的,可以不分或者少分。

如果其他法定继承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遗嘱继承人不管不顾老人,那么,可以主张不按照遗嘱执行。

其他情况

这里重点想说说公证遗嘱的事情。

以上假设,都是指公证遗嘱合法有效的前提之下。但是,公证遗嘱一定能保证合法有效么?——肯定不能断然肯定。

可以很负责任的告诉大家:公证遗嘱无效导致的继承纠纷、甚至公证处赔钱的真实案例,现实是存在的(这里不列举了,有兴趣的大家可以自行搜索)。

“完备”,不意味着有效。一份遗嘱,要的不仅仅是最后那张“纸”的内容、形式、谁来背书。而是要确保遗嘱订立的全过程有效!

好了,文章到此结束,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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