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非全日制工伤和全日制工伤赔偿一样吗的问题,以及和灵活就业工伤怎么赔偿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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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工伤谁赔偿
依据法律规定,你说的这种情况,应当由职工受到工伤时的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具体原因如下:
首先,现行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一个劳动者可以存在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如以下三种情况的人员,包括:第一、企业停薪留职人员;第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第三,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这三类人员本来是与原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但这三类人到新的用人单位去工作,而新用人单位也发放工资,双方便建立起了新的劳动关系。这就出现了一个劳动者,同时存在两个劳动关系的情形。
其次,原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都有义务,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原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是法定义务,是规定在法律中的。但员工在新的用人单位如出现受伤的情形,是不能享受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的。
第三,新用人单位为该员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后,并对出现伤、亡情形,该员工才能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当然,如果新的用人单位不缴纳工伤保险,而原用人单位又不承担,那么就只能由新用人单位来全部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了。
因此,职工建立两个以上的劳动关系,只要工伤保险办理到位,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是有保障的,但承担责任的单位,是以职工受到伤害时所在的工作单位为归依。
工地工伤误工费怎么计算,赔偿标准是多少
工地工伤误工费赔偿标准
1、有固定收入的:
误工费=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对有固定收入的,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
2、无固定收入的:
(1)受害人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天/元)
收入状况的证明包括纳税凭证、单位出具的证明等。
(2)受害人不能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定型化标准):
误工费=误工时间(天)*相同、相近行业的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天/元)
3、误工费包括:工资、资金、津贴、课酬等。
4、误工费包含全日制工作收入和兼职工作收入。
5、须以“实际减少”的收入赔偿依据(差额赔偿原则)。
如:受害人为某些单位人员时,其因受伤而误工时,单位并不一定会扣发部分或全部收入。
6、受害人为企业经营者时不包括其所丧失的企业经营利益损失。
因为企业经营利益并非单纯企业经营者劳动所创造,其还包括资金、设备、组织管理、知识产权等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企业经营者在其不能工作的时间内雇佣与自己具有相同能力的人管理企业或财产的费用则应作误工费予以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扩展资料:
证明误工费数额的证据方面,一个是收入状况证据,一个是误工时间的证据。
收入状况证据内容可以包括:
1、具体的收入水平数据;
2、没有固定收入的可以提供一段时间(前三年)收入状况证明;
3、没有固定收入的还可以提供所从事行业的证明材料。
误工时间的证据内容包括:
1、正常情况下,根据医疗机构的医嘱。即医疗机构应当签发医嘱,提出休息时间、需要营养和护理的时间建议;
2、工作单位可出具受伤人员误工时间的证明;
3、可申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误工期长短进行鉴定,凭鉴定文书确定误工时间
灵活就业工伤怎么赔偿
关于这个问题,灵活就业工伤按照《劳动保障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赔偿,具体如下:
1.确认工伤:灵活就业者应在发生工伤后及时向就业单位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事故报告、医院诊断证明等,以便确认工伤。
2.工伤待遇:确认工伤后,灵活就业者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医疗费用、伤残津贴、康复费用等。如果工伤导致死亡,其家属还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等。
3.赔偿标准: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工伤程度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赔偿金额可以根据当地的工伤保险规定进行查询。
总之,灵活就业工伤的赔偿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如果有疑问可以咨询就业单位或社保经办机构。
劳动合同法工伤连带赔偿责任怎么认定
第九十一条双重劳动关系下的连带赔偿责任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解读】本条规定的是双重劳动关系下新用人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双重劳动关系指的是劳动者在同一时期和两个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双重(或多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对其合法性进行了认可:“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对于全日制用工形式下的双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的态度是:虽不明文禁止,但也不提倡。这一态度体现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态度同时也体现在本条,根据本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至于相应的例子,本书在解读本法第三十九条时也已举过《林玉聪与福建省莆田市贝阿士木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莆民终字第442号)一案,此处不再赘述。为了避免用人单位招用员工的时候不小心招到身上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十七条也有规定:“用人单位招用职工时应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该职工与任何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方可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实践中一些管理比较规范的用人单位(尤其是国企央企股份制企业之类),在招用劳动者的时候,如果了解到劳动者原来参加过工作,往往会要求劳动者提供一纸离职证明。这给普通劳动者的启示是:在跳槽的时候,记得向原用人单位要一纸离职证明。开这一纸离职证明也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规定在《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根据本条,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要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即,受损的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可以将劳动者与新用人单位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那具体这个连带责任在劳动者和新用人单位之间要怎么分配呢?劳部发《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1995]223号)第六条有更详细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向原用人单位赔偿下列损失:(1)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2)因获取商业秘密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赔偿本条(二)项规定的损失,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执行。【1】”关于本条,实践中最常见的致损情形,为劳动者跳槽到新用人单位时所引发的竞业限制赔偿损失。例如,在无讼案例《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与何扬、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0541号)一案中,何扬作为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的管理人员,与公司签订有竞业限制协议,在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却出资成立与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最后法院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何扬于在职期间即与他人一同出资,注册成立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且其股份占注册资本的10%,……应认定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对招用沈阳铭郡置业有限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何扬)为明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沈阳亿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何扬)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应当说明,这条规定比较偏僻,实践中引用的情况非常少。笔者以“!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表示“法院认为中包含”)为关键字在无讼案例上进行搜索,仅搜得案件一例——《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与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宿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皖北煤电集团总医院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点工工伤有什么法律赔偿依据,是怎么赔偿的
钟点工属于非全日制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遭受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3]12号⒓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鉴定为伤残5-10级的,经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一次性结算伤残待遇及有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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