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北京市公安局在执行“随父落户”政策过程中的内部规定,有人撰文称,公安机关将“亲子鉴定”作为认定的证据,“明显违反了当事人自愿原则”,“任意剥夺非婚生子女随父落户的权利”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南方都市报》 . 8 . 25),对此,笔者有不同看法。
首先,北京市公安部门要求未婚孕妇做“亲子鉴定”,并不是针对非婚生子女,而是另有目的:——防止有人浑水摸鱼,冒充别人的孩子是“未婚先孕”的私生子。就中国目前的社会状况而言,可以想象这对城市,尤其是像北京这样的大城市是多么具有诱惑力。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已经生育的女性再婚会遇到很多障碍,而男性相对容易;很难避免有人利用利益的诱惑,把自己的“父亲”身份出租出去,为其他违规者办理“与父亲安身立命”。北京公安局的规定就是为了避免这种情况。
只要“亲子鉴定”由正规机构进行,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都可以得到保证。DNA“亲子鉴定”作为一种遗传学方法已经完全成熟,并广泛应用于刑事案件的证据鉴定。为什么不能应用在民用领域?
对于非婚生子女,有关部门已经采用了相关的法律文书(如出生证明、户口簿等),而对于非婚生子女,为什么有关部门只凭当事人自己的陈述就可以认定?进行“亲子鉴定”不是强制与否的问题,而是是否提交证据的问题。至于说“任意剥夺非婚生子女与父亲定居的权利”是对非婚生子女的歧视,那就更可笑了。只要“亲子鉴定”确认,相关部门就会办理户籍,怎么可以任意剥夺?
北京市公安局的这一规定可能值得商榷,但不存在“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