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民间借贷解除合同情形的一些知识点,和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解除吗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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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分析:司法解释具体列举了民间借贷合同应当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包括: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16种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
法律主观:
民间借贷虽然在出借人将金钱出借给借款人的时候就生效了,但是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存在法定情形的,那么民间借贷行为无效。一、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二、写民间借款合同时要注意的事项1、明确合同的双方主体以及相关事项的送达方式明确借款人、出借人的名称,其意义在于锁定借贷的双方,不但在合同文本中锁定,在打款收款时同样要由合同双方主体打出和签收。是个人的,以其有效居民身份证上面的名字为准,是企业的,以其有效营业执照上的名称为准。明确主体之后,还要加上送达方式条款,双方的任何正式往来以合同约定的送达方式为准。送达条款经常在一些简单的合同中被忽略,这个简单的条款已经多次挽回我的委托人的损失,是相当重要的条款,不仅适用于借款合同,其他一切合同同样适用,同样重要。2、明确借款数额和打款方式本次合同约束的币种和数额,是以现金交付还是直接银行转账,是分批还是一次交付,这些都要约定明确,最好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由出借人账户转至借款人账户,与合同主体对应。3、明确借款期限和借款利息期限和利息,一般来讲是对应的,期限多长,利息多少。在界定是否为高利贷,是否受法律保护时,也是以借款期限内的利息利率来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比较,超过四倍的部分不受法律支持。明确借款期限,即使后续风险爆发导致诉讼,也能为诉讼带来不少方便,对于诉讼时效的确定和逾期利息的起算有很大的帮助。根据《意见》的规定,民间无息借贷,也可以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要求逾期利息。4、明确借款用途。在合同中写明借款人借款的用途,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尽量规避因借款人将借款用于非法用途,而导致双方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的情况出现;同时还可以给出借人一个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而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的机会。所以,明确借款用途,对于出借人是有利无害的。5、明确违约条款,将违约的情况和对应的违约金尽量约定详细清楚因为借贷合同中,涉及的仅仅是金钱的给付义务,还会涉及损害赔偿的问题,所以我们就不在这里讨论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主张问题,只说违约金,这样就相对简单。只要有一方违反合同约定的情形,守约方就可以要求违约金,但数额要在合理的范围内。根据以往的办案实践,在借贷合同纠纷中,出借人因借款人拒不归还借款或者延期归还借款而要求违约金的,只要违约金数额和逾期利息数额加起来折算的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法院一般都会支持。出借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可以依此标准进行考量,约定合适的违约金。当然,借款人也可以针对出借人的给付借款义务约定违约金,以保证出借人按时守约地出借借款。6、明确争议解决条款对于争议解决条款,实际就是帮助双方选定合适的争议裁决机关,是仲裁委还是法院,是哪个法院,双方在同一区域就无所谓,否则这就不是无所谓的事情,不考虑所谓的人情关系,也应该考虑解决争议的成本问题,包括时间成本、金钱成本。在合同中可以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借款合同,一般会选择合同签订地,如此,就在合同条文中加以明确,并明确合同签订于何地,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锁定有利的管辖法院。三、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批复虽在部分情况下适用条件不充分,但作为专门规定管辖的法律条文,多数时候还是有其应用的合理性,在没有更具体的条款可用时,比起用民法典确定管辖,以该批复确定管辖更为合适,但应区分情况稍作变通。1、以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在划出借款的行为由贷款方本人完成时,比如出借现金、银行转账,“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基本就是贷款方所在地,此时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适用条件,应以贷款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2、以实际划出借款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不管是侵权行为地还是合同履行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民事诉讼法在确定管辖时总是要选择跟法律行为或事实本身具有密切联系的点,这也是国际私法通行的确定联结点的原则。笔者认为,贷款方划出借款的行为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得以成立的前提,是借贷行为能够完成的关键,所以贷款方划出借款地应该算是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密切联系点。诸如通过借信用卡的借贷行为,若是由借款人自己取款,贷款人所在地和实际划出借款地可能就不等同,此时就应以实际划出借款地为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民间借贷无效的情形主要有进行高利转贷的,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用以违法犯罪、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事项。
法律客观:《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有哪些
法律分析:(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
(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
(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
(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
(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4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2)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
(3)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4)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
(5)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民间借贷合同可以解除吗
民间借贷合同也可以解除,但需要满足约定或者法定的条件。具体来说,能够解除的民间借贷合同,主要分为以下三种情况:1、双方事先约定了特定的条件下能够解除民间借贷合同;2、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通过协商的方式,解除民间借贷合同;3、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去,法律赋予其中一方或者双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上述的三种情形,被合同法规定为合同的约定解除与合同的法定解除。其中,合同的法定解除主要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了如不可抗力,或者一方预期违约等情形,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下去,从而一方当事人能够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合同的解除需要符合法定的方式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哪些
法律分析: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如下:1、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2、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3、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4、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九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为合同成立:(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民间借贷合同如何解除
法律分析:借款合同解除的方式有: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2、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3、债务相互抵销;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解除合同的约定事由发生;
7、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关于民间借贷解除合同情形的内容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