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大家好,今天由我来为大家分享一般自首成立必须具备的条件,以及自动投案行为发生在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的,是否成立自首的相关问题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收藏下本站,您的支持是我们最大的动力,谢谢大家了哈,下面我们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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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交公安机关的条件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是属于必经程序,因为公安机关如果要进行立案侦查的话,必须存在一定的条件,犯罪事实是肯定需要存在的,然后就是对于犯罪嫌疑人所从事的这种行为要能够追究刑事责任,因为在有些情况下,比如说犯罪虽然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话就不需要承担。
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是否属于必经程序?
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不是属于必经程序。立案侦查是有条件的。
1、要立案追究的,必须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立案应当而且只能对犯罪行为进行。如果不是犯罪的行为,就不能立案。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1项的规定,有危害社会的违法行为,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就不应立案。
由于立案是追究犯罪的开始,此时所说的有犯罪事实,仅是指发现有某种危害社会而又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发生。至于整个犯罪的过程、犯罪的具体情节、犯罪人是谁等,并不要求在立案时就全部弄清楚。这些问题应当通过立案后的侦查或审理活动来解决。
2、要有一定的事实材料证明犯罪事实确已发生。包括犯罪行为已经实施、正在实施和预备犯罪。
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指依法应当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只有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当有犯罪事实发生,并且依法需要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时,才有必要而且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虽有犯罪事实发生,但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均不追究刑事责任。
什么是立案?
刑事诉讼中的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自诉人的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审判的诉讼行为。
法院在民事办案过程中,如发现有违法犯罪行为,应移交相机关立案侦查,因此公安机关应先予立案。
对于刑事案件的调查是公安机关的责任,当然有些特殊的刑事案件也是由检察机关来进行立案调查的,但不管是什么机关进行调查都并不是一个必须经历的程序,有些案件无需走到这一步。
自动投案行为发生在嫌疑人被办案机关控制之后的,是否成立自首
关于如何认定自首,有刑法和司法解释的具体规定,还是比较复杂的,现在只针对这个问题做一个简单的解释。
刑法第67条对自首有规定,具体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从这个条文字面理解来看,构成自首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个是主动投案,另外一个是如实供述罪行。提问的问题其实就是在问如何理解自首的构成要件即何为主动投案。
大部分的主动投案都是常规的表现情形,即自愿的主动前往有关部门接受调查,但是往往还存在一些变种。比如说上文提到情形,往往一些人员由于行迹可疑,可能会遭到公安人员的排查,虽然说此时没有掌握涉嫌犯罪的证据或者线索,但是往往公安机关的人员也会将其口头传唤至指定地点接受调查。那么这种情况下,这些人员形式上肯定是被动归案了,那么有没有可能被认定为自首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款对自动投案做了详细的解释,具体为“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依据上述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有些情况下,虽然犯罪嫌疑人已经被怀疑,但是尚未掌握相关确实证据,还没有被刑事立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他的归案方式看似是被动的,但是只要其在尚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时能够主动交代他的犯罪事实,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也是能够认定为自首的。
故对于上面这个问题,只能说在部分情形下,在以被动形式归案够后仍然能够被认定为自首。
亲友带领公安抓获是否可以视为自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虽然没有把被告人的近亲属带领公安干警抓获被告人的行为列为投案自首的情形之一,但从“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该情况与亲友陪同送去投案并无实质区别,且犯罪嫌疑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备自首的条件,应视为自首。综合以上,根据自首的概念,被告人的近亲属带领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且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应视为被告人投案自首。
坦白、自首、立功如何区分
在公职类考试中,刑法一直是一个很重要的部门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其是规定什么是犯罪,什么不是犯罪,以及犯罪应当受到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今天,我们就带着大家讲解刑法部分一个非常重要的知识点——坦白、自首、立功。
坦白坦白是指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对于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一般自首需要满足两个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二)特别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也称为“准自首”
三、立功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属于立功。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如果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的犯罪行为不能认定为立功,而是属于坦白或者自首的条件。
对于立功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于坦白、自首、立功这部分,大家需要掌握两个考点:1、什么情形构成坦白、自首、立功;2、坦白、自首、立功的处罚幅度又分别是什么。
例题分析:
1、钱某盗窃公司财产,经家人劝说写信给远地方公安局承认犯罪事实,在前往公安局自首的途中被公安民警逮捕,这个属于:
A.具结悔过B.准自首C.立功表现D.一般自首
【答案】D。解析:我国《刑法》规定:1.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为一般自首;2.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为特别自首。3.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嫌疑人的。本案中钱某已经先写信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有主动投案的行为,虽在路上被逮捕,也符合一般自首的条件。我国刑法中没有具结悔过的量刑情节规定。故本题答案为D。
法院立案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刑事立案的三个条件如下:
犯罪嫌疑人存在犯罪事实;
依据法律规定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属于管辖范围。
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在经过审查后符合立案条件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应当立案。
1.具有犯罪事实,即已经受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刑律,构成了犯罪;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即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刑罚处罚;
3、属地管辖,公安机关只能管辖法律规定的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不能立案。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立案是要具备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司法机关对于控告、检举或者自首的材料,应按管辖范围进行审查。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通知控告人、检举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如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立案后,一般案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开始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审理;如没有犯罪事实,或者依法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则不予立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应予受理的,应在7日内立案;认为不应受理的,应在7日内通知原告,并说明理由。
分别是申请复议、申请复核、向检察院投诉。我们可以通过这种手段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如果警察不为我们做主,我们可以通过以上三种行为来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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