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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解释第116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民法典担保法司法解释全文
根据原《担保法》第五条规定,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该条同时允许当事人作出例外约定。《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强化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明确当事人有关担保独立性的约定无效,唯金融机构开立的独立保函除外。
此处有两点需要注意:第一,根据《九民纪要》第54条的观点,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当事人开立的独立保函,以及当事人关于担保独立性的约定,虽因违反担保效力上的从属性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无效法律行为的转换”原理,在否定其独立担保效力的同时,应当将其认定为从属性担保。第二,《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担保合同无效,承担了赔偿责任的担保人按照反担保合同的约定,在其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请求反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即反担保合同的效力不受担保合同无效的影响。
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担保法解释》第22条是这样的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法》第40条
第40条
法条内容: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释义:
本条是对禁止流押的规定。流押是指债权人与抵押人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抵押。若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对流押有约定,则此项约定为无效,抵押权人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直接获得抵押物所有权,而只能按照法律规定将抵押物变价后满足自己的债权。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二条
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债权债务关系的变化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债权人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按照民事法律的一般原理,债权人依法将债权转让给第三人是债权人的权利。
(二)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可以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
(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协商变更主合同中有关权利义务的约定,是主合同当事人的权利。
民法典担保法解释38条第二款谁能解释一下
第二款明确规定了债权人与保证人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不经过债务人同意而变更担保方式。该规定的原因是为了在担保方式更改时可以更加灵活,既能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能减轻保证人的负担。同时,这也是对债权人和保证人的信任和合作能力的要求。值得延伸的是,在进行担保方式变更时,应当注意保护债务人的权益,确保不会使其承担过于沉重的负担。同时,债权人和保证人应当尽量采取合理、公正的方式协商,以达到互利互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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