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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房子怎么拿回来的(假离婚证能查出来吗)

admin3个月前626

大家好,假离婚房子怎么拿回来的相信很多的网友都不是很明白,包括假离婚证能查出来吗也是一样,不过没有关系,接下来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假离婚房子怎么拿回来的和假离婚证能查出来吗的一些知识点,大家可以关注收藏,免得下次来找不到哦,下面我们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离婚时房子判给了女方,没有过户。现在前夫犯经济罪判刑,法院冻结了该房屋,怎么办?
  2. 离婚后,女人如何破茧成蝶,走出离婚的阴影?
  3. 老婆为了卖掉房子,要求离婚,该怎么办?
  4. 如果在离婚官司上一方提供假证据的话,会怎样呢?
  5. 假离婚证能查出来吗
  6. 老赖欠钱不还,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制裁,我该怎么办?
  7. 假离婚最后成了真离婚,你们怎么看?

离婚时房子判给了女方,没有过户。现在前夫犯经济罪判刑,法院冻结了该房屋,怎么办?

怎么办?

依我之见一一

积极配合法院的刑事措施及判决生效后的执行行为呗。为什么你们的离婚时分给女方的房子现在被法院冻结要配合刑事措施和执行行为呢?

一,你“前夫经济犯罪”与该房产的关系问题。既然是你与前夫在离婚时分得的夫妻共同财产,为什么检察院或监察委员会在查处为什么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加以冻结,并且在法院以你前夫构成了经济犯罪(贪污罪或受贿罪)继续冻结,并有可能拍卖后以犯罪赃物之名上缴国库呢?

依我之见:极有可能你所分得的房产是你与前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你前夫作为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利用工作职务之便采取弄虚作假丶假报冒领等手段侵吞公款财物,或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之刑法禁止的犯罪行为,而你所分得的该离婚房产恰恰就是你前夫在你们夫妻共同存续期间的上述“经济犯罪”所得之赃物,所以,作为你前夫因职务犯罪所得之犯罪脏物的该房产,依法办案的检察院丶监委丶法院是有权查封扣押丶冻结,直至最后拍卖所得款项全部上缴国库的。

二,为什么作为你与前夫所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的该房产,在离婚时你分割的房产,为什么司法机关有权采取上述刑事强制措施呢?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合法财产归夫妻二人共有。前提是夫妻所得到的“合法财产”,才能作夫妻共同财产,而因“前夫经济犯罪”所得到的该房产,当然是违法犯罪所得,依法肯定不能成夫妻共同财产,自然不能在离婚时非法处置。而且,你前夫的经济犯罪一旦东窗事发,该房产依法是必然被办案机关查封丶冻结的,直至没收上缴国库的。

三,现在女方怎么办?

1,积极配合办案机关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因该房产的经济损失导致夫妻离婚时共同财产分割的损失,可以在前夫经济犯罪刑事判决生效后,女方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合法的夫妻共同财产,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来维护女方的合法权益。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不当之处请见谅。

离婚后,女人如何破茧成蝶,走出离婚的阴影?

人人都渴望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婚姻,但是有很多人没有走到婚姻的尽头,带着不满、遗憾、愤怒结束了这段感情,从此各奔天涯、再无牵挂。

婚姻可以结束,但是生活还得继续。尤其离了婚的女人,刚开始迷茫、无助心无归处。女人是脆弱的、敏感的。女人天生是需要保护的,当没有遮挡风雨的大树时,她们不知道在哪会有避风的港湾。

生活不会同情弱者,也一样不会同情女人。女人这个时候一定要坚强,因为你已经没有了臂膀。首先你应该充实自己,把所有悲哀的时间,让工作来冲淡。找一份自己喜爱的工作,不论挣多挣少,你会发现自己,原来也是那么优秀,离开任何人我一样活的有滋有味。可能你会很辛苦,我想总比你掉进无法自拔失败的婚姻要好。你阳光的生活,你会发现世界还是美好的事情多,忘记过去就是对自己最好的善待。

离婚的女人一定要有一个正能量闺蜜。不论女人再强大,她也有自己的委屈,想找一个人去倾诉。不论多晚当你想找一个人,说说心里话时,那就是你的闺蜜。闺蜜做好饭菜,摆上一桌子啤酒,喝多了可以哭、可以笑。闺蜜就像一个听者,你把所有的委屈娓娓道来。她会像长辈一样安慰着你,也会像酒友一样陪你一干到底。直到你喝的一塌糊涂,不知何时睡去。第二天醒来会发现,闺蜜熬的粥和拌好咸菜等着你,这是何等的幸福。

人生纵有一万种不幸,但是不允许你堕落。女人不容易,离婚的女人更不容易。上天是公平的,当为你关上一扇门时,一定会给你打开一扇窗户。不经历风雨怎么见彩虹,你若盛开,清风自来!

老婆为了卖掉房子,要求离婚,该怎么办?

哎,不知道你老婆怎么这样,你们是怎么结婚的。在我看来,你老婆如果都闹到这一地步,自己受这么大的委屈,并且得不到任何改善,要么就要一直忍受下去,为了孩子(或者为了其他),个人不推荐,人活得太累了。本来生活就不容易。

要么离婚就离婚,人要为自己而活,你老婆是个没有感情的人,没有感情的婚姻是而只有利益关系的婚姻个人觉得没有必要进去下去。

如果在离婚官司上一方提供假证据的话,会怎样呢?

第一,证据采信。伪造的证据不符合证据的真实性要求,所以依法不能作为事实认定依据。

第二,伪造证据属于妨碍诉讼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具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个人处于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于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于十五日以下司法拘留。

第三,情节严重可能涉嫌虚假诉讼罪。夫妻一方伪造证据在离婚诉讼时最常见的是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捏造夫妻共同债务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若涉嫌虚假虚岁罪,可以要求法院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假离婚证能查出来吗

如果想查,是可以查出来的。

1、虽然我国目前还无法在网上查到结婚离婚的信息,但可以通过民政局查验离婚证、结婚证的真假——假离婚证是没有登记信息、没有档案。

2、如果办证时间过长,也可能移交到了当地档案馆,可以到档案馆去查(移交时间有的是5年,也可能是10年,到当地民政局去问一下便可。)

3、需是婚姻当事人或是利害关系人方可查询离婚证信息。

4、假离婚证不只有道德成本,还可能涉嫌欺诈、构成刑责。例如:假离婚贷款买房,就贷款合同本身而言,若采用欺诈手段取得优惠,银行可行使法律手段予以撤销,随时将房贷收回去。涉及到三套房贷的,因数额较大,还可能涉嫌贷款诈骗罪,构成刑事上的责任。

老赖欠钱不还,假离婚转移财产逃避制裁,我该怎么办?

我是专注执行法律人,让我来回答楼主这个问题。

受疫情影响,市场上一定会出现大面积违约。有债务需要承担,自然就有人想着法儿逃避债务,今天就来分享一个最简单的套路——离婚协议。

说个小故事:老王有100万的债务刚刚到期无力偿还,债务产生的原因在所不问,和媳妇儿夫妻一场,也算有情有义,对媳妇儿说:“咱们马上到民政局协议离婚,我把房子车子都给你,债我一个人背,不要影响你和儿子的生活质量。”媳妇儿听了也是感动得不行,配合老王办了离婚。

老王的债主老张从朋友处听说了这件事,心想,这下坏了,当初就是想着老王在本地有房产才信任他的实力,房子都给了媳妇,执行会不会有问题啊?

首先,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是,那房产在夫妻双方还是一方名下,都不影响执行,还等什么,赶快申请保全啊。

这里我要补充的是,随着2018年1月18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难度很大,当然这也不是这个小文我要讲的重点,略过。

其次,看离婚协议的约定,是否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

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简单归纳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

1、债权合法

2、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3、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4、行使撤销权需以债权为限

5、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

其中,1、2、4、5很简单不做赘述,重点分析3。

只有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时,债权人才能行使撤销权。所谓有害于债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不具有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清偿能力。如果债务人即便无偿或以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但其仍具备债权的清偿能力,则不能认定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

看个真实案例:

(2018)京0107民初28193号

生效的(2017)京0107民初125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确认了王某1对关某1享有债权,该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关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而执行终结。在时间上,王某1申请执行后,关某与其前妻王某于2017年12月5日离婚并将共同财产中的涉案房屋分配给王某,该离婚协议的约定使得关某1个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客观上使得关某1可供偿还债务的财产数额降低,并导致其无力清偿其所欠王某1之债务,该行为对王某1实现债权造成了损害,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构成要件,故王某1可以依法请求法院撤销关某1该行为。

已经进入执行环节,还把责任财产通过离婚协议的方式进行转移,极容易被认定恶意,该行为最终被撤销。更甚,法院判决债务人承担债权人律师费60000元及保全费3000元,实在是聪明反被聪明误。

进一步分析,如果转移财产的行为不是在执行环节,而是在诉讼期间甚至起诉前呢?

是个好问题,只能说,转移财产的行为发生的越早,对行使撤销权的债权人要举证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有害债权人实现债权的难度越大。

再来一个真实案例,转移财产行为发生在起诉前,债务产生后:

(2016)皖01民终5568号

一审法院认为,沈杨为他人提供担保的债务属于沈杨的个人债务,不属于沈杨与张勤之间的夫妻共同债务。沈杨与张勤婚姻关系的破裂,因张勤并无过错,故双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体现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精神。由于张勤放弃要求沈杨支付子女抚育费的义务,作为交换,沈杨放弃了房产和车辆的所有权,所以张勤按离婚协议取得房产和车辆的所有权的行为则不属于“无偿转让”,张勤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应受到法律保护。郑志军现主张沈杨无偿转让夫妻共同财产系以规避债务为目的、张勤明知沈杨负债而无偿受让该财产,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经过案例检索,确实有不少人提出类似的抗辩,债务人不需要承担子女的抚养义务,将房产分割给配偶和子女的行为就是对价,这很“公平”啊!

不,半套房子的价值和原则上按月支付的抚养费相比,还是有点多,此情形下的利益平衡,法律更倾向于保护债权人,无可厚非,也更符合多数人心目中的正义。

本院认定本案担保之债形成于沈杨、张勤离婚之前。关于沈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属于无偿转让财产的问题,根据沈杨、张勤在离婚协议中的约定,沈杨并未分得任何财产,沈杨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应有份额的放弃,使个人财产本应增加而未增加,等同于无偿转让财产。现沈杨个人无财产承担郑志军债权的保证责任,亦未提供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已经损害了债权人郑志军的利益,本案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构成要件,对债权人郑志军要求撤销沈杨、张勤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约定的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

二审法官果断改判,维护了债权人的权益。

本文重点分析了债权人撤销权这一诉讼路径,可现实中,情形更加复杂。

法院调解离婚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实在是难;

和撤销权类似,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理由是恶意串通;

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代位权之诉,难有线索;

被保全时候主张保全错误的,外观主义不用怕;

执行环节里,主张物权期待权以排除强制执行的,裁判观点较为混乱;

墙缝里冒出来的承租人捣乱的;

……

对于债权人的建议,

有条件的,一定要进行抵押登记。

啥,对方没房产给抵押?或者不给抵押,你就是为了多赚利息?

额,这利息为啥给你赚,机构尤其是银行不敢挣这个钱,不就是风险大吗?

最后就是,债务人欠靠谱的,不论房子抵押是否充足,是不是已经存在首封,一定要查封,这样起码参与分配你还大概率有口汤喝。

还真有朋友,目前的境况就是,和二封赛跑,真是尴尬。这里水有多少,不想评价了。

假离婚最后成了真离婚,你们怎么看?

离婚,是一个再熟悉不过的话题,但就是这么个话题,让人产生了许多疑问,就比如,那些办假离婚的,为什么最后都变成真离婚,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很多离婚的人都是多种多样,有的是因为婚外情离婚的,有的是因为家庭暴力离婚的,还有的是吵架赌气离婚的,总之,这些离婚的人和离婚的理由大多都归于一个点上,那就是夫妻之间无法过了。

要知道,离婚就是离婚,不管因为什么,都没有所谓形式意义上的,(假离婚)那么,哪你告诉我,这种(假离婚)到底值不值。

所以,奉劝那些要办假离婚的朋友们,如果你在办离婚离婚前就没发现对方有欺骗行行为吗?千万不要抱着侥幸心理认为他她还会复婚,那是不可能的,跟你离婚也只是摆脱你的束缚,一旦离婚证下来,谁还认识谁。

话说回来吧,其实你同她的感情可能早就有裂缝了,虽然只是骗你名义上的假离婚,其实对方早就有目的了,骗你说是假离婚,怕说出真的你不会答应,先骗你假离婚,他她就成了真的了,也实现了他她的愿望了。这个问题真的不好办,你所谓的真假,只是你们自己认定的没有法律依据,但离婚是有法效果的,所以在拿到离婚证以后,对方怎么做都是合法的。假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双方为了共享或各自的目的,约定暂时离婚,等目的达成后再复婚的行为,假离婚主要有两种,一是在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假离婚,二是在人民法院达成假离婚调解协义。首先大家应该的明白一件事,就是不管是为了什么,目的如何,只要在婚姻登记处,领了离婚证善上那个离婚的钢印,至少是在法律上已经离婚了,不管还是假离婚真离婚拿了离婚证书后,后悔也无药治疗了,凡事要细心去想想,千万不要做出后悔终生的事情。

本文仅代表作者看法

图片来源于网络

谢谢!

关于假离婚房子怎么拿回来的,假离婚证能查出来吗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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