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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条文(物权优于债权的三个例外)

admin1周前823

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条文的问题,以及和物权优于债权的三个例外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1. 什么情况下债权能对抗物权
  2. 为什么物权的排他性比债权强
  3. 债权是否要基于物权
  4. 物权优于债权的三个例外
  5. 民法典关于物权优先权的解释
  6. 执行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7. 债权为什么是平等的而物权不是

什么情况下债权能对抗物权

不能抵抗,因为物权是对世权,绝对权。而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即享有物权者,其余所有人均有对物的不作为义务,不得侵犯物权。而债权只对只对债务人发生效力,对其余人不发生效力。因此,物权优先于债权。

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这是一般的原则,但也有例外的情况。例如,不动产租赁在各国民法立法例上均属于债权,但大多都规定承租使用权优先于租赁物受让人的所有权及在租赁物上后设定的他物权。

为什么物权的排他性比债权强

物权优先于债权,是由物权和债权的性质决定的。

物权具有排他性、对世性,物权人直接支配物并能对抗任何人,得排除他人干涉,其客体是物;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其客体是给付,是行为,债权是请求特定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法是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的法律;债法是调整平等主体行为的法律。物权的这种独占性、排他性、对世性使物权的效力非常强大,非平等性、相对性的债权所及。

物权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和结果,一定意义上,也是债之关系的基础。比如买卖合同中,请求移转标的物所有权、支付价款,首先得确定标的物、价款的归属,进而才得以变动;不当得利中的得利、侵权中的民事权益、无因管理中的他人事务,或多或少涉及到物权内容,也就是说物提供了债的基础性、本源性的要素,所以物权优先于债权。

债权是否要基于物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

第一,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第二,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这就是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

第三,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所谓追及的效力,是指物权的标的物不管辗转流通到什么人手中,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物的占有人索取,请求其返还其物。任何人都负有不得妨碍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义务,无论何人非法取得所有人的财产,都有义务返还。

第四,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动产质权、留置权亦以占有为权利象征,而不动产则以登记为权利象征,地上权、地役权、抵押权等亦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第五,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物权优于债权的三个例外

一、税收收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和办理执行案件中,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定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三)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四)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三、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十八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是指债权人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向民用航空器所有人、承租人提出赔偿请求,对产生该赔偿请求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法典关于物权优先权的解释

民法典关于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为物权的优先权。其基本含义是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相互矛盾、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具有较弱效力的权利的实现。

考察先后成立的物权之间及物权与债权之间的关系,物权的这种优先效力都是存在的

执行优先受偿权的规定

首先,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应有法律明确规定,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破产费用受偿优先权、税款优先权、海商法规定的对扣押船舶的优先权等。但对首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债权并无优先受偿的相关规定。

其次,《执行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虽然规定了无担保物权的债权应按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并不能因此认定首先申请保全或者首先申请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普通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适用先后受偿原则必须满足被执行人的财产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条件,认为首先查封、扣押、冻结的债权优先受偿的观点,显然是对《执行工作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误读,忽略了对多个债权人申请执行一个债务人的清偿顺序问题的体系化规定。

债权为什么是平等的而物权不是

债权与物权不同,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债权是平等的。

例如,某企业因其所有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而依法宣告破产时,对所有债权均按比例分配,而不存在优先效力。

即在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个债权,各个债权不管设立时间的先后和数额的差别,都具有平等的效力,债权人在依法受清偿时都是平等的。

而无权是有优先权的,所以是不平等的。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物权优于债权的规定条文和物权优于债权的三个例外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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