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如果您还对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什么法律不太了解,没有关系,今天就由本站为大家分享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什么法律的知识,包括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司法行为吗的问题都会给大家分析到,还望可以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我们就开始吧!
本文目录
- 什么是教育行政复议
- 什么部门受理行政复议
-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的有哪些
- 行政法包括哪些法
- 请教有关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 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司法行为吗
-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哪些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什么是教育行政复议
在我国的教育行政救济制度中,教育行政复议也是一条极为重要的救济途径。教育行政复议,是指教育管理相对人认为教育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作出该行为的机关的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或该机关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发生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活动。
什么部门受理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
有以下种类:
一是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二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市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比如,要对县公安局的决定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可以找县政府,也可以找上一级公安部门。
三是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作出选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由国务院依法作出最终裁决。
四是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另外,行政复议法还对几种情况作出特别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的有哪些
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中,一并申请审查范围的有:《行政复议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国务院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行政法包括哪些法
首先,你的问题涉及两种方式的法律分类。以法律的调整范围为依据,可以把法律分为民法、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以法律的效力等级为依据可以把法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所以你提到的问题混淆了两者的界限。行政法中包括许多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司法解释。
其次,我们通常所说的行政法也并没有一个明确的范围,不同的教科书、资料上面有不同的解释。
最后,通常认为行政法包括行政实体法和行政程序法两部分,具体而言,实体法包括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程序法包括行政诉讼法等。
请教有关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的问题
提要: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可就变更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并案审查,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对申请人不变更或撤回其复议请求的,
提要:在复议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部分内容的,可就变更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并案审查,以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对申请人不变更或撤回其复议请求的,可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部分违法。
一、案情简介
2004年4月,被申请人建设局根据××开发公司的申请,向其发放了7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下称简称76号许可证),同意××开发公司砌建××大厦(组合楼)。该许可证及所附施工图表明:该大厦的部分建筑与其南侧的某居民楼间距为6.4米。刘××等人系该居民楼住户,在××大厦建筑施工过程中了解到76号许可证的内容,遂以建设局核发76号许可证的行为侵犯其通风采光权,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76号许可证。
复议机关受理后,通知建设局提交作出规划行政许可的证据及依据,并通知××开发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在答复期间,建设局根据××开发公司的申请,作出了《关于对76号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实施要求补充内容》(以下简称补充内容),《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对××大厦与居民楼相邻的部分规划设计进行了变更。
复议机关为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组织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听取了申请人刘××等对《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的意见,并组织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到现场进行查勘,由被申请人对调整后的楼房设计及施工范围进行了现场解释。申请人刘××等《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进行的变更未提出异议,但仍要求撤销76号许可证。经复议机关审查:《补充内容》及所附设计图纸在对原有的设计变更后,其××大厦与居民楼相邻部分的间距已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复议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在实施规划行政许可时未能查明事实,导致其所核发的76号规划许可证所设定的××大厦与申请人刘××等所居住的居民楼的间距小于规定的标准,其行为已经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纠正。但鉴于被申请人在复议审查期限内已主动对76号规划许可证中与申请人相邻部分进行了实质性变更,其变更后的设计已符合相关规定,不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对此应予支持。申请人在得知《补充内容》中的变更方案后,同意该变更方案,但坚持要求撤销76号规划许可证,其理由不充分,缺乏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复议机关经研究决定:确认建设局作出的76号规划许可证中与居民楼相邻部分的规划违法。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后,刘××等及××开发公司均未提起行政诉讼,××开发公司按变更后的规划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现××大厦已交付使用两年有余,刘××等与××开发公司未再发生纠纷。[page]
二、案件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在对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审查过程中,被申请人变更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能否对变更行为一并审查?二是行政许可行为的内容部分违法时如何处理?
对第一个焦点问题,《行政复议法》及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均无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亦只是提及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未就变更行为如何处理作出规定。从学理上讲,变更行为是一个独立的行政行为,行政管理相对人有权就该变更行为单独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复议机关在复议审查过程中,可以告知申请人可就变更行为另行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由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另案处理。这一做法是符合现有规定的,但却只是一种就事论事,就安办案的做法,不利于实现“定争止纷、案结事了”的目的。。在本案中,复议机关并没有采取这一做法,而是从彻底化解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将变更行为一并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其理由有三:
一是层级监督的职责决定了复议机关应将变更行为直接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行政复议作为一种层级监督制度在实施对下级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监督上有着行政诉讼不可比拟的优势,层级监督职能决定了复议机关不能只停留在当事人启动行政复议程序后的被动监督,更要依职能实施主动监督,这样才能更有效地规范行政行为。
二是行政行为作出即发生效力的法律特征决定了复议机关应将变更行为直接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由于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即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效力,直接影响到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利害关系人的权利义务,因此在第一时间内将变更行为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有利于最大限度上减少或防止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害。
三是复议为民的宗旨决定了复议机关应将变更行为直接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让申请人就变更行为另案申请复议或诉讼,不仅使当事人的实体权益得不到及时的保护,也增加了当事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程序成本,也增加了作出变更行为的行政机关及复议机关的行政成本或司法机关的司法成本。因此,复议机关将变更行为一并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有利于减少讼累,减少社会成本,更迅捷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便民高效,将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程序内部的优势。
本案中,复议机关正是基于上述考虑,将建设局的变更行为一并纳入复议审查的范围。由于在程序上如何处理,法律尚无规定,复议机关从实际出发,进行了一些探索。复议机关在收到《补充内容》后,及时将内容告知了申请人,并告知了申请人对《补充内容》享有的救济权。其后根据申请人一并审查《补充内容》的要求,组织三方当事人到现场查勘,由被申请人及第三人现场讲解,充分听取了申请人的意见。复议机关直接将变更行为纳入行政复议一并审查的范围的做法取得了三方当事人的理解和支持,起到很好的效果。[page]
当然,若申请人坚持对变更行为另案处理则另当别论。但笔者以为,只要复议机关将道理说通,这一种情况还是很少发生的。
对于第二个焦点问题,《行政复议法》及《意见》等均未作出规定。从实践中看,在对行政处罚行为进行审查时,若该行政处罚包含了两个以上的处罚种类,如行政拘留并处罚款,则可分别审查。若其中一种处罚合法,另一处罚不合法,则可维持一个,撤销(或确认违法)另一个。但行政许可行为一般只是针对当事人的一个申请作出的一种许可,在许可内容中一般不存在两个种类。从理论上讲,若行政许可行为部分违法,即可确认该行政许可行为违法。但笔者以为这一做法不利于实现“定争止纷”,复议机关不应当在解决原有的行政争议时引发新的行政争议。只要行政行为的内容具有可分性,则应当分别审查,分别作出结论,减少部分违法或不当的违法行为给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本案中,复议机关从实际出发,从平等保护申请人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进行了有益的探索。经复议机关审查发现,××大厦为一组合楼,与居民楼相邻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足整个大厦建筑面积的5%。76号许可证除与居民楼相邻间距上存在问题外,其余各项数据均符合法律及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各项数据之间具有可分性,且××大厦已进入施工阶段。故确认76号许可证违法实无必要,只会增加行政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第三人的经济成本。复议机关经研究后,决定确认76号许可证中与居民楼相邻部分的规划要求违法,这一做法得到了申请人的理解,也得到了第三人的支持。
鉴此,笔者以为复议机关在进行复议审查时,从实际出发,一并审查变更行为,并确认原行政许可行为部分违法的决定是正确的,也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及社会效果,其具体做法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
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司法行为吗
行政复议属于行政司法的范畴。所谓行政司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中以裁判者的身份,按照特定的法律程序(准司法程序),依法解决行政纠纷或特定民事纠纷的活动。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身的权益,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以哪些规范性文件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2017修正)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行政复议机关能否加重对申请人处罚问题的答复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行政复议案件处理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
关于行政复议范围包括什么法律,行政复议是属于行政司法行为吗的介绍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