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感谢邀请,今天来为大家分享一下企业社会责任案例的问题,以及和为社会负责的例子的一些困惑,大家要是还不太明白的话,也没有关系,因为接下来将为大家分享,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解决大家的问题,下面就开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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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为履行社会责任的小故事
对环境资源保护的责任:华为把节能减排作为公司创新最重要的要素之一,贯彻到规划、设计、研发和制造中。我们分析了自身商业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并对电信产品的生命周期能耗和排放进行了评估,确定了我们所需要采取的重点措施。包括积极推动节能减排标准的研究和落实;通过技术创新最大限度降低设备能耗和排放;积极开发新能源方案和推动可持续能源的使用,减少社会碳排放;推出更多方便使用的通信业务,帮助企业减少不必要的差旅、物流;在供应链环节实现闭环管理,控制设备制造、运输等环节对环境的影响;同时,在公司内部大力推行节能减排,逐年降低人均资源消耗和排放量。我们希望通过持续努力,实现“绿色华为,绿色通信,绿色世界”的目标。
对社会公益的责任:华为持续支持澳大利亚Nelune基金会和HeartKids基金会华为从2007年起,与运营商Optus一道赞助Nelune基金会,以期帮助与癌症斗争的人们。同时,华为资助了HeartKids基金会,关注那些小孩不幸罹患心脏病的家庭。爱心协会华为员工通过各种方式,积极为创建可持续发展及和谐环境贡献力量,建立了一个叫做“爱心协会”的员工组织,鼓励员工在休闲时间参与当地社区服务活动。
对员工的责任:为了帮助新员工尽快适应工作岗位要求,华为对新员工进行企业文化、产品知识、营销技巧等多方面培训。我们建立了完善的员工保障体系,为员工购买了当地法律规定的各类保险,以及包括人身意外伤害险、商业重大疾病险在内的商业保险。我们发布了《员工保障管理规定》、《员工医疗保障管理规定》等系列文件,并建立了员工健康与安全的预防体系,包括年度体检以及24小时的心理医生指导等。
对客户和消费者的责任:华为在2012年逐步向海外市场迈进,虽然市场广阔,但华为依旧以客户为导向,做好跨文化沟通、跨国管等。努力实现产品质量好、服务好、运作成本低,优先满足客户需求,提升客户竞争力和赢利能力,逐步在全球范围建立了系统化运作的客户满意管理体系。华为在全球各大洲、各主要国家设立了地区部和代表处,积极主动参与建立和维持公司和客户间的合作互利关系,建立了多层面直接面向客户的组织与沟通渠道,积极倾听客户声音,了解客户需求。其中包括恳谈会、年会、第三方满意度调查、集中服务热线、客户认证接待、峰会、例行日常沟通拜访等。2011年,华为在全球范围内与客户共开展服务恳谈会900多次,年会44场,覆盖全球250多个价值客户群;从2001年开始,华为就持续委托专业的第三方市场调研公司,在全球范围内实施客户满意度调查;针对集中服务热线,目前全球范围共有12个语言TAC(技术支援中心),覆盖全球150多个国家。
先施工后招标责任追究案例
先施工后招标的行为是违法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肢解或者是以其他的方式逃避招标的,责令在限期内改正,还要判处工程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的处分。招标代理机构违反了本法的规定,泄露与招标活动有关的应该要保密的信息、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到了国家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该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判处五万元到二十五万元之间的罚款。
重视整体利益强调责任奉献的事件
如,某油库起火事故。
必须要重视整体的利益,否则的话,如果大火不及时加以控制,大火就会一直蔓延,甚至波及到到其他地方,造成更大的人员和财产损失。
这就要求我们平时要加强管理,杜绝漏洞的发生。全体人员要加强责任心,要有奉献意识,要有一盘棋的思想。平时要加强安全管理教育,多措并举。要明确责任,做到责任到人,责任到具体岗位,这样才能够避免事故隐患的发生。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案例
个人独资企业简介
个人独资企业,简称“个独”,顾名思义,是指一人投资经营的企业。企业的负责人为投资者本人,根据目前的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为非法人企业,其生产经营所得按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较于有限责任公司形式而言,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独资公司负责人/投资人需要对个独的债务负担无限连带责任。其中债务的范围不仅包含借款、还包含欠缴的税款、滞纳金与罚款等。本文主要通过分析真实发生的税务案例,来讨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在注销后,可能面临的税务稽查,独资公司投资人/负责人对相应欠缴税款、滞纳金与罚款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废话不多讲,咱们直接看案例~~~
【2013四川】王子银与长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案
案例简介:
2004年,王子银,在四川长宁县投资登记设立了私营独资企业——原“长宁县硐底镇治平石料厂”;
2009年5月,该厂因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开始停产;
2011年3月,原“长宁县硐底镇治平石料厂”与长宁县硐底镇人民政府达成《企业整体产权转让协议》,将该单位有形资产及矿产资源生产的预计可得利润价值按认证报告确认价值6948195.00元;生产经营的营业执照、矿产资源开采许可证及其他,按认证报告确认价值400000.00元予以转让;
王子银领取了全部转让款项后,并于2011年6月办理完成原“长宁县硐底镇治平石料厂”注销登记手续;
2013年长宁县税务稽查局对原“长宁县硐底镇治平石料厂”的税务缴纳情况进行检查;
2013年5月23日,长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规定,作出“长地税稽处(2013)7号”《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对长宁县石料厂投资人王子银2011年未(少)申报缴纳的印花税774.30元、资源税16000.00元、营业税39696.5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984.83元、教育费附加1190.89元、地方教育附加793.94元、个人所得税248334.99元,共计308775.50元予以限期追缴。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作出长地税稽罚(2013)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投资人王子银因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80400.00元处以一点五倍罚款即14706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中投资人王子银在履行了相关义务后,依法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根据本案的一审、二审二审行政判决书,法院均认可: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入对个人独资金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王子银作为原长宁县硐底镇治平石料厂的投资人,应当对石料厂的税务承担责任。
该案例中,虽然原“长宁县硐底镇治平石料厂”已经完成注销登记,但税务稽查机关仍可以履行其税务稽查的法定职责。在税收追缴中,王子银方辨称“长地税稽处(2013)7号”《税务处理决定》中称谓“长宁县硐底镇治平石料厂(投资人王子银)”,因“长宁县硐底镇治平石料厂已经注销”,主体资格不复存在。但,法院依据“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入对个人独资金业存续期间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维持了稽查局对王子银的税务处罚决定。
【2017山西】李珍花与长治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罚案例
案例简介
2007年12月,李珍花注册登记了个人独资企业——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
2015年5月11日,市稽查局决定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涉嫌偷税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2015年8月,李珍花办理完成了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注销登记;
稽查局在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涉嫌偷税问题的立案调查中,认为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采用购销不入账的手段,销售柴油761490升,按照2014年11月销售价格,确定该加油站少申报销售额4166340.24元,应补缴增值税708277.84元,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长国税稽处[2015]66号税务处理决定,决定追缴增值税708277.84元;作出长国税稽罚[2015]6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所偷税款708277.84元处百分之五十罚款,计354138.92元,并于同日进行送达。
李珍花在履行了上述决定确定的义务后,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向市国税局提出行政复议。
市国税局经复议审查,于2016年4月21日作出长国税复决字[2016]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市稽查局作出的上述税务处理决定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李珍花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
备注:案例中市稽查局于2015年12月29日针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作出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但该加油站已于2015年8月13日被工商登记机关注销登记,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李珍花应当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存续期间的税务问题承担法律责任
李珍花提出复议后,一审,二审均认为:市稽查局对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9日,该加油站注销时间为2015年8月13日。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企业成立于颁发营业执照之日,消灭于注销营业执照之日,从注销之日起,该站已失去权利和行为能力,在该站已注消的情况下,市稽查局仍以被注销企业为主体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于法无据。
判后,市稽查局、市国税局于2017年10月25日,市稽查局作出长国税稽罚[2017]L00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判决书,另查明,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会计记账凭证中会计科目使用不规范,并且与同期银行资金往来不一致。
目前,法院以李珍花是否在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采用购销不入账的手段,销售柴油761490升?认为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2018)晋0402行初22号行政判决认认定事实不清,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但在本次审判中“被诉处理决定是否存在处理主体错误的问题”并未再被作为本案的核心争议。通过以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债务包括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及其他债务。
”根据以上规定,被告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
判定,虽壶关县帮运加油二站虽已注销,但其实际控制人/负责人对该债务的连带责任不能免除。
小结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可以看出:①鉴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均为非企业法人,其负责人/投资人对其债务将承担连带责任,即时主体注销;②即使工商主体已经注销,税务机关发现明显税收违法违规行为或者线索的,仍然可以尽心税务检查并出具追缴税款处罚。③对于已注销主体,税务检查以原主体及投资人,且在有确凿税务违法事实认定的情况下,最终在法院的认可度都极高。
工地安全事故责任划分案例
施工单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自己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没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由发包的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为社会负责的例子
1、詹天佑为国不计名与利:近代科学先驱、著名工程师詹天佑,在国内一无资本、二无技术、三无人才的艰难局面面前,满怀爱国热情,受命修建京张铁路。他以忘我的吃苦精神,走遍了北京至张家口之间的山山岭岭,只用了500万元、4年时间就修成了外国人计划需资900万元、需时7年才能修完的京张铁路。前来参观的外国专家无不震惊和赞叹。当时,美国有所大学为表彰詹天佑的成就,决定授予他工科博士学位,并请他参加仪式。可是,詹天佑正担负着另一条铁路的设计任务,因而毅然谢绝了邀请。他这种为国家不为个人功名的精神,赢得了国内外的称赞。
2、华罗庚毅然回国:大数学家华罗庚,在“七·七”事变后,从生活待遇优厚的英国回到抗日烽火到处燃烧的祖国,不为金钱和学位,回国后积极参加抗日救国运动。1950年,他已经成为国际知名的第一流数学家,并被美国伊里诺大学聘为终身教授,但他毅然带领全家回到刚解放的祖国。
3、郑成功收复台湾:早在1624年,荷兰殖民主义就派兵侵占了我国领土台湾,实行了极端野蛮残酷的统治,台湾人民英勇地同侵略者进行斗争。1661年,在东南沿海领导抗清斗争的郑成功,率领战船350多艘,将士25000多人,包围了台湾,经过9个月的激战,荷兰总督被迫签订投降书,带领残兵败将,灰溜溜地滚出台湾。台湾又回到祖国怀抱。
4、爱国英雄杨靖宇:杨靖宇21岁参加革命,1940初,他被日军围困,身负重伤,啃不动树皮,只能将棉衣里的棉花和着冰雪吞下去充饥。日军劝降不成,便放乱枪,年仅35岁的杨靖宇壮烈牺牲。残忍的日军剖开他的遗体,当看到他的胃里只有野草和棉絮时,这些被杨靖宇带领的抗日联军弄得焦头烂额的侵略者全呆住了。在冰天雪地的长白山密林中,支撑着杨靖宇与敌人战斗的力量是对祖国的一腔热爱之情。
5、华罗庚回国:1950年,数学家华罗庚放弃在美国的终身教授职务,奔向祖国。归途中,他写了一封致留美学生的公开信,其中说:“为了抉择真理,我们应当回去;为了国家民族,我们应当回去;为了为人民服务,我们应当回去;就是为了个人出路,也应当早日回去,建立我们工作的基础,为我们伟大祖国的建设和发展而奋斗。”回国后,华罗庚进行应用数学的研究,足迹遍布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用数学解决了大量生产中的实际问题,被称为“人民的数学家”。
火灾不可抗力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
据我了解保险条款中没有把火灾例为不可抗力,只有地震作为不可抗力出现在条款中。因此把火灾作为不可抗力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说法不实。
好了,文章到这里就结束啦,如果本次分享的企业社会责任案例和为社会负责的例子问题对您有所帮助,还望关注下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