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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规划(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admin2周前634

大家好,关于土地整理规划很多朋友都还不太明白,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关于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知识,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

  1. 调查:大家做土地整理规划设计都用什么软件
  2. 土地开发条例
  3. 农村土地整理备案流程
  4. 土地整理程序是什么
  5. 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6. 土地综合整治和土地增减挂钩区别
  7. 土地综合整治什么意思

调查:大家做土地整理规划设计都用什么软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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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开发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地开发整理及其相关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土地开发整理,是指运用财政专项资金,对农村宜农未利用土地、废弃地等进行开垦,对田、水、路、林、村等实行综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坚持因地制宜,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土地开发整理机构负责土地开发整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土地开发整理的有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配合做好土地开发整理工作。

第五条对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与立项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应当与村庄和集镇规划、农田水利规划等相关规划相协调,应当对规划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作出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年度计划,拟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实行项目管理。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按照资金来源分别由国务院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省、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

第九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当地农业发展和农村建设规划;

(二)土地相对集中连片,有基本的农业生产条件;

(三)土地开发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六十,土地整理项目的预计新增耕地率一般应当达到百分之三;

(四)经项目涉及地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土地整理项目应当优先在基本农田保护区、粮食主产区安排。

第十条禁止在大于二十五度的陡坡地开垦耕地;禁止毁坏森林、草地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地或者侵占江河滩地开垦耕地;禁止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森林公园、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开垦耕地。

第十一条县(市、区)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根据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有关技术规程组织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同级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立项。需经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的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逐级向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报立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批准立项或者上报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报请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环境保护等部门和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论证。

第十二条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立项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根据立项批复和有关技术规程,委托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测量,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设计与预算。项目设计应当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批准;项目预算经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编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应当将设计方案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听取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的意见。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章实施

第十四条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当实行公告、工程招标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和合同管理方式。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机构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并报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投标选定具有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工程施工,委托具有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工程监理,并分别签订合同。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施工合同合理组织施工,因违反项目设计、施工合同延误农时或者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项目设计和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实施控制,并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七条开发整理的耕地的耕作层、平整度、灌排水条件、道路以及生态保护措施等,应当符合有关标准,确保耕地质量。

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可以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工程施工结束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组织项目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农业、水利等方面的专业技术人员与村民代表,根据项目设计要求,对项目工程进行验收,出具项目工程验收报告。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当返工或者返修。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向批准立项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申请验收;申请验收应当提交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验收报告、土地权属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和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等材料。

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验收。其中,补充耕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验收,由国土资源行政部门会同农业行政部门共同进行。

验收不合格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负责验收的国土资源行政部门责令土地开发整理机构限期整改,直至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后,土地开发整理机构应当按照土地权属,及时将土地和有关设施移交给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建立管理和维护制度,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和工程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土地的有效使用和工程设施正常运转。管理和维护费用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筹集。

第四章土地权益保护

第二十一条开发整理的土地,其集体所有权性质不变。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在项目实施前,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编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征求有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和村民意见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应当在项目所在地进行公告。

第二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土地权属调整后,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者村民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部分等。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实行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禁止截留、滞留和挪用。

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由财政部门按照审核的项目预算拨付项目资金。

第二十六条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测量、设计、施工、监理的投资额应当符合相关行业标准和定额。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国土资源行政部门应当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部门应当依法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农村土地整理备案流程

(1)确定土地整理区域,提出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对土地利用的要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分区和有关专项规划,选定实施土地整理区域,制定实施土地整理工作方案。土地整理区域一般集中连片,规模视当地具体情况而定。

(2)组织进行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具体分析土地整理潜力、综合效益,提出具体的规划设计方案和权属调整的意见等,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完善有关规划及各类备件。

(3)依法报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上级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规、政策、技术标准等,结合当地情况,审核、批准土地整理规划设计与工作方案并进行备案。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及工作方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4)组织土地整理实施。按照批准的土地整理规划设计和工作方案,县、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土地整理建设。

(5)确认权属。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对调整后的土地,办理确定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等手续。

(6)检查验收。按土地整理规划设计的要求,依法由批准土地整理的人民政府或土地管理部门组织进行检查验收并确定土地利用调整情况,包括耕地面积调整情况。有关资料、图件等整理归档。

土地整理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立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整理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年度计划;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土地开发项目,还要提出开发用地申请。

二、审查核实县国土局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并到实地核实有关情况,指导开发整理项目承担人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绘出项目区,对符合要求的,则填写开发整理项目呈报表,报县政府,再根据规定,对需上报的逐级上报。

土地开发项目,符合要求的,可先行按规定报批开发用地手续。

三、批准立项根据申报项目的面积、资金筹措方式等不同,分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批准立项。

四、项目规划设计、投资计划与预算建议根据批准项目建设与投资控制规模、新增耕地率等编制(承担的项目由国土部土地整理中心编制,地方承担的项目由省国土部门编制)。

五、项目实施制定实施方案(要包括权属问题)、公告,同时对质量、进度等进行监督。

六、竣工验收项目承担人竣工后要写出自查报告及初验申请交初验部门,初验合格的由初验部门写出申请交终验部门,终验合格的,颁发验收合格证或下发批准文件。

七、成果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权属、地类等进行划分、登记,对开发整理的土地及时加以利用。

八、项目运行管理及评价写出项目运行管理情况及评价报告,将资料整理归档。

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田、水、路、林、村实行综合整治,对宜农未利用地进行开发,对低效利用土地进行整理,对废弃土地或自然灾害损毁土地进行复垦,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建设活动。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的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等项目,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和市、县级投资项目。

第三条市、县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省级投资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验收、资金管理和监管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土地综合整治和土地增减挂钩区别

最大区别是执法主体不同

土地综合整治是由当地的城建部门和城管部门联合执法,主要对土地的私搭乱建进行处理

土地增减挂钩则是由国土部门进行负责,防止出现土地性质改变等乱象

这就是两者的区别

土地综合整治什么意思

土地综合整治是在一定的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目标和用途,以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平台,推动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促进农业规模经营、人口集中居住、产业聚集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一项系统工程。

土地综合整治事关长远、牵动全局,只有拓宽视野,整体谋划,创新思路,统筹推进,才能实现“政府得土地、农民得实惠、城乡得发展”。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土地整理规划和四川省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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