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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什么

admin1周前870

论离婚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周野宋少卿

摘要: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一方配偶非法侵害另一方配偶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损害无辜配偶在离婚期间遭受的精神利益和精神创伤,由过错方配偶承担的民事责任。离婚精神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四个要件:法律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法律原因包括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等。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主体仅限于无过错配偶,责任主体只能是实施法律违法行为并导致离婚的过错配偶。责任方式包括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赔偿金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官裁决。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法适用

2001年4月28日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新《婚姻法》)第46条新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婚姻法解释)正式明确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这一规定适应了我国现实中调整离婚关系的需要,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有利于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保护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制裁错误一方的违法行为。而且在离婚案件的实际审理过程中,这一规定越来越多地被适用。笔者拟就离婚损害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进行初步探讨,并尝试提出一些建议。

一、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性质和功能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指配偶一方非法侵犯另一方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在离婚时对无辜配偶的精神利益造成损害和创伤,以及错误配偶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调整这个问题的制度在日本民法中也叫离婚慰问金制度,有时也叫离婚慰问金制度。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是对离婚本身造成的精神痛苦的赔偿。所以严格意义上是指安抚离婚本身的慰问金。精神损害赔偿又称慰问金,是一种特殊的赔偿,具有经济赔偿和精神慰藉的双重功能:一是经济填补损害,二是抚慰受害人因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而产生的痛苦。就精神损害而言,不能完全客观地用金钱来衡量和赔偿。所以,要付出安抚性的金钱,除了尽可能的填补伤害,更重要的是让受害者得到心理上的安慰,平息他的怨恨,报复他的感情。第三,制裁和防止违法行为。慰问金制度不仅是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也是对其他可能实施侵权行为的人的警告和预防功能。

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要件和功能

根据我国新《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离婚精神损害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必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缺一不可:

第一,必须有违法行为。这里的合法违法行为是指新《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重婚、配偶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离婚。必须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是赌博、嫖娼等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违法行为,或者前述违法行为尚未导致离婚的,不属于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定违法行为。

第二,必须有损害事实。也就是说,配偶一方有合法违法行为,导致离婚,无过错配偶遭受精神损害。所谓精神损害包括两个部分:精神利益的损害(如名誉权、自由权、贞操权等)。)和精神创伤。精神创伤是指因重婚、与他人同居、虐待、遗弃错误配偶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无辜配偶身心痛苦而导致的离婚。在我看来,这里被侵害的利益是指婚姻关系甚至是夫妻关系本身,或者是必须离婚的丈夫或妻子的配偶身份。他是夫妻关系的前提,是社会的基础,是值得法律保护的利益。所以,这种利益受损所造成的具体精神损害,可以包括离婚导致的社会评价下降,婚姻生活的绝望,未来生活的不安,离开孩子的痛苦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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