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p2p自己融资犯法吗,以及几个私人筹集资金做小额贷款违法吗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P2P自融的套路五花八门,究竟如何才能分辨
在辨别P2P平台自融之前,我们先要弄清楚一个问题,即何为自融?
何为自融所谓自融,就是自己融资,一般是平台控制人在自己的平台上发布融资需求,融资来的钱进入到自己的账户里面自己使用。
自融的目的目前,根据P2P跑路的平台原因来看,很大一部分都来自于自融所带来的风险。而P2P平台自融所带来的风险无非是以下几种:
1、为平台控制人自己的其他公司或项目或实业融资:这种目的占比还是很大的,尤其是房地产行业。很多二三线的房地产公司,为了融资,都会先在本地或者一线城市搭建一个P2P平台,以实体项目为依托,包装成P2P产品,进行融资。
2、庞氏骗局,借新还旧:这种平台大多是因为前期融资成本过高,前期的项目收益或者本息归还不足以到期偿还。平台会私设一些项目,以这些项目的本金归还前期的本息。最终,一旦后续的融资额不足以覆盖前期的本息,资金链断裂,投资人的损失就会很大。
3、直接诈骗:这种就更不用说了,完全搭建平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圈钱。到了一定份额之后,直接卷钱走人。比如E租宝,很多融资租赁的项目都是虚构的,有一部分的目的和2中提到的一样,还有一部分就是直接骗取投资人的钱。有一个比喻,针对这种情况形容的特别贴切:你看重的是平台的收益,而平台看中的是你的本金。
如何鉴别P2P平台的自融结合目前的监管政策和跑路平台带来的血淋淋的教训,我们不难发现以下这几点可以有助于判断平台是否自融。
1、平台的资金是否有正规银行的托管。资金的银行托管已经是正规平台的标配,这样可以防止平台私自挪用投资人的资金。如果投资人的钱直接打入到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公司自己的账户,那么,投资人就要警惕了。
2、平台结款标的高息、高额、短期借贷为主。道理很简单,自融者心知肚明,唯有投其(投资者)所好才能容易借钱,而投资者的“好”是什么就不言而喻了。一个运营时间较长的稳健平台一般会把利率降到合理水平、标的分散小额、期限搭配合理,且以中长期为主。
3、借款主体资料简单,缺乏实质性内容。它本身就不是真正的借款何来真实详尽的借款资料,甚至出现简单拼凑的情况。
遇到自融的平台怎么办如果不幸遇到了自融的平台,投资人一定要第一时间和平台沟通,以各种理由将投资的钱追回。如果平台拒不配合,一定要把各种合同、打款记录等收集好,然后到平台所在地进行报警。目前,国家在这块的管理还是严格了很多,一旦遇到这样的问题,涉及金额巨大,涉猎人群众多的话,都会及时立案。
同时,还要找对此类案件熟悉的律师进行沟通。早一步进行行动,就有可能早一天挽回损失。
借款人利用P2P网络借贷平台发假标或超额融资,平台会犯罪吗
分两个方面回答:一、平台是不是会单独构成犯罪;二、平台是不是共同犯罪。
首先,P2P网络借贷平台明知他人犯罪而提供中立帮助行为的,独立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例如,当P2P平台经过业务审核后,可以明显发现融资端也就是借款人有问题的,借款人超额融资(个人超过100万,单位超过500万的);或者发现借款人融资项目不真实不合法,仍为其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服务的,则可能会涉嫌触犯《刑法》第287条之二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其次,P2P网络借贷平台提供中立帮助行为,事后被查明与借款人共谋的,则可能转为非法集资类或诈骗类犯罪
例如,P2P平台经过业务审核后,可以明显发现融资端有问题,与融资端借款人的共同商量,要求收取额外的不包括在正常业务内的服务费,或者要求有问题借款人融资后给相应比例分成的,然后才同意发布虚假项目或者超额融资的。那么平台这时,就相当于信息中介偏离,在变相与借款人合谋自融或设资金池,其与借款人涉嫌非法集资行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的共同犯罪。
当然,平台是否能认定为与借款人一样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如果能则平台与借款人共同涉嫌集资诈骗罪、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如果平台无法认定与借款人一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则借款人可能构成集资诈骗罪,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各个地方的国资公司融资安全吗
国有公司融资安全的,因为他直接由国家的机构进行管理。
国有企业融资方式主要有:
1、银行借款
它以银行为经营主体,按信贷规则运作,要求资产安全和资金回流,风险取决于资产质量。信贷融资由于责任链条和追索期长,信息不对称,由少数决策者对项目的判断支配大额资金,把风险积累推到将来。信贷融资需要发达的社会信用体系支持。
2、P2P融资
P2P金融在国内发展初具雏形,但目前并无明确的立法,国内小额信贷主要靠“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主持工作。可参考的合法性依据,主要是“全国互联网贷款纠纷第一案或现结果阿里小贷胜出”。
3、证券融资
证券融资是市场经济融资方式的直接形态,公众直接广泛参与,市场监督
4、企业融资
证券融资主要包括股票、债券,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资本市场运作。与信贷融资不同,证券融资由众多市场参与者决策,投资者对投资者、公众对公众的行为,直接受公众及市场风险约束,把未来风险直接暴露和定价,风险由投资者直接承担。
5、股权融资
股票配资合法吗被骗怎么办
对股票配资有所了解,我简单说说我的观点:
第一:股票配资有互联网配资和线下合同配资。两种配资是两种不同的模式,线下配资是有合同的,这种完成亏损可以按照合同执行一般没有啥异议。
第二:主要是互联网配资就不一样了,你把资金打入对方账户,对方入不入市投资这根本不知道。互联网平台很可能和你对赌,因为刚手续费太低了。
第三:互联网配资,证监会去年明文规定配资违规,要全额赔偿的。互联网配资如果亏损可以去找平台协商可能有拿回来可能,不行就找律师或者报警。
这是我个人的所了解的,仅供参加吧!先协商后再选择其他手段,祝你成功!
P2P债权转让模式是否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
广义上而言,超级放贷人模式属于P2P平台债权转让模式的一种。
P2P平台的债权转让模式包括三种形式,一种是超级放贷人的模式,一种是平台间债权转让模式,还有一种是平台内债权人相互转让债权模式。
后两种模式其实就是普通的民间债权转让。在借贷行为发生后,债权人将手中的债权转让给其他人,从而实现提前退出、套现,这是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形式,两种模式都有利于P2P平台投资人、债权人的及时套现和资金流动。
比如说你在某个平台放了款,获得债权,半年收回本息,结果才过了一个月,你就急需用钱,那你就把你的债权打包转让出去,新买家提前支付你的本息(可以有折让),半年后债权到期,新买家从借款人那里收回本息,获得收益。
这种典型的债权转让都不会涉嫌违法问题,是P2P市场发展的必然,即便之后的监管从严,此种模式也会一直发展下去。
主要问题可能会发生在前面所说的第一种:超级放贷人模式。
超级放贷人模式也称为超级债权人模式,在该模式中,会有一个专业放贷人(通常为P2P平台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或平台的其他相关人),他以个人名义向诸多借款人放款,取得相应债权,再把债权按金额、期限打包错配、分散给投资人购买,这个时候,投资人就不是直接借款给借款人,而是通过购买债权(理财产品)的方式,获得债权。
借款人先是向超级放贷人借款,然后他的债务就被转移到了投资人的手里。这种形式,P2P平台往往打造成类似理财产品形式的类资产证券化产品,投资人就像选购理财产品一样选购债权。
如果说,前文所述的两种债权转让模式仅仅只是P2P中的一个内部功能设计,超级债权人模式则是突破了传统P2P的模式,完全开创了一种新的借贷模式。传统的P2P模式来自国外,就是纯粹的点对点模式,平台只做信息中介,借款人和出借人能够一一对应,这也是《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所鼓励的模式,而超级放贷人模式,则属于监管层所警惕的业务模式,这种模式是P2P发展初期留下的产物,在现在的监管条件下,超级放贷人属于争议颇大,有很大瑕疵,严重来说是违规的模式。但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慎重。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例,因为非法吸存主要打击的就是集资人融资的过程。
所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就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如无其他规定,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四个特点分别为:(一)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传统的P2P如果要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模式一般是平台先自己集资,比如自己是以借款人的名义向投资人借款,然后再将资金归集、打包、分配,出借给借款人,这里面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向多数投资人集资、借款就会归类为非法集资行为。之后其将资金用于自身项目的运营,还是用于放贷反倒不会受到决定性的评价。
而在超级放贷人模式里,其实先产生债权,然后由投资人购买债权,超级放贷人,也就是p2p平台,或者是其实际控制人扮演的角色,就是一个债权转让人,这种形式,笔者认为也是符合合同法和相关民法的规定的规定,这里并没有一个明显的集资过程。所谓的资金期限错配问题是其对自己债权的二次分配,其自己承担相关风险,如果其将相关的产品出售给投资人,在释明风险的前提下,投资人也应该承担相当的风险。这里面即便是出现了资金杠杆,发新标还旧标,超级放贷人与投资者之间也只是普通的投资关系。对于投资者而言,理论上其应该自己对自己购买的债权,评估风险,享受利润或承担损失,因为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很明显是两种不同的关系。
但是,如果作为超级放贷人的平台,对投资人承诺债权回购、与借款同性质的保本承诺等。这种就可以被视为一种还本付息的承诺。而根据相关法规,以销售产品的名义承诺,回购,还本,返本销售的,可以视之为一种非法集资行为。
同时,超级放贷人模式也极易发生虚构债权、违规超募等行为,而相关的监管基本无法对此种行为进行事前预防,甚至很难做到事后监管,只能做到资金链断裂、投资人报警经侦介入才能知晓债权的真实性。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定罪处罚:“(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即如果发生虚构债权的行为,被认定为非吸的可能性极大,但如果并未发生虚构债权的问题,仅仅是资金、期限错配的问题,笔者认为还要看集资人是否对投资人有保本付息承诺,才能作出谨慎判断其是否涉嫌非法集资犯罪问题。
所以超级放贷不认模式可能并不合规,但如果不存在虚假债权、不承诺回购、保本等,其就是一种简单的投资,甚至是购买关系。它可能会产生一种资金错配,或者是资金池还有杠杆问题,但是否涉嫌非法集资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回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本身进行判断。
P2P理财是庞氏骗局吗
p2p理财如果搞资金池,用新投资家的钱给老投资人的利息和本金就是旁氏骗局。如果拿投资人的钱给借款人,那就不是旁氏骗局。主要看它怎么运作。很多都是虚标,所以大多数都是非法集资。p2p原本不是旁氏骗局,国家家出台一些政策和法律法规,来监管和规范这些平台,使他不往庞氏骗局发展。每一笔投资人的借款都给借出借人,防止庞氏骗局的发生。
几个私人筹集资金做小额贷款违法吗
按照有关规定小额贷款业务应该由小额贷款公司经营。
几个私人筹集资金做小额贷款,不符合法规规定。
首先介绍一下小额贷款业务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指出,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以,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而且不得吸收公众存款。
小额贷款公司应接受社会监督,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处置。
其次,需要强调的
由于过度借贷、重复授信、不当催收、畸高利率、侵犯个人隐私等问题十分突出,存在着较大的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为了规范整顿“现金贷”(含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有关事宜,2017年12月1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P2P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于印发了《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并于当日实施。
第三、民间借贷
一、民间借贷发生在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形成的借贷,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属于民间借贷。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属于民间借贷。
综上,既然几个人有一定的自有资金,可以参照民间借贷的规定从事相关资金融通,但不能突破国家法律规定,切忌形成高利贷,而且要杜绝非法催收、暴力催债,更要坚决防止步入非法集资的桎梏之中。
文章到此结束,如果本次分享的p2p自己融资犯法吗和几个私人筹集资金做小额贷款违法吗的问题解决了您的问题,那么我们由衷的感到高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