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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抚养协议受赠人有什么要求(遗产该给谁)

admin2周前728

其实遗赠抚养协议受赠人有什么要求的问题并不复杂,但是又很多的朋友都不太了解八旬大伯与邻居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去世后亲侄子却找上门,遗产该给谁,因此呢,今天小编就来为大家分享遗赠抚养协议受赠人有什么要求的一些知识,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这个问题的分析吧!

本文目录

  1. 受赠人死后房产归属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3. 老人与他人签定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4. 八旬大伯与邻居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去世后亲侄子却找上门,遗产该给谁
  5. 上海房产受赠条件

受赠人死后房产归属

您好!房产赠予人和受赠人都去世后,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关于遗产的继承: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是否有效

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应当有条件地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其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可否代其订立遗赠扶养协议

(一)监护人的职责范围

监护是民法上规定的对于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虽然对于监护的性质,学界存在各种不同的观点,但是普遍认为监护人是为被监护人的利益而设立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其中,保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不仅包含保护、管理财产行为,还应包括必要的经营和处分行为。因此,法律同时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本身无法为民事法律行为,其实施的民事行为无效。故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订立遗嘱,亦无法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司法部《遗赠扶养协议公证细则》亦有规定,遗赠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一定的可遗赠的财产、并需要他人扶养的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民事活动。那么,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可否代其与他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

(二)应当有条件地认可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首先,从法律层面来看,法律规定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监护人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而代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是否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处理其财产?这就要看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这种安排是否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利益,是否是违法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显而易见,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可以使被监护人生前得到更好的扶养,死后得到安葬,亦未损害其生前财产利益。而如前所述,遗赠扶养协议本质是一种合同,那么监护人就可以代理被监护人订立这样一种合同。因此,认可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被继承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在法律上并不存在障碍。

其次,从现实层面来看,本案被继承人系精神发育迟滞者,并经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配偶、父母均死亡,亦无子女,被继承人的其他近亲属仅剩其兄、姐,即本案的原、被告。然而兄弟姐妹之间的扶养义务并非无条件的法定义务,而是有条件的、第二顺位、具有补充性质的义务。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兄、姐对弟、妹承担扶养义务的条件有三:一是弟、妹未成年,二是父母已死亡或无力抚养,三是兄、姐有负担能力。只有上述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产生兄、姐对弟、妹的法定扶养义务。而法律并未规定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亦负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尤其是在兄弟姐妹各自成家之后,其各自的扶养义务更主要地集中在第一顺序的法定夫妻之间的扶养,及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赡养义务。对于确实需要扶养、照顾的成年兄弟姐妹,尤其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弟姐妹,在其第一顺序的扶养义务人均已不存在的情况下,如何保护其合法权益,确保其老有所养、安度晚年,应当是现行法律予以重点考量并解决的问题。

我国两部最基础的继承法法律文件——继承法和《继承法意见》都是在1985年施行的,距今都已逾25年。在此期间,我国已经在1999年步入了人口老龄化时期,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需要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比例呈高发态势,养老问题日益突出。将遗赠扶养协议的当事人限定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就会使无人扶养的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当事人无法利用遗赠扶养协议制度解决自身的养老送终问题,从而使国家有限的社会保障力量负担更重。因此,从我国目前的人口现状等各方面因素考虑,应当有条件地认可监护人代为设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这不仅有利于弥补我国社会保障的不足,减轻国家和社会的负担,也利于维护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充分发挥遗赠扶养协议制度在老有所养问题上的重要作用。

(三)应当严格审核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

由于遗赠扶养协议在各种遗产取得方式中具有最优先的排他效力,实际上排除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通常也是其继承人之一,因此,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监护人的监护人借订立遗赠扶养协议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应当严格审核监护人代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笔者认为,应当注意审核以下问题:1、严格限定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被监护人的范围。可以由监护人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被监护人应当限定在有一定财产,但缺乏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又无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内。2、在监护人代为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过程中,应当通知其他法定继承人并征求其他法定继承人的同意,以尽量减少被继承人死后遗产继承中可能发生的纠纷。3、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的约定。如果有条件,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或由其他组织进行见证。

在被告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一案中,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监护人,原告及第三人作为有监护资格的人,三者协商一致,原、被告作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以放弃享有的继承权、同意由第三人继承被继承人所有遗产为条件,由第三人作为被继承人的监护人并承担扶养义务,各方当事人在庭审中作出上述真实意思表示,在庭审笔录上签名确认,可以视为被继承人的监护人为了被继承人的利益代理其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第三人据此成为被继承人新的监护人,对被继承人履行监护职责,其中亦包含了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进行扶养之义,实际亦是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第三人承担了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故应当依据协议的约定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承接被继承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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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与他人签定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

谢谢邀请。

协议不具法律依据,因为是私人协议,应该公证机关公证才有效,但是可以根据实际加以参考,法官可以根据对老人照顾护理时间来判决对你的补尝,如果没有子女继承,才可以全部给你。

八旬大伯与邻居签下遗赠扶养协议,去世后亲侄子却找上门,遗产该给谁

您好!

在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且受遗赠人确实履行扶养责任的情况下,由受遗赠人得到遗产。

注意以上结论的前提。

以下分几个方面简单解释一下:

关于遗赠扶养协议的几点说明

题主的描述,首先这份遗赠扶养协议是符合签订人要求的——遗赠扶养协议,须由遗赠人与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签订。邻居,可理解为与八旬大伯之间不存在法定继承关系。

但是,协议是否有效,还需要满足几个条件:

协议双方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举个例子,题主提到大伯八旬,假设当初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时候,患有诸如老年痴呆等症状的疾病,那么这份协议很可能会认定为无效。而且,这份协议需为双方自我真实意愿,双方要共同签字画押。协议内容必须要合法,要符合公序良俗。在协议本身合法的前提下,能否生效,要看受遗赠人是否真正履行了协议中约定的内容。

以上这几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而遗赠扶养协议有时候在生效时往往会发生争端,原因很简单——因为还有一个“继承人”的角色。继承人为得到遗产,往往会否认这份协议的有效性。

那么,一旦产生争端,就要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例如,受遗赠人把继承人告了,这时候受遗赠人就要拿出自己“履行了协议内容”的证据证明。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执行遗产分割

不知道题主提到的“亲侄子”指的是谁,主语好像不太对得上。我们笼统的用“大伯的法定继承人”来替代。

在遗产分割上,有三种方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

法定继承,论的是亲属关系,再增加一些赡养、继承人生活能力等因素,不考虑其他,更谈不上什么其他安排、约定。简单讲,继承人分割财产的依据,仅仅是因为继承人有这个法律定义的身份而已。遗嘱继承(或者遗赠),是遗嘱人生前的单方行为,按照自己意愿把财产指定留给谁。遗赠扶养协议则不同——遗赠扶养协议是双方行为,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因此,从优先级上,遗赠扶养协议>遗嘱>法定继承。也即开篇给出的结论:

只要遗赠扶养协议合法有效、且具备生效条件,则由受遗赠人获得,法定继承人分不到。

以上结论,忽略“必要份额”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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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房产受赠条件

上海房产赠与需满足以下条件:

1、接受赠与住房过户的,协议受赠方有住房所在地的购房资质,才可办理该住房过户手续;

2、当事人外地户籍,在上海接受赠与住房,办理过户,需要受赠方出具在上海连续满5年纳税或社保证明。上海房产赠与直系亲属没有条件限制。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第一条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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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遗赠抚养协议受赠人有什么要求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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