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21年11月4日,曹某,一女,嫁给了王某,一男。2021年5月,曹某生下了一个名叫王某的男孩。2021年4月,王某发现曹某和其他人关系正常,于是他们离婚了。王某一个孩子由王某,抚养,曹某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并负责偿还夫妻共同债务5000元。2021年7月,由于王某拒绝探视曹某,儿童,曹某依法提起诉讼,理由是王某不是王某,某儿童的亲生父亲,要求改变抚养关系。亲子鉴定后,确认王某不是王某的亲生父亲,故法院判决王某由曹某抚养,以王某不是亲生儿子,不应承担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曹某返还抚养王某的抚养费1.5万元
律师评论:
在这种情况下,在曹某和王某,的关系中因为曹某隐瞒了孩子是和别人一起出生的重要事实,王某把孩子当成自己的孩子抚养。从法律上讲,虽然王某在王某抚养孩子时并不知道事情的真相,但他既不是孩子的生父,也不是孩子的养父或继父,所以他不应该承担在王某抚养孩子的法律义务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3项规定,“一方欺诈或者胁迫、利用他人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思的行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王某上当了,在王某提出了一个违背他真实意思的人,应该是无效的。第条第61款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遭受损失的当事人。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而且,夫妻关系的存在和有效,并不意味着配偶一方必须承担另一方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因此,王某有权要求曹某返还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