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580068282

24小时电话

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女方收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admin3个月前736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彩礼是否需要返还,女方收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1. 结婚时男方给的彩礼钱,女方应该返还吗
  2.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3. 彩礼钱是否要返还
  4. 彩礼钱是否需要返还给男方
  5. 结婚给了彩礼,要返还吗
  6. 定婚彩礼钱是否需要返还给男方
  7. 女方收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结婚时男方给的彩礼钱,女方应该返还吗

彩礼是中国传统婚姻习俗之一,是新郎家向新娘家支付的礼金或物品,作为对新娘家的谢礼和尊重。但是,现实生活中,彩礼问题常常引发很多矛盾和争议,导致很多情侣因此而分手。以下是可能导致彩礼问题引起分手的一些原因:

1.彩礼数额过高:在一些地区,彩礼数额相当高,这让一些男方无法承受。他们可能无法支付这个数额,或者不愿意支付这个数额。这样的情况可能导致两个人的矛盾和分歧。家庭的贪婪:有些新娘家庭会要求彩礼数额远高于正常水平,甚至一些家庭会将婚姻视为赚钱的机会。这种情况下,男方可能感到压力很大,无法承受这样的压力,最终导致两人的分手。

2.社会压力:在一些地区,彩礼被视为社会地位和面子的象征。男方可能会感到必须支付高额彩礼才能获得社会的认可和尊重。这种压力可能导致男方情感上的疲惫和压力。不公平待遇:一些女方家庭会将彩礼视为交易。他们可能会将婚姻视为一种交易,要求男方支付更多的彩礼来获得女方的青睐。这样的情况下,男方可能会感到被不公平地对待,最终导致分手。

3.婚姻观念不同:一些情侣可能对婚姻有不同的观念和期望。有些人认为彩礼是一种重要的传统和仪式,有些人则认为这只是一种形式化的礼仪。这样的差异可能导致两个人在婚姻前就存在不同的看法,最终导致分手。总之,彩礼问题可能会成为情侣分手的原因之一。为了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双方应该充分沟通,明确对彩礼的期望和看法,尽量避免因为彩礼问题而引发矛盾和争议。

彩礼是否应当返还

法律主观:

应当返还彩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彩礼钱是否要返还

结婚收彩礼不一定就会陪嫁妆,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彩礼是男方赠与女方的财产,与嫁妆没有关系,即便最后没有登记结婚,嫁妆也不需要返还,嫁妆属于女方的财产。

一、结婚收彩礼就会陪嫁妆吗

结婚收彩礼不一定就会陪嫁妆,根据具体情况来进行决定,一般来讲,彩礼属于男方以结婚为条件对女方的赠与,如果最后没有结婚或者结婚后又离婚、满足法律规定的情形可能需要返还;嫁妆是女方父母对女方的赠与,属于女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二、可以要求返还彩礼的情形有哪些

1.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共同生活的;

2.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未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应当按照习俗返还给付的彩礼。

3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三、退还彩礼的证据都有哪些

1.证明当事人支付彩礼的证据;

2.证明存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法定返还情形的证据;

3.其他证据。

彩礼钱是否需要返还给男方

摘要:彩礼钱是现代中国保留旧时结婚风俗,由男方支付给女方的聘金。法律对于彩礼钱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中,一般将男方的聘金认定为彩礼钱。那?彩礼钱返还的范围是怎样的?彩礼钱不返还的范围是什么?法律的特殊规定是怎样的?本文将为大家进行详细介绍。彩礼钱—返还范围:1、理论上关于彩礼的性质、应否返还有数种观点,但一般对彩礼有规定的国家在学理上或立法上均认为此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这一理论既符合公平原则,也不与婚姻的伦理观念相违背。依此观点,彩礼赠与行为一经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而生效,彩礼的所有权随交付而转移到女方手中,当婚姻不成立时,赠与合同解除,受赠人即丧失继续占有彩礼的合法理由,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财物的,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依据不当得利返还对方。由此可知彩礼钱是需要返还男方的。2、在现实生活中,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事实上同居的,若男方始乱终弃,要解除婚约,这时应权衡双方利益,本着保护妇女,保护弱者的原则,在彩礼返还数额上,笔者认为,可酌情减少。在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情况,即双方已同居多年的,男方要解除同居关系,以未办理结婚手续为由,要求返还彩礼,此时若女方已将所收彩礼用于同居后共同生活的,也可减少返还数目或不予返还。彩礼钱—不返还范围:1、共同花费。一方收到彩礼后,往往会拿出部分用于共同花销,如为办婚礼宴请宾客,送礼以及平时的吃喝玩乐等,在计算返还数额时都应当从中剔除。2、属于赠与性质的财物。在恋爱中,男女双方为表情意,通常会赠与对方定情物、信物等,可以说,这些是一方自愿赌与另一方的,与有无结婚目的无关,对于该类财物,赠与方不得要求返还。彩礼钱—特殊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的第三种情形。此种情形即为彩礼返还的特殊情形。生活困难,有绝对困难和相对困难之分。绝对困难,是指实实在在的困难,是其生活依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该条司法解释的本意,是以绝对困难作为标准进行规定的。因为双方已经缔结了婚姻关系,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已无需返还。如果以生活困难作为一项参考因素,体现司法对生活确有困难一方的帮助,这无疑是对接受彩礼一方提出了一个较高标准的要求。所以,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司法解释时,以绝对困难作为一个客观标准综合加以判断,同时兼顾了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绝对困难而非一般困难。小结:彩礼钱可以说在我国是一个中间问题,如何婚姻缔结成功就不存在彩礼的问题了,但是婚姻缔结失败则可能成为两家严重的问题。在我国,婚约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婚约产生的财产关系则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畴。婚约财产纠纷主要就是彩礼返还问题。在此华律小编提示大家,要想避免彩礼钱问题,那就在给彩礼钱时,双方进行一个协商约定。延伸阅读:结婚年龄婚前协议彩礼一般给多少领结婚证的程序集体户口怎么领结婚证

结婚给了彩礼,要返还吗

彩礼由来已久,之所以能够流行至今,肯定有其存在的道理。年轻人结婚适当要彩礼的现象,还是可以理解和接受的。

彩礼,又称订亲财礼、聘礼、聘财等。旧时婚姻的缔结,有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互相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仪礼》上说:“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这就是创于西周而后为历朝所沿袭的“婚姻六礼”传统习俗。这也是“彩礼”习俗的来源。

彩礼作为当下社会客观存在的现象,民法典给出法律条文,规定彩礼在什么情形下需要返还,这本来是无可厚非的。作为中国古代文明习俗之一的彩礼,是“特定时代”的“特有事物”,这个“特定时代”已经延续了两千多年。它见证了人类结婚的全过程,“彩礼是人类婚姻走向文明的标志”。现在的婚姻“从过去掠夺婚向聘娶婚的历史转变”的确是一种历史进步。从“买卖婚”发展出来的彩礼,是私有制的特定产物,彩礼流传至今,也不过是私有制“流传”至今的结果。在阶级对立、社会贫富分化的私有制社会,彩礼的多寡往往成为社会地位的象征,而有产者的婚姻往往带着“经济联姻”性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一些有钱人带头搞起“一辈子只办一次婚事”的奢靡婚礼,婚宴的排面、礼金数额的大小也就成了竞相攀比的内容,就连份子钱也随之水涨船高。彩礼数额逐年增加,从而重新形成了我们今天看到的“天价礼金”现象。

年轻人结婚可以适当要彩礼,这是为了有效测验对方的态度,是否真的把女方放在心中,但是不应该要天价彩礼。彩礼是对于女方父母的一种感谢,更是自己真心诚意的一种表现,在结婚时应该适当给女方一些彩礼。

定婚彩礼钱是否需要返还给男方

彩礼不一定都要返还,只有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要求返还:

《婚姻法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女方收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

法律分析:女方收的彩礼是否需要返还要看具体情况。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ND,本文到此结束,如果可以帮助到大家,还望关注本站哦!

本文链接:http://flzx.12364.com/flzx/1f85052d51d05b4f.html

在线咨询
手机:18580068282
电话咨询1
免费热线:18580068282
电话咨询2
免费热线:18580286655
关注微信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