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病人死了医生犯法吗这个问题,假如一位病人住院期间无法凑齐手术费,医院取消了他的手术致使病人死亡,医院是否构成犯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中医大夫给自家人治病算非法行医吗
不管你是不是大夫,也不管你中医也好,西医也好,或者是其他的什么医也好,只要是无证行医的,就是非法行医。即使你医术高超,救过很多人的命,但是你行医仍然是非法的。其实我觉得非法行医常常是一个混账说法。
自从这个世纪初,我的孩子两次小住院每次2000多块钱,开始让我认识到医院是个吸金之地,从此保持警惕,能不上医院就不上。一个偶然的机会,让我开始了自己自我管理身体健康的历程,家里面的健康问题以及小病小痛就由我接管了,我为了省钱不上医院给家里人治小病是非法行医,我自己有病痛自己解决了,也是非法行医,我很郁闷,非得把钱交给医院才行吗。
但是各位要注意,在外面施展你的技术时,要预防会不会被人告非法行医,这可不是开玩笑,真的有人被告过。
精神病人杀人不犯法吗
精神病人杀人当然犯法,为什么会有这么奇怪的想法?只是精神病患者一旦出现杀人于正常的刑法处罚的手续是有所不同的。
介绍一下精神病人杀人处理的过程。精神病人一旦出现伤人或者杀人事件,一般会先由公安机关收押,然后公安机关会向司法局申请,有司法局指派具有精神医学司法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组织有司法鉴定资格的精神科专家对患者进行精神医学司法鉴定。
一般鉴定的形式是由公安机关押送患者到精神卫生专业机构进行提前约定的司法鉴定,鉴定专家由副主任医师以上的精神科专家组组成,经过鉴定组成员对患者病情的讨论,然后得出一个结论,判定患者在发病时究竟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还是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如果判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会完全按照刑法判罚,该负什么责任就负什么责任。
如果判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人会根据发病情况由法官量刑判罚,究竟如何判罚要看法官量刑。
如果判定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会根据国家规定免于刑事处罚,但不等于杀人不犯法,而是将患者送入司法部门下属的精神病院强制治疗。这种强制治疗家属是无权利接患者出院的,等同于监禁性质。
如果患者家属或者受害人家属对于司法鉴定结果有疑问可以提请二次司法鉴定,或者到家属选定的司法机构鉴定,对于两家医疗机构司法鉴定结果有冲突的会由独立的司法部门专家进行判断,如案情确实复杂,也有进行再次司法鉴定的可能。
说说我遇到的情况我虽然不是司法鉴定组成员,我们医院负责当地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工作,日常工作中也会接触类似的患者和家属。确实有患者既往有过精神病史,冲动杀人后申请司法鉴定的情况,但一般不可能逃过司法鉴定组成员的眼睛,如果案发时患者行为不是受精神症状支配的还是会判定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所以即使既往有过精神障碍诊断,甚至精神分裂症患者,杀人也一样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不可能存在精神病杀人不犯法的清理。
病人支付不起费用,医院不给治,病亡在医院,医院算谋杀吗
因支付不起医疗费用的,医生不去救治肯定属于违法违规行为,但不一定构成谋杀,我国没有谋杀罪的称谓,而有故意杀人罪,那么这个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目前普遍还没有形成共识。但医院见死不救称为“违规违法行为”是没有问题的。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医疗机构对危重病人应当立即抢救。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这些规定都具有毋庸置疑的法律效力。但是必须指出,医院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和性质有时并不止于此。《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由于不负责任延误急危患者的抢救和诊治,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假如一位病人住院期间无法凑齐手术费,医院取消了他的手术致使病人死亡,医院是否构成犯罪
首先医生会专业的评判患者是否有生命危险!就以现在有第三方负责的,在泡病号的少吗?比如车祸,人家有保险,人家受法律保护可以不垫付,你非让人家拿钱,不然就等着!本来就不危及生命,你和第三方斗气,让医院给你买单?
一般术前谈话会试探,认为在各方面都不具备手术条件的情况下不会贸然排手术的,除非故意想把科室搅得鸡犬不宁。救死扶伤没错,但字面理解就是救要死的,如果只是个择期手术,没交齐钱就是延后,没其他选择。
这要分是否急诊手术的,如果需要,不管你有钱没有,会开通绿色通道,如果不是急诊手术,那就可以择期手术!
急诊手术没钱也救你,如果是择期手术,医生会让家属准备好钱吧。但是急诊手术并不代表你不需要出钱,而是你可以先治疗后交钱。
题目的意思是病人本来通过手术可以活下来的,却因为没钱,医院取消了本来安排好的手术,相当于见死不救,且病人还是在住院期间,所以我觉得医院肯定是有责任的。法不容理得知道的,我国有明确归定,对一些特定病种,有国家或用人企业单位按比报销,而非特定病种,医院有义务(记得是义务呀)对国家有规定的特定人或家庭优先治疗。但全都不沾边的话医院只能出于人道主义而适情况进行控制或治疗。
如只是单纯的买卖,那倒简单;但是这个问题涉及到两个敏感的二因素,一个就是人的生命以及医生或医院的医德。
我也举两个例子:1.一个孩子生病了,他妈妈带他去医院治病,钱花完了没治好,只能出院,孩子的妈妈万分愧疚,抱着生病的孩子从楼上一跃而下。2.一位干了一辈子革命,为祖国建设奉献了一生的退休老人得了重病,被多年的病痛折磨着,微薄的退休金无法支持生活和病魔的双重夹击。医院里隔三差五的要缴费才能治疗,否则只能躺在病床上无药续命。老人老泪纵横,只后悔年轻时没有更努力的奋斗进入好单位当上公务员,更没混上离休的待遇,所以到老了连看病吃药都捉襟见肘。
我们帮病人拿药,如果病人没有钱药房是不会发药的,如果我们因为病人病情紧张,自己担保让药房发药,那么如果病人不交钱了,这个钱就会由担保的医务人员来承担。医生的职责只管治病救人。有没有钱,那是医院领导的事,车只是交通工具。赶不上这一趟还可以赶下一趟。没钱还可以走路。经常有那些,出了车祸找不到肇事者的。医院还是先救,不可能说等找到肇事者再救。
给艾滋病病人做外科手术,病人感染了医生,这样是犯法的吗
这个不犯法,因为艾丝病传播途径有血液传播,作为医生应该知道如何保护自己。因为手术病人是没有能力去行为感染艾滋病给医生。做手术是医生对患者生命救治的必要条件及应尽的责任,医生对患者手术前就已经了解了患者的疾病细致情况。而患者对于手术是不够细致了解,所以对于这个问题患者是不犯法的。
病人有没有选择医生和确定医疗方案的权利
选择医生是病人的权利,但是医生应该也有选择病人的权利,如果医生下班了,累死了,哪里还有精力再看病?再者,现在心理阴暗偏执的病人和家属也太多,不信任医生的,医生也可以拒诊。特殊治疗方案的,病人有知情权和选择的权利。
羁押犯人生病了没及时送去就医而导致犯人死亡的,看守所有责任吗
责任肯定是有的!或是构成“玩忽职守罪”!当值人员承担刑事责任!或是看守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
如果看守所的当值人员是因为制度不完善,管理有弊端,或是文化不高,业务素质较差,计划不周,措施不当,方法不对,在积极工作中所犯的错误。属于“工作失误”。并不构罪!
假若看守所当值人员不履行职责,或是不正确履行职责,即构成“玩忽职守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看守所的当值人员如果发现羁押的犯人生病,且十分严重!当值人员应当报告所领导并及时送医院抢救!正确履行看守责任!同时,所里的狱医应当场施救!
“罪”与“非罪”,主要看是否“工作失误”,还是“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而论!
犯人因病狱中死亡,如果是因为当值人员“工作失误”所致,看守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假如是当值人员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当值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看守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另外,看守所一般不是“法人”,真正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是看守所的上级公安局。
OK,本文到此结束,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