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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构成要件是什么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境卫生检疫的正常管理活动。我国于1986年12月公布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在我国的国际通航的海港和机场所在地,以及陆地边境和国界江河的进出口岸,设立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进出国境的人员和交通工具、行李、货物实施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足以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就是对我国国境卫生检疫管理活动的破坏。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行为。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是指入境、出境时采取逃避、蒙混或者其他手段,不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人身或者物品的医学检查、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以及其他违反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的行为。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包括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几种情形:(1)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和人员逃避查验或者卫生处理的。(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的。(3)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等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检疫,逃避检疫的;入境、出境的旅客、员工个人携带或托运的可能传播传染病的行李或物品未经查验而擅自携带、托运入境、出境的;邮电部门在卫生检疫机关对应当实施卫生检疫的邮包进行卫生检查和必要的卫生处理前,擅自运递邮包的;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托运人或者代理人未申请卫生检疫或者逃避、拒绝卫生检疫机关所实施的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或者擅自移运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未将其就近火化的。(4)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的。(5)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擅自离开查验场所的。(6)染疫人在隔离期间、染疫嫌疑人在就地诊验或者留验期间,擅自离开隔离场所或者诊验、留验场所的。(7)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8)其他违反应受国境卫生检疫义务,可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构成本罪的结果条件。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以及国务院确定和公布的其他传染病。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是指实际造成了传播的后果,也就是说使他人感染上了检疫传染病,但感染的人数没有要求,也不要求被传播的人发生死亡等严重后果。所谓有传播严重危险,是指虽然尚未实际造成检疫传染病的传播,但具有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极大的现实可能性,一般表现为散播了大量检疫传染病病菌或者病毒,对公共卫生构成严重威胁的情况。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一般必须是出入国(边)境的人才可能构成本罪。不出入国(边)境的人,不会直接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罪主体具体包括下列几类人员和单位:
1、入境、出境的旅客。无论乘坐船舶、飞机、列车等交通工具入境、出境的旅客,还是徒步入境、出境的旅客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上的员工。这类人员在入境、出境时与普通旅客一样负有接受国境卫生检疫的义务。
3、入境、出境的集装箱、货物、废旧物品的承运人、代理人或者货主。这类人员在其所承运、代理、所有的上述物品入境、出境时,应当向国境卫生检疫机关申报并接受卫生检疫。
4、入境、出境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等特殊物品的携带人、托运人或者邮递人。
5、入境、出境的尸体、骸骨的托运人或者代理人。上述人员在尸体、骸骨入境、出境时,没有申请卫生检疫的,或者逃避、拒绝接受卫生检疫机关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尸体、骸骨实施的卫生处理的,或者未经卫生检疫机关签发尸体、骸骨入境、出境许可证而擅自将其运进、运出的,或者擅自移运经查验系因患检疫传染病而死亡的病人尸体的,就有可能成为本罪主体。
6、邮政部门或者邮政工作人员。未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邮政部门不得运递邮包进出境。若邮政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该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则可成为本罪主体。
7、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的负责人,主要是指运送旅客、货物或者其他物品入境、出境的船舶、飞机、列车等交通工具的负责人。此外,还包括来自国外的因故停泊、降落在中国境内非口岸地点的船舶、航空器的负责人。
8、国境口岸的有关单位或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国境口岸交通工具的负责人。
9、引航员和其他人员。对染疫船舶、染疫嫌疑船舶上的引航员和经卫生检疫机关许可上船的人员应当视同员工接受有关卫生处理。此外,在入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前或者出境检疫以及必要的卫生处理完毕之后,上下交通工具的其他人员也有义务接受或者再次接受卫生检疫机关的检疫。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应当接受卫生检疫检查而故意逃避或拒绝。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明知自己是检疫传染病患者或带菌者,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而故意逃避国境卫生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的,才能构成本罪,否则便不能以本罪论处。一般认为。这种观点不妥。行为人只要明知自己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检查或必要的卫生处理就足以构成故意,而并不要求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是染疫人或染疫嫌疑人。因此,行为人不知自己是检疫传染病的带菌者,但只要明知进入我国时应当接受卫生检查却故意逃避,从而引起检疫传染病的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就应构成本罪。实施本罪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不管出于什么动机,只要是故意违反国境卫生的检疫规定,就符合本罪的主观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疫情期间扰乱秩序什么罪
疫情期间扰乱秩序寻衅滋事罪。
扰乱防疫秩序罪的处罚标准是要根据犯罪行为人的扰乱防疫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如果是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刑法》第114、115条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患有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编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有关的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根据《刑法》第291条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据《刑法》第277条,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5、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依据《刑法》第293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述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6、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等防护用品以及涉及民生的基本物品价格,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据《刑法》第225条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7、生产、销售伪劣口罩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假药、劣药的,根据《刑法》第141、142条规定,分别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定罪,除视情节处以罚金外,视对人体伤害情形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8、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以销售口罩、药品等防护防治物品为名,诈骗公私财物的,依《刑法》第266条以诈骗罪定罪,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对防疫规定引起重视,不要忽视疫情期间的特别注意事项,否则违反了防疫相关规定,不仅可能面临治安处罚,还有可能会涉及到犯罪,可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三)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
(四)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
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一条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二条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一般判几年
法律分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若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既遂怎么处罚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既遂的处罚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妨害疫情防控如何定罪
法律解析:
对妨害动物防疫罪既遂的处罚标准规定在《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中: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是指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一)本罪与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界限两者存在诸多相同之处,如都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都以违反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前提,都有引起传染病传播或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后果,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皆出自过失,等等。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直接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是国境卫生检疫的管理制度;而后者侵犯的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2)违反的行政法规不同。前者违反的是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后者违反的是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3)危害结果不同。前者引起了鼠疫、霍乱、黄热病、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后者则是引起了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二)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与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界限二者存在某些相似之处,比如,二者都违反了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有关规定;都可能造成了检疫传染病的传播;都危害了公共安全;都是出自过失。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1)犯罪的主要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主要客体是国境卫生检疫管理制度,后者侵害的主要客体是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管的正常活动。(2)行为的非法性不同。前者的非法性在于行为人违反了应当接受国境卫生检疫的义务;后者的非法性则在于行为人违背了对传染病防治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既可能是国境卫生检疫职责,也可能是其他传染病防治监管职责。(3)犯罪的危害结果不同。就危害结果的形态而言,前者既包括实害结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也包括危险结果(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的严重危险);而后者只包括实害结果一种,即必须发生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且情节严重的事实情况。就造成传播的传染病的种类而言,前者只包括鼠疫、霍乱、艾滋病等检疫传染病,范围较窄;后者则包括所有法定管理的3类35种传染病,种类繁多。(4)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成其主体;后者是特殊主体,仅限于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什么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的最新处罚标准是:行为人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述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危害公共卫生罪
危害公共卫生罪有以下罪名:
1、非法组织卖血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组织出卖他人血液的行为;
2、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造成检疫传染病传播的行为;
3、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从事实验、保存、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播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非法组织卖血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血站、医疗机构出售无偿献血的血液的;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不仅会让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还会进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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